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外國人結婚在哪裡登記辦理,需要哪些證件,材?

如今涉外婚姻越來越多,跨國婚姻再也不是什麼新鮮事。那麼,和外國人結婚在哪裡登記辦理?需要哪些證件,材料呢?等等問題,本文為你答疑解惑。

和外國人結婚在哪裡登記?依據我國婚姻法律規定,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包括

和外國人結婚在哪裡登記?依據我國婚姻法律規定,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包括常駐我國和臨時來華的外國人、外籍華人、定居我國的外國僑民)在中國境內申請結婚。男女雙方當事人必須共同到中國公民一方戶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登記。當然,如果是到國外結婚,就到國外相關機構辦理婚姻登記。

一、和外國人結婚,內地居民辦理涉外結婚登記手續,應當準備哪些證件?

(一)內地居民應當準備哪些證件和證明材料?

內地居民辦理涉外結婚登記,應當準備哪些證件?包括本人戶口簿和本人居民身份證。

(1)本人戶口簿。

A.戶口簿應按照公安部和省公安廳的要求,統一採用外皮內芯多頁裝訂式的、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監製、X省公安廳統一印製的戶口簿。戶口簿首頁套印X省公安廳戶口專用章,有承辦人簽字或蓋章,加蓋戶口登記機關的戶口專用章。戶主頁和本人頁所填內容要全面,有承辦人簽字或蓋章,加蓋戶口登記機關的戶口專用章。B.戶主已經死亡或者遷移,須重新換領戶口簿。C.當事人屬於集體戶口的,可憑集體戶口簿內本人的戶口卡片或加蓋單位印章的記載其戶籍的戶口簿影印件。D.戶口簿上的婚姻狀況要與登記時本人的婚姻狀況相一致,不一致的,當事人應先到當地公安機關更正。

(2)本人居民身份證。

A.身份證與戶口簿上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應當一致;B.不一致的,當事人應先到當地公安機關更正。為了節省當事人的等候時間,請準備好二代身份證。

(二)外國人辦理涉外結婚登記手續,應當準備哪些證件和證明材料?

外國人辦理涉外結婚登記手續,應當準備哪些證件和證明材料? 外國人辦理涉外結婚登記手續的,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1)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2)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證明,六個月內有效。並提交3張大2寸雙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證明材料是外文的,按照民政部規定,由登記機關指定的翻譯機構翻譯成中文。特別注意:無配偶證明中必須標明“未婚”、“離婚”、“喪偶”等表明當事人無配偶的詞,除此之外的證明都不能作為無配偶證明受理。請參閱

三、和外國人結婚,辦理結婚登記的具體程式

與外國人辦結婚證即進行結婚登記的具體程式,與中國內地人普通辦理基本大致相同,也可分為申請、審查和登記三個環節,在申請環節存在一定區別。

(一)申請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包括常駐我國和臨時來華的外國人、外籍華人、定居我國的外國僑民)在中國境內申請結婚。男女雙方當事人必須共同到中國公民一方戶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登記。申請登記的中國公民和外國人須分別持有下列證件:(1)中國公民須持有:①本人戶籍證明;②本人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單位的縣級以上機關、學校、事業、企業單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狀況(未婚、離婚、喪偶)、職業、工作性質、申請與何人結婚的證明。(2)外國人須持有:①本人護照或其他身份、國籍證件;②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或外事部門頒發的身份證件,或臨時來華的入境、居留證件;③經本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關)和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由本國公證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或該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婚姻狀況的證明。(3)外國僑民須持有:①本人護照或代替護照的身份、國籍證件(無國籍者免交);②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③本人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單位的縣級以上機關、學校、事業、企業單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狀況(未婚、離婚、喪偶)、職業、工作性質、申請與何人結婚的證明。申請結婚的男女雙方,還必須提交婚姻登記機關指定醫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檢查證明。凡證件齊全、符合法律規定的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可持證件和男女雙方照片,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申請婚姻登記的當事人,應當如實向婚姻登記機關提供規定的有關證件和證明,不得隱瞞真實情況。

(二)審查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進行審查,查明結婚申請是否符合結婚條件,不明之處,應當向當事人詢問,必要時,可要求當事人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三)登記

1.予以登記

婚姻登記機關對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即時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對離過婚的,應登出其離婚證。但對中國公民和外國人的登記申請,應在收到申請後一個月內辦理登記手續,發給結婚證。涉外婚姻的結婚證須貼有男女雙方當事人照片,並加蓋辦理涉外婚姻登記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記專用章。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受單位或者他人干涉,不能獲得所需證明時,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查明確實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

2.不予登記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1)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2)非自願的;(3)已有配偶的;(4)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5)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按照我國政府的規定,中國公民中現役軍人、外交人員、機要人員和其他掌握重大機密的人員,以及正在接受勞動教養和服刑的人,不準同外國人結婚。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申請不予登記的,應當以書面的形式說明理由。當事人認為符合婚姻登記條件而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的,可以依照行政複議法的規定申請複議,對複議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提起行政訴訟。如果在和外國人結婚在哪裡登記辦理?需要哪些證件,材料呢?等問題上還有疑問,不妨諮詢專業的婚姻家庭律師,他們都精通專業的法律知識,擁有豐富的辦案經驗,能為你排憂解難,解決在涉外婚姻方面的各種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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