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答辯

General 更新 2024年0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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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狀範本

  答辯人:李X、男、43歲、漢、住北京市豐臺區

  被答辯人:王X、男、24歲、漢、住北京市海淀區

  答辯人因王X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一案,進行答辯如下:

  答辯人不同意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原告訴求一的賠償額部分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答辯人不需要承擔任何賠償責任;並請法庭對訴訟費的承擔依法判決。

  事實和理由:

  一、交通事故認定書對答辯人的責任認定錯誤

  1、交通事故基本事實

  2007年10月25日06時40分,在海淀區北四環路主路中關村1橋,答辯人李X駕駛寶來牌轎車***京G6XXX***由西向東正常行駛,適有李XX駕駛騏達牌轎車***京JTXXX***同向行駛至此,騏達轎車***京JTXXX***前部與寶來轎車***京GXXX***尾部發生碰撞,致使寶來轎車***京GXX***的右前部將進入四環主路站在隔離設施一側行車道上候車的張X、王X撞到,發生交通事故。[事實見:交通事故認定書、道路交通事故技術鑑定意見書、交通事故現場圖及現場勘查筆錄。]

  2、交通事故現場勘查及調查情況

  事故認定書查證核實:“答辯人李X體內酒精含量為0mg***毫克***/100ml***毫升***,寶來轎車***京GXXX***已按規定定期檢驗,經人工檢驗,該車整車制動有效,答辯人具有合法的駕駛資格。”可見答辯人不存在任何不當駕車行為,所駕車輛也不存在任何事故隱患。

  3、交通事故認定書責任認定錯誤

  交通事故認定書在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及責任認定中認定:“李XX駕駛機動車未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同車道行使的機動車,後車應當與前車保持足以採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的規定,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因此負主要責任。答辯人李X架車未確保安全,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文明駕駛。’的規定,是事故發生的次要原因。因此負次要責任。”

  事故認定書在事實認定中並不存在答辯人不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不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文明駕駛的行為,相反,所查證事實都明確答辯人不存在任何不當駕車行為,所駕車輛也不存在任何事故隱患。對答辯人來說不存在任何過錯,純屬一場意外事故,應確定無責任。***《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過調查後,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當事人有過錯的,應當確定當事人有責任;當事人沒有過錯的,應當確定當事人無責任。***

  事故認定書對被答辯人的過錯視而不見,認定其無責任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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