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券交易與結算

General 更新 2024年0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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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債券交易的內容有哪些:

  一、程式

  1.投資者委託證券商買賣債券,簽訂開戶契約,填寫開戶有關內容,明確經紀商與委託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

  2.證券商通過它在證券交易所內的代表人或代理人,按照委託條件實施債券買賣業務。

  3.辦理成交後的手續。成交後,經紀人應於成交的當日,填制買賣報告書,通知委託人***投資人***按時將交割的款項或交割的債券交付委託經紀商。

  4.經紀商核對交易記錄,辦理結算交割手續。

  二、方式

  上市債券的交易方式大致有債券現貨交易、債券回購交易、債券期貨交易。

  現貨交易

  又叫現金現貨交易,是債券買賣雙方對債券的買賣價格均表示滿意,在成交後立即辦理交割,或在很短的時間內辦理交割的一種交易方式。

  例如,投資者可直接通過證券帳戶在深交所全國各證券經營網點買賣已經上市的債券品種。

  回購交易

  是指債券持有一方出券方和購券方在達成一筆交易的同時,規定出券方必須在未來某一約定時間以雙方約定的價格再從購券方那裡購回原先售出的那筆債券,並以商定的利率支付利息。

  深、滬證券交易所均有債券回購交易,機構法人和個人投資者都能參與。

  期貨交易

  債券期貨交易是一批交易雙方成交以後,交割和清算按照期貨合約中規定的價格在未來某一特定時間進行的交易.

  債券結算相關內容:

  一、我國的債券結算業務

  廣義的債券結算業務是指由於債券的交易而引起的債券所有權轉移或權利質押以及相應的貨幣資金交收業務。

  在我國債券結算業務主要是指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的參與者之間進行的債券交易而引起的債權登記變更行為***債券過戶、債權質押等***以及相應的資金劃撥結算業務。從交易雙方向結算中介機構傳送結算委託開始,到最後完成債券與資金的交收,構成了債券結算業務的一個全過程。債券結算是債券交易實現的關鍵環節。統一的債券中央託管機制,科學的結算體制,以及高科技支援的安全、高效的基礎設施,對降低債券結算的信用風險和流動性風險有著重要意義。中國人民銀行指定的辦理債券登記、託管與結算的中介機構是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央結算公司***,中央結算公司管理運作著中央債券簿記系統。中央債券簿記系統的建立,使機構參與者的債券登記託管、債權過戶、債權質押可在指定的時間內準確迅速地完成,但完整的債券結算業務還需相應資金結算的配合,目前我國還未實現債券與資金的同時結算,今後中央債券簿記系統將與國家支付系統相聯接,以便將來達到債券和資金的同步結算,提高結算效率,並最大限度降低結算風險。

  二、債券結算業務的種類

  目前中央結算公司的債券簿記系統可以為債券的現券交易、封閉式回購、開放式回購、質押等多種型別業務提供結算服務。現券買賣是指交易雙方以約定的價格轉讓債券所有權的交易行為,即一次性的買斷行為。封閉式回購是交易雙方進行的以債券為權利質押的一種短期資金融通業務,指資金融入方***正回購方***在將債券出質給資金融出方***逆回購方***融入資金的同時,雙方約定在將來某一日期由正回購方按約定回購利率計算的資金額向逆回購方返還資金,逆回購方向正回購方返還原出質債券的融資行為。在回購期間,資金融入方出質的債券,回購雙方不得動用。開放式回購是指債券賣出方***回購方***賣出債券的同時與該筆債券買入方***返售方***約定在將來某一時間按月約定價格買回的交易,在回購期內,該債券歸返售方所有,他可以使用該筆債券,只要到期有足夠的同種債券返還給回購方即可。質押可以由交易引起的,也可以由非交易引起的,中央結算公司根據出押方或雙方的指令將出押方債券凍結,在質押期內雙方均不得動用。目前允許開辦的結算服務有:同業間現券買賣和封閉式回購的交易結算。

  三、結算成員的種類

  凡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可參與全國銀行間債券交易的金融機構和其它投資人,在中央結算公司開立了託管賬戶後都成為中央結算公司的結算成員。人民銀行目前規定了三種類型的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參與者:***一***在中國境內具有法人資格的商業銀行及其授權分支機構;***二***在中國境內具有法人資格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三***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外國銀行分行。

  結算成員分為直接結算成員和間接結算成員。在中央結算公司直接開立債券託管賬戶並可直接委託中央結算公司辦理債券結算的為直接結算成員;以本身名義通過直接結算成員在中央結算公司開立丙類託管賬戶、委託直接結算成員代辦結算業務的參與者為間接結算成員。直接結算成員分為甲類成員、乙類成員,經人民銀行批准有資格代理結算業務的直接結算成員為甲類成員,沒有代理結算業務資格的直接結算成員為乙類成員。

  根據人民銀行規定,金融機構可直接進行債券交易和結算,也可委託結算代理人進行債券交易和結算;非金融機構應委託結算代理人進行債券交易和結算。

  直接結算成員應通過計算機與中央債券簿記系統聯接,便於傳送結算指令,接收結算單證,查詢賬戶餘額和提取其它有關資訊。間接結算成員不與中央結算公司直接聯網,須通過其結算代理人進行債券交易結算的操作,但可以通過中央結算公司的自動查詢系統用電話或傳真方式查詢本身賬戶餘額和發生額情況。

  四、結算原則

  中央結算公司辦理債券交易結算業務的原則是:實時全額結算;賬戶支配權屬於賬戶所有人;為賬戶所有人保密;不辦理透支。

  “實時”即意味著中央結算公司在每個營業日,系統是根據結算指令匹配的先後順序順次進行即時結算處理的***不是批次處理,也不是日終集中處理***。 “全額”即系統對每筆業務都逐筆單獨執行結算,且遇券或款不足時,不能進行部分價值的結算。全額結算區別於將每個參與者多筆交易收支累計及借貸相抵的淨額結算制。

  各結算成員託管賬戶中的債券只能按各該結算成員的有關指令才可轉移、變更,除法院根據國家法律規定執行凍結或扣劃外,他人以及中央結算公司都無權擅自動用。作為結算代理人的甲類成員在沒有得到其委託人的委託授權時也不能擅自動用丙類賬戶中的債券。

  中央結算公司有義務為各結算成員的賬戶變化及餘額情況進行保密,各結算代理人也應為與其建立委託關係的間接結算成員的丙類賬戶的情況保密。

  “不辦理透支”,是指結算成員的債券託管賬戶必須有履行結算義務所需的足額債券方可辦理結算,否則結算即告失敗,中央結算公司不為結算成員透支辦理結算。

  五、債券結算方式

  結算方式是指在債券結算業務中,債券的所有權轉移或權利質押與相應結算款項的交收這兩者執行過程中的不同制約形式。中央債券簿記系統中所設計的結算方式有:純券過戶、見券付款、見款付券、券款對付四種。

  純券過戶:只用於現券買賣的結算,是指買賣雙方要求中央結算公司在結算日辦理債券的交割過戶時無須通知其資金結算情況的結算方式。國際證券業稱這種方式為FOP***Free of Payment***,即不以資金結算為條件的債券過戶。在結算成員雙方信譽比較好又彼此瞭解的情況下可以選用此方式。選擇此結算方式,每一方都不應以未收到對方的券或款為由而不如期履行交付義務。

  見券付款:用於現券買賣和封閉式回購首期的結算,是指在結算日買方\逆回購方通過債券簿記系統得知賣方\正回購方有履行義務所需的足額債券,即向對方劃付款項,然後通知中央結算公司辦理債券結算的方式。是一種買方\逆回購方佔主動的結算方式。賣方\正回購方在選擇此方式時應充分考慮對方的信譽情況。

  見款付券:用於現券買賣和封閉式回購到期的結算,是指在結算日賣方\逆回購方確認已收到買方\正回購方資金後即通知中央結算公司辦理債券結算的一種方式。是一種賣方\逆回購方佔主動的結算方式。在買方對賣方比較信賴的情況下可以採用。

  券款對付:是指在結算日債券與資金同步進行結算並互為結算條件的方式,國際證券業稱其為DVP***Delivery Versus Payment***。一般需要債券結算系統和資金劃撥清算系統對接,同步辦理券和款的結算。根據國際同行業經驗,債券簿記系統與支付系統連鎖運作,同時進行債券和資金的轉帳,並配合相應的質押融資融券機制,可實現實時的、高效率的DVP。但我國由於國家支付體系建設的滯後,目前尚未能實現券款對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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