破壞耕地違法行政處罰決定書
被處罰人:xx,男,漢族,現年29歲,住縣府路東段。
案件來源:群眾舉報
案 由:破壞耕地
經查實,xx未經批准於2009年7月23日擅自在xx鎮xx村耕地取土。經現場勘測,該宗地位於xx鎮xx村北,東邊長xx米,西邊長xx米,南邊長xx米,北邊長x米,面積為xx平方米(摺合xx畝)。該宗地東鄰:xx的地,西鄰:xx路,南鄰:xx路,北鄰:溝,佔地型別為基本農田,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以上事實有詢問筆錄、現場勘測筆錄、xx鎮基本農田保護圖及證人證言為據,其違法事實清楚、證據充分。
xx未經批准破壞耕地取土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為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豫政辦[xx]xx號》之規定,決定處罰如下:
一、限期改正。
二、處以每平方米xx元的罰款,共計xx(大寫)人民幣(xx元)。
上述款項,限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繳xx縣國土資源局,具體繳款手續到xx縣國土資源局辦理。逾期每日按罰款總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提交複議申請書及副本兩份,向xx市國土資源局或xx縣人民政府申請複議,也可以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既不申請複議又不起訴,也不履行本決定,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