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又稱兩願離婚或登記離婚,我國《婚姻法》中稱作雙方自願離婚,指婚姻關係因雙方當事人的合意而解除的離婚方式。《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
工具/原料
當事人雙方身份證
當事人雙方戶口本
離婚協議書
當事人雙方結婚證
方法/步驟
1、申請
(1)雙方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2)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本人的戶口薄、身份證;本人的結婚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3)離婚協議書中還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2、審查
(1)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
(2)對當事人確屬自願離婚,並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
(3)在審查過程中,必須全面瞭解協議的內容,尤其是注意雙方當事人請求離婚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的生活困難幫助、財產分割及債務處理等事項是否合適。
3、登記
(1)婚姻登記機關審查後,對於符合離婚條件的,應予登記,發給離婚證,註銷結婚證;對於不符合法定條件而不予登記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2)當事人雙方從領取離婚證起,解除夫妻關係。
注意事項
要求離婚的夫妻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雙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聚散皆是緣,離合總關情,祝您家庭幸福,生活美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