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政策中關於管理機構、補貼物件、補貼標準、限制條款、申報程式等內容。
該政策於2015年6月30日公佈,自發布之日起,有效期兩年。也就是截至2017年6月30日。(若遇上級出臺新規定,按新規定作出相應調整)
政府管理機構:
市經信委:受理並組織牽頭會審市級補貼申報材料
市財政局:籌集、撥付、監管補貼資金
市財政局和科技局:對本地生產企業獲得國補情況進行稽核
市發改委:對經銷商及申請補貼的車輛進行稽核
市公安局交管局:車輛註冊上牌,核查註冊登記資訊
補貼物件:
補貼範圍:納入工信部下發的“推薦車型目錄”,且能享受國補的新能源車型
補貼政策受益物件:在本市登記註冊(二手車除外)的消費者(個人、單位使用者)
補貼申領物件: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非本市的生產企業,可註冊分公司或委託當地經銷商),如果是經銷商來申領,補貼資金是直接撥付給該經銷商的。
補貼標準:
如果國補是30萬元/輛,則市級補貼為30*0.6=18萬元/輛。
限制條款:
有效期:若遇上級出臺新規定,按新規定作出相應調整
申報條件:非本市生產企業,獲得國補清算申報和政府下發資金的證明材料後,才能進行市級補貼申報
消費群體:新能源汽車本地消費者(非機關事業單位、非人民團體、非國有或國有控股企業)
消費者受益方式:按照扣除國補和市補的價格與消費者結算
資料準備:
當地生產企業或當地經銷商需提供的資料如下圖
附件1:補貼車輛資訊彙總表
附件2:補貼車輛資訊明細表
當地消費者需提供的資料如下圖
附件3:補貼申請表(個人)
附件4:補貼申請表(個人)
以上兩項資料需要提供一式六份。影印件加蓋公章。
申報程式:
每個月3日前,當地生產企業或當地經銷商向所屬轄區工信部門“報備”上個月新能源汽車的生產與銷售情況
主管部門收到材料後在5日前報給市經信委
獲得國補清算申報(下發)相關證明材料後,一個月內,將市級補貼申報材料,提交給所屬轄區工信部門
所屬轄區工信部門牽頭,會同地方財政、科技、發改等部門“初審”
初審通過後交由市經信委,再由市經信委牽頭,會同財政、科技、發改、交管等部門“會審”
會審通過後,市經信委發函給市財政,市財政撥付補貼資金給申請方所屬轄區財政局,再撥付到申請方。
管理與監督:
新能源車輛的公告、質保、售後服務、應急保障:生產企業和經銷商
補貼申報資料的提供者(消費者、生產企業、經銷商)對申報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列入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名單的取消享受補貼資格
車輛銷售後,不能取得國補和市補的,由生產企業及經銷商自行承擔
注意事項
如有不明白或者有疑問的地方,需要找對應的政府部門落實
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