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方提出離婚程式,感情破裂可作為離婚前提條件?

離婚的形式有兩種,一是協議離婚,二是訴訟離婚。如果雙方協商不成可以起訴到法院要求判決離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而我們說的單方提出離婚指的是起訴離婚。在離婚請求中,感情破裂可否作為離婚的前提條件呢?

一、單方提出離婚程式

單方申請離婚程式即起訴離婚的程式。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起訴離婚程式指夫妻雙方單方提出離婚,另一方不同意離婚或者雖然雙方都同意離婚,但在共同財產的分割和對子女的撫養、教育、醫療費等的問題上未達成協議,從而向法院提出離婚的,人民法院受理後一般採取兩種方式解決:

(一)、調解離婚

調解離婚是指離婚的雙方當事人在法院的調解下,就財產分割、子女養育等問題達成一致,人民法院批准其離婚並製作離婚民事調解書,作為雙方當事人的離婚法律文書。

(二)、判決離婚

判決離婚是指人民法院在調解無效的情形下,就離婚案件的具體情況就夫妻共同財產和子女養育等作出離婚判決。判決離婚後,人民法院自立案之日起1-3個月作出判決,最長不超過六個月

二、感情破裂可作為離婚前提條件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結婚、離婚均應遵循男女雙方自願原則。但是,在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情況下,應否准予離婚,《婚姻法》作出了一定的規定,具體分為兩個方面。一方面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另一方面是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即: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四)、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從上述規定中可以得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是人民法院判決男女雙方是否離婚的前提條件。但是由於各個家庭矛盾產生的原因各不相同,且各個家庭矛盾產生有它的長期性、複雜性,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不能直接成為法院判決准予男女雙方離婚的前提條件。堅持以事實為根據,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你有這方面的棘手問題可以找專業的律師來幫您解決,為您節省時間和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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