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學法制教育手抄報

General 更新 2024年05月07日

  法律是一個安排秩序的分類體系,它安排了事物、行為、意義的秩序。每個社會、每種文化都有它與眾不同的分類體系,由此產生了作為“地方性知識”的法律的多元格局。下面小編帶給大家的是:

  :治主義理論

  ***一***法治的涵義

  法治包含兩重意義: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這就是說,所謂法治,即良法與守法的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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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法治的具體體現

  1.立法方面:亞氏強調立法必須遵守以下原則:一是反映中產階級的利益;二是研究國家的情況;三是考慮對公民尤其是青少年加強教育;四是靈活性與穩定性相結合。

  2.執法思想。國家執政人員要嚴格執行法律。法律有明確規定的,應嚴格依法執行;法律規定不同詳的或沒有規定的,必須按照法律的原則來公正地處理和裁決案件。

  3.守法思想。守法是法治的關鍵。國家必須加強對公民守法觀念的培養和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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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法治的優越性

  法治的優越性是相對於人治而言的,而這種優越性主要體現在:第一,法律是集體智慧和審慎考慮的產物;第二,法律沒有感情,不會偏私,具有公正性;第三,法律不會說話,不能象人那樣信口開河;第四,法律藉助規範形式,具有明確性;第五,實行人治容易貽誤國家大事,特別是世襲制更是如此;第六,時代要求實行法治,不能實行人治;第七,實行一人之治較為困難,君主的能力和精力畢竟有限;第八,一人之治剝奪了大家輪流執政的權利。

  ***四***法治缺陷的彌補

  在法律有所不及的地方可以採取三種補救措施:以個人的權力或若干人聯合組成的權力“作為補助”;對某些不完善的法律進行適當的變更;加強法律解釋。主要是指法律的精神***法意***來對案件作出公正的處理和裁決。

  :正義論與人治論

  ***一***正義之國與人的型別

  柏拉圖的哲學基礎是理念與現實的區分,在柏拉圖看來,世界由“理念世界”和“摹本世界”兩部分組成。理念是精神的,是第一性的,儘管它是無形的,但它是萬物的根源,是永恆不變的真實存在;而摹本世界,則是有形的,虛假的,變化不定的,只能算是理念世界的影子。人由於分享理念程度的不同,相應地便分別具有了金、銀、銅鐵的三種不同的性質,人也就具有不同的型別和品質:

  金→哲學家→智慧

  銀→勇士→勇敢

  銅鐵→生產勞動者→節制

  然而,節制的品質不僅應當為生產勞動者所擁有,也應當成為所有三種人的品質,因為一個國家必須保持和諧協調,只有當人們各盡其職、各守其位時,國家才可能產生“正義”的品德,成為正義之國。當個人的三種品質***慾望、激情和理智***在個體中協調執行秩序井然時,個人就成了正義之人。這意味著理性支配慾望,精神支配肉體;所以,從這個意義上說,柏拉圖所說的正義就是一種道德正義。

  ***二***法律與正義的關係

  在柏拉圖看來,一個人品性中,都具有“較善”和“較惡”兩部分。如果較善的那部分佔優勢,就控制住“較惡”的那部分,他就成為自己的主人;如果他接受不良的教育,或者受壞人的薰染,他便成為“自己的奴隸”。當惡性膨脹時,就只好服從外在的權威,這個外在權威就是法律。

  對於柏拉圖來說,法律就是一種社會行為準則,它是公道與正義的標誌。但是,法律的正義與道德正義不完全相同。法律正義是“訴訟正義”,是指通過法律機器的正常運轉而獲得的後果或判決。因此,法律正義是為道德正義服務的。

  ***三***哲學王與人治

  柏拉圖認為,哲學王通過知識進行統治,比法律統治具有很大的優越性,法律遠不如和哲學家的智慧相比。因為:***1***哲學家所掌握的是一種真理,它比國家機關所制定的法律要高明得多;***2***“法律者強者之所好”,而現實中的法律並不必然體現正義,而惡法並非真正的法律;***3***法律是刻板和固定的,而政治本身是柔性的。而哲學家的知識可以隨機應變;***4***一切社會都需要和諧,而這隻有哲學家通過智慧才能達到這一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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