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需要提供哪些證據,給法庭提供哪些證據對離?

離婚需要哪些證據?離婚訴訟的證據有以下七類:書證、物證、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當事人陳述、勘驗筆錄、鑑定結論。離婚證據是關鍵,打官司就是打證據,離婚官司輸贏的關鍵就在於離婚證據是否充分。本文將具體介紹這七類證據具體包括什麼、如何運用並且介紹哪些證據對離婚有利。

一、離婚需要哪些證據

我國法律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制度,也就是說起訴離婚的當事人需要向法庭提供夫妻雙方感情不和或是關於財產歸屬的證據。下面就是我國法律規定的證據的七種分類:

1.

書證,即用文字、符號、圖形記載或表示的能夠證明案件特徵事實的書面材料

書證,即用文字、符號、圖形記載或表示的能夠證明案件特徵事實的書面材料,如情書日記、在外開房的發票等作為起訴離婚證據。2

.物證,即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物品,如用於通姦的避孕套、衛生紙

.物證,即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物品,如用於通姦的避孕套、衛生紙、散落的陰毛、內衣上的口紅、內褲上的精液及有關物品等作為離婚證據。3.

視聽資料,即以錄音或錄影、磁帶所反映的聲音或影象,或以電子計算機儲存

視聽資料,即以錄音或錄影、磁帶所反映的聲音或影象,或以電子計算機儲存的資訊資料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如配偶和情人在一起拍攝的照片、錄影、錄音等作為離婚訴訟證據。4.

證人證言,即指證人就自己知道的案件事實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口頭或書面的陳

證人證言,即指證人就自己知道的案件事實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口頭或書面的陳述,如配偶的不法行為被親友、同事、鄰居觀察到的所見所聞等作為離婚訴訟的證據。5

.當事人陳述,即當事人就案件的事實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陳述。如:當事人和

.當事人陳述,即當事人就案件的事實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陳述。如:當事人和法官的談話筆錄等作為離婚證據。6.

勘驗筆錄,即勘驗人員在現場勘驗時所製作的筆錄。如:遭遇配偶毒打、毒害

勘驗筆錄,即勘驗人員在現場勘驗時所製作的筆錄。如:遭遇配偶毒打、毒害時,報案後由公安人員勘驗的筆錄等作為起訴離婚的證據。7.

鑑定結論,即鑑定部門運用專業知識對當事人和人民法院提出的專門性問題進

鑑定結論,即鑑定部門運用專業知識對當事人和人民法院提出的專門性問題進行研究後所做出的科學判斷結論。法院對專門性的問題認為需要鑑定的,應交由鑑定部門進行鑑定。鑑定部門和鑑定人應當提出書面鑑定結論,並在鑑定書上簽名或蓋章。

二、哪些證據對離婚有利

離婚官司中,書證被大量運用。比如:結婚證、公證書、保證書、遺囑、借條、情書等。書證容易出現的問題有:內容有瑕疵,甚至重大缺陷。在應用書證時,應該注意提交的書證與其他證據形成鏈條,一起補強所要證明的事實,這樣證明力增加,法院採信的機率也會增強。

由於物證具有客觀性,不受主觀因素以及訴訟環境的影響,因此,具有較強的客觀性和真實性。在訴訟當中,物證證實內容更易被法官採信。但是,由於婚姻家庭糾紛中涉及的物證本身就不是太多,加之當事人缺乏儲存意識,導致當事人舉證的物證數量較少。目前,常見的物證有毛髮、照片、禮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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