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管轄制度?

本文主要介紹刑事訴訟法中公安局、檢察院、法院的分工管轄範圍以及各層級法院的案件管轄。

工具/原料

刑事訴訟法

方法/步驟

概述:

刑事訴訟的管轄,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方面和各級人民法院在審判第一審刑事案件方面的分工或許可權範圍的劃分。包括:立案管轄與審判管轄。

兩種案件 :對於自訴案件,人民法院的立案管轄和審判管轄,都是審判權的具體落實,它們是重合的,即合二而一的。對於公訴案件,這兩種管轄的關係,實質上是偵查權、起訴權、審判權相互關係的反映,因而呈現出比較錯綜複雜的情況。

原因:首先,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的立案管轄和人民法院的審判管轄,並不是同時發生的,而是一先一後,發生在不同的訴訟階段。其次,立案管轄並不必然導致或引起審判管轄。因為有的案件經過偵查或審查起訴階段,訴訟已終結,並不進入審判程式,當然也就不產生審判管轄問題。

立案管轄

立案管轄,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換言之,就是解決哪類犯罪案件,應由公、檢、法哪個部門最先接受並處理、立案偵查或立案審理的問題。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就是應當由人民法院立案審理,而不需要經過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也不需要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這類案件,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3款和第204條的規定包括:(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入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刑訴解釋第一條】

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是指應當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的案件,即通常所說的自偵案件或人民檢察院自行立案偵查的案件。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 8條第2款的規定,應當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是指:貪汙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另外,該款還規定,對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也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公安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就是應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案件。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1款的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刑事案件的偵查均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情況,應當包括我國《刑事訴訟法》第4條關於國家安全機關依法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與公安機關相同的職權的規定;第290條關於軍隊保衛部門對軍隊內部發生的刑事案件行使偵查權,對罪犯在監獄內犯罪的案件由監獄進行偵查的規定等。所以,根據現有的法律規定,除應當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國家安全機關及軍隊保衛部門和監獄依法直接受理的。

審判管轄

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它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無論是公訴案件還是自訴案件,都要由人民法院進行實體上的審理。由於我國的法院組織系統內部存在著級別、地域、職權範圍的不同,因此,就必然存在著公訴機關或自訴人應該向哪一級中的哪一個法院提出起訴的問題。審判管轄就是解決這一問題的。所以,所謂審判管轄就是指人民法院組織系統內在審判第一審刑事案件上的分工。審判管轄包括普通管轄和專門管轄。普通管轄又分級別管轄和地區管轄。我國《刑事訴訟法》只對普通管轄中的級別管轄和地區管轄作了具體規定。

1、級別管轄:

《刑事訴訟法》 第十九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第20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一)危害國家安全案件、恐怖活動案件;(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高法解釋》第12條:民檢察院認為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的案件,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後,認為不需要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應當依法審判,不再交基層人民法院審判。

《刑事訴訟法》第23條: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下級人民法院認為案情重大、複雜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審判。

《高法解釋》第13條:一人犯數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併案審理的案件,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屬於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全案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

【第15條】基層人民法院對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應當移送中級人民法院審判。

基層人民法院對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中級人民法院審判:

(一)重大、複雜案件;

(二)新型別的疑難案件;

(三)在法律適用上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案件。

需要將案件移送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的,應當在報請院長決定後,至遲於案件審理期限屆滿15日前書面請求移送。中級人民法院應當在接到申請後10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移送的,應當下達不同意移送決定書,由請求移送的人民法院依法審判;同意移送的,應當下達同意移送決定書,並書面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

2、地區管轄

《刑事訴訟法》第24條: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刑事訴訟法》第25條:幾個同級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

《高法解釋》第2條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犯罪結果發生地。

針對或者利用計算機網路實施的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的網站伺服器所在地,網路接入地,網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計算機資訊系統及其管理者所在地,被告人、被害人使用的計算機資訊系統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財產遭受損失地。

【第3條】

被告人的戶籍地為其居住地。經常居住地與戶籍地不一致的,經常居住地為其居住地。經常居住地為被告人被追訴前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醫的除外。

被告單位登記的住所地為其居住地。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與登記的住所地不一致的,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其居住地。

幾類特殊案件的地區管轄確定:司法解釋4-11

3、指定管轄與專門管轄:

《刑事訴訟法》第26條: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管轄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審判。

《刑事訴訟法》第27條: 專門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轄另行規定。

注意事項

此是依照2013年開始實施的刑事訴訟法總結而成,在參照的時候請注意現行法律是否出現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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