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虛假身份登記的婚姻如何解除,宣告婚姻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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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虛假身份登記的婚姻如何解除

我們認為應該通過民事訴訟途徑解決。

第一、婚姻成立或不成立之訴不具有行政案件性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11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訴訟案件有八種,而撤銷婚姻登記與該八種行政行為的性質不符。另外,根據《婚姻登記條例》及其相關規定,婚姻登記機關不受理此類糾紛,此類案件也不應屬於行政案件範圍。婚姻當事人婚姻關係是否成立不具有行政性質。

第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54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訴訟案件,只能作出“維持”、“撤銷”和“變更”三種結果的判決。而對於婚姻登記引起的婚姻糾紛,則是“確認”性質判決。雖然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頒佈的《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肯定了確認無效行政行為,可以成為法院對行政案件判決的形式之一。但因婚姻登記引起的婚姻糾紛,所要確認的主要物件並不是行政行為的有效與無效,而是當事人的婚姻關係是否成立。因而,行政訴訟案件的判決原則並不完全適用婚姻登記糾紛。

第三、行政訴訟的起訴期限的規定,更難適用婚姻成立或不成立之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一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而實踐中受理所謂的婚姻登記行政案件,超過2年的比較多。可見,處理婚姻成立或不成立糾紛,不宜按照行政案件處理。

二、宣告婚姻無效的機關

婚姻關係是一種民事法律關係,其內容除配偶身份關係外,還涉及婚姻當事人之間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以及子女合法權益的保障。因此,在我國,有權宣告婚姻無效的機關是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一)規定人民法院有權作出婚姻無效和可撤銷的宣告。根據《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範》第46條的規定,婚姻登記機關僅受理以受脅迫結婚為由撤銷婚姻登記,但除此之外,以任何理由請求宣告婚姻無效或撤銷婚姻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事實上,婚姻登記機關在給當事人辦理登記時,如果發現無效婚姻的情形,應當不予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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