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驗動物飼養管理的範文

General 更新 2024年05月10日

  實驗動物飼養的房舍應通風、透光、清潔、乾燥。房舍內墻壁應光滑、平整,陰陽角應為圓弧型,以利沖洗消毒。下面是小編精心為你整理的,一起來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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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實驗動物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實驗動物管理,根據國家《實驗動物管理條例》,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實驗動物,是指經人工飼育,對其攜帶的微生物實行控制,遺傳背景明確或者來源清楚,用於科學研究、教學、生產、檢定以及其他科學實驗的動物。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省境內從事實驗動物研究、保種、飼育、供應、應用、管理和監督的單位和個人。

  第四條 省科學技術委員會主管全省實驗動物工作,負責實驗動物合格證的頒發,並監督本辦法的實施。

  第五條 省實驗動物中心具體負責全省實驗動物飼育、應用條件標準化的檢定監督。

  第六條 按照微生物學控制標準,實驗動物分為四級:一級,普通動物***CCV***;二級,清潔動物***CV***;三級,無特定病原體動物***SPF***;四級,無菌動物***GF***。各級動物應按相應標準分級管理。

  第七條 實驗動物房舍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根據不同等級、不同種類實驗動物飼育能力和應用量的需要,建立合乎標準便於工作和管理的專用房舍、活動場地及相應的輔助設施。

  ***二***必須具有良好的通風、上下水、保溫、降溫和照明裝置。

  ***三***室內地面堅固、不滲水,內壁及天花板光潔,易於清潔、消毒。

  ***四***門窗和裡外相通的管道設有防止野生動物、蚊蠅和其它害蟲侵入的設施。

  ***五***進行感染、染毒、放射性實驗的動物房舍設施,必須按照安全性防護的規定進行建設和改造。

  第八條 實驗動物籠具必須規格化,安全可靠,符合衛生標準。

  第九條 實驗動物必須喂合格的全價飼料,確保衛生和營養的要求。直接用作飼料的蔬菜、水果等,應經過清洗、消毒,並保持新鮮。黴爛、變質、蟲蛀、汙染的飼料,不得用於飼餵實驗動物。嚴禁在飼料中新增抗生素等影響實驗效果的藥物。

  第十條 一級實驗動物的飲水應符合城市生活飲水的衛生標準,二、三、四級實驗動物的飲水還應經滅菌處理。

  第十一條 實驗動物的墊料應按照不同等級實驗動物的需要,進行相應處理,達到清潔、乾燥、吸水、無毒、無蟲、無感染源、無汙染。

  第十二條 對於不同來源、品種、品系的實驗動物,或同一來源,相同品種、品系而用於不同實驗目的的實驗動物,必須分開飼養;保種、繁育方法必須符合實驗動物微生物學、遺傳學標準,並有微生物學檢測控制報告和繁育記錄。

  第十三條 從事實驗動物飼育工作的單位,必須根據遺傳學、微生物學、營養學和飼育環境方面的標準,定期對實驗動物進行質量檢測。各項作業過程和檢測資料應有完整、準確的記錄,並建立統計報告制度。

  第十四條 實驗動物的飼育室、實驗室應嚴格隔離,並建立嚴格的操作規程和管理制度。

  第十五條 實驗動物的引入和輸出,除必須符合國家動植物檢疫規定外,還必須符合實驗動物的特定需要和技術要求,並持有必要的證明和記錄。經檢疫健康的,方可飼養和使用。

  第十六條 為控制病源擴散,實驗動物的屍體、墊料、糞便、汙水及其他排洩物,必須按衛生標準處理,不得任意排放或丟棄。

  對可能被感染的動物應全面檢查,分別進行隔離治療或銷燬,被汙染的環境和物品要徹底消毒。

  第十七條 供應的實驗動物必須提供下列技術資料:

  ***一***品種、品系及亞品系名稱;

  ***二***遺傳背景資料;

  ***三***微生物檢測狀況;

  ***四***合格證書號;

  ***五***飼育單位負責人簽名。

  無上述資料的實驗動物不得應用。

  第十八條 應用實驗動物應根據不同的實驗目的,選用相應的合格實驗動物。凡使用未經認可合格的實驗動物的單位,主管部門應對其研究專案停止撥款,研究結果不予承認,檢定或安全評價結果無效,所生產的製品或藥品不得使用。

  第十九條 實驗動物的運輸應有專人負責。裝運工具應安全可靠,不得將不同品種、品系或不同等級的實驗動物混裝。

  第二十條 實驗動物的飼育、供應單位應有適當的高、中、初級科技人員和經過培訓的飼養人員,各類人員都應遵守實驗動物飼養管理的各項制度。

  第二十一條 從事實驗動物工作的人員應按規定享受福利津貼、勞動保護待遇。

  從事實驗動物研究的科研人員,應和本系統科研人員一樣,參加職稱評定。

  第二十二條 從事實驗動物工作的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身體健康檢查,發現患有傳染病者,特別是人獸共患病者,應及時調換工作。

  第二十三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單位,由省科學技術委員會給予警告,並限期改進。逾期不改進者,責令關閉。

  第二十四條 對發生疫情不報或供應和應用不合格實驗動物、造成疫病擴散、人員中毒、致傷、致死等嚴重損害的單位和個人,應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科學技術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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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驗動物質量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國實驗動物質量管理,建立和完善全國實驗動物質量監測體系,保證實驗動物和動物實驗的質量,適應科學研究、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對外開放的需要,根據《實驗動物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國執行統一的實驗動物質量國家標準。尚未制定國家標準的,可依次執行行業或地方標準。

  第三條 全國實行統一的實驗動物質量管理。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從事實驗動物研究、保種、繁育、飼養、供應、使用、檢測以及動物實驗等一切與實驗動物有關的領域和單位。

  第二章 國家實驗動物種子中心

  第五條 實驗動物品種、品系的維持,是保證實驗動物質量和科研水平的重要條件。建立國家實驗動物種子中心的目的,在於科學地保護和管理我國實驗動物資源,實現種質保證。

  國家實驗動物種子中心的主要任務是:引進、收集和儲存實驗動物品種、品系;研究實驗動物保種新技術;培育實驗動物新品種、品系;為國內外使用者提供標準的實驗動物種子。

  第六條 國家實驗動物種子中心是一個網路體系,由各具體品種的實驗動物種子中心共同組成。

  實驗動物種子中心,從有條件的單位擇優建立。這些單位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長期從事實驗動物保種工作;

  2、有較強的實驗動物研究技術力量和基礎條件;

  3、有合格的實驗動物繁育設施和檢測儀器;

  4、有突出的實驗動物保種技術和研究成果。

  第七條 實驗動物種子中心的申請、審批,按照以下程式執行。

  凡經多數專家推薦的、具備上述基本條件的單位,均可填寫《國家實驗動物種子中心申請書》並附相關資料,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委或行業主管部門,報國家科委。

  國家科委接受申請後,組織專家組,對申請單位進行考察和評審。評審結果報國家科委批准後,即為實驗動物種子中心。

  實驗動物種子中心受各自的主管部門領導,業務上接受國家科委的指導和監督。

  第八條 國家實驗動物種子中心,統一負責實驗動物的國外引種和為使用者提供實驗動物種子。其國際交流與技術合作需報國家科委審批。其他任何單位,如確有必要,也可直接向國外引進國內沒有的實驗動物品種、品系,供本單位做動物實驗,但不得作為實驗動物種子向用戶提供。

  第三章 實驗動物生產和使用許可證

  第九條 實驗動物生產和使用,實行許可證制度。實驗動物生產和使用單位,必須取得許可證。

  實驗動物生產許可證,適用於從事實驗動物繁育和商業性經營的單位。

  實驗動物使用許可證,適用於從事動物實驗和利用實驗動物生產藥品、生物製品的單位。

  第十條 從事實驗動物繁育和商業性經營的單位,取得生產許可證,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 實驗動物種子來源於國家實驗動物保種中心,遺傳背景清楚,質量符合國家標準;

  2、 生產的實驗動物質量符合國家標準;

  3、 具有保證實驗動物質量的飼養、繁育環境設施及檢測手段;

  4、 使用的實驗動物飼料符合國家標準;

  5、 具有健全有效的質量管理制度;

  6、 具有保證正常生產和保證動物質量的專業技術人員、熟練技術工人及檢測人員,所有人員持證上崗;

  7、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從事動物實驗和利用實驗動物生產藥品、生物製品的單位,取得使用許可證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 使用的實驗動物,必須有合格證;

  2、 實驗動物飼育環境及設施符合國家標準;

  3、 實驗動物飼料符合國家標準;

  4、 有經過專業培訓的實驗動物飼養和動物實驗人員;

  5、 具有健全有效的管理制度;

  6、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實驗動物生產、使用許可證的申請、審批,按照以下程式執行。

  各申請許可證的單位可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委提交申請書,並附上由國家認可的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及相關資料。檢測機構,可由各申請單位自行選擇。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委負責受理許可證申請,並進行考核和審批。凡通過批准的,由國家科委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委發給實驗動物生產許可證或實驗動物使用許可證。

  實驗動物生產許可證和實驗動物使用許可證由國家科委統一制定,全國有效。

  第十三條 取得許可證的單位,必須接受每年的複查。複查合格者,許可證繼續有效;任何一項條件複查不合格的,限期三個月進行整改,並接受再次複查。如仍不合格,取消其實驗動物生產或使用資格,由發證部門收回許可證。但在條件具備時,可重新提出申請。

  第十四條 對實驗動物生產、使用單位的每年複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委組織實施。每年的複查結果報國家科委備案。

  第十五條 取得許可證的實驗動物生產單位,必須對飼養、繁育的實驗動物按有關國家標準進行質量檢測。出售時應提供合格證。合格證必須標明:實驗動物生產許可證號;品種、品系的確切名稱;級別;遺傳背景或來源;微生物及寄生蟲檢測狀況,並有單位負責人簽名。

  第十六條 實驗動物生產單位,供應或出售不合格實驗動物,或者合格證內容填寫不實的,視情節輕重,可予以警告處分或吊銷許可證;給使用者造成嚴重後果的,應承擔經濟和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未取得實驗動物生產許可證的單位,一律不準飼養、繁育和經營實驗動物。

  未取得實驗動物使用許可證的單位,進行動物實驗和生產藥品和生物製品所使用的實驗動物,一律視為不合格。

  第四章 檢測機構

  第十八條 實驗動物質量檢測機構,分國家和省兩級管理。

  各級實驗動物檢測機構以國家標準***GB/T15481***“校準和檢驗實驗室能力的通用要求”為基本條件。必須是實際從事檢測活動的相對獨立實體;不能從事實驗動物商業性飼育經營活動;具有合理的人員結構,中級以上技術職稱人員比例不得低於全部技術人員的 50%;有檢測所需要的儀器裝置和專用場所。

  實驗動物質量檢測機構必須取得中國實驗室國家認可委員會的認可,並遵守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國家實驗動物質量檢測機構設在實驗動物遺傳、微生物、寄生蟲、營養及環境設施方面具有較高技術水平的單位,受國務院有關部門或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科技主管部門領導,業務上接受國家科委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條 國家實驗動物質量檢測機構是實驗動物質量檢測、檢驗方法和技術的研究機構,實驗動物質量檢測人員的培訓機構和具有權威性的實驗動物質量檢測服務機構。其主要任務是:開展實驗動物及相關條件的檢測方法、檢測技術研究;培訓實驗動物質量檢測人員;接受委託對省級實驗動物質量檢測機構的設立進行審查和年度檢查;提供實驗動物質量檢測和仲裁檢驗服務;進行國內外技術交流與合作。

  第二十一條 國家實驗動物質量檢測機構申請、審批,按照以下程式執行。

  符合上述基本條件的單位,均可填寫《國家實驗動物質量檢測機構申請書》,並附相關資料,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委或行業主管部門,報國家科委。

  國家科委接受申請後,組織專家組對申請單位進行考核和評審,評審結果報國家科委批准後,即為國家實驗動物質量檢測機構。

  第二十二條 省級實驗動物質量檢測機構主要從事實驗動物質量的檢測服務,依隸屬關係受所屬主管部門領導。

  第二十三條 省級實驗動物質量檢測機構的申請、審批,按照以下程式執行。

  符合上述基本條件的單位,可向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委提出申請,填寫《實驗動物質量檢測機構申請書》,並附相關資料。

  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委委託國家實驗動物質量檢測機構,對申請單位按實驗動物質量檢測機構基本條件進行審查***或考試***,並提出審查報告。凡審查合格者,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委批准並報國家科委備案,即為省級實驗動物質量檢測機構。

  第二十四條 國家實驗動物質量檢測機構每兩年要接受國家科委組織的專家組的檢查。省級實驗動物質量檢測機構每年要接受國家實驗動物質量檢測機構的檢查***或考試***。檢查不合格者,限期三個月進行整改,並再次接受複查,如仍不合格,則停止其實驗動物質量檢測資格。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家科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生效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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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驗動物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實驗動物的管理工作,保證實驗動物質量,適應科學研究、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實驗動物,是指經人工飼育,對其攜帶的微生物實行控制,遺傳背景明確或者來源清楚的,用於科學研究、教學、生產、檢定以及其他科學實驗的動物。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於從事實驗動物的研究、保種、飼育、供應、應用、管理和監督的單位和個人。

  第四條 實驗動物的管理,應當遵循統一規劃、合理分工,有利於促進實驗動物科學研究和應用的原則。

  第五條 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主管全國實驗動物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主管本地區的實驗動物工作。

  國務院各有關部門負責管理本部門的實驗動物工作。

  第六條 國家實行實驗動物的質量監督和質量合格認證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家科學技術委會另行制定。

  第七條 實驗動物遺傳學、微生物學、營養學和飼育環境等方面的國家標準由國家技術監督局制定。

  第二章 實驗動物的飼育管理

  第八條 從事實驗動物飼育工作的單位,必須根據遺傳學、微生物學、營養學和飼育環境方面的標準,定期對實驗動物進行質量監測。各項作業過程和監測資料應有完整、準確的記錄,並建立統計報告制度。

  第九條 實驗動物的飼育室、實驗室應設在不同區域,並進行嚴格隔離。

  實驗動物飼育室、實驗室要有科學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第十條 實驗動物的保種、飼育應採用國內或國外認可的品種、品系,並持有效的合格證書。

  第十一條 實驗動物必須按照不同來源,不同品種、品系和不同的實驗目的,分開飼養。

  第十二條 實驗動物分為四級:一級,普通動物;二級,清潔動物;三級,無特定病原體動物;四級,無菌動物。

  對不同等級的實驗動物,應當按照相應的微生物控制標準進行管理。

  第十三條 實驗動物必須飼餵質量合格的全價飼料。黴爛、變質、蟲蛀、汙染的飼料,不得用於飼餵實驗動物。直接用作飼料的蔬菜、水果等,要經過清洗消毒,並保持新鮮。

  第十四條 一級實驗動物的飲水,應當符合城市生活飲水的衛生標準。二、三、四級實驗動物的飲水,應當符合城市生活飲水的衛生標準並經滅菌處理。

  第十五條 實驗動物的墊料應當按照不同等級實驗動物的需要,進行相應處理,達到清潔、乾燥、吸水、無毒、無蟲、無感染源、無汙染。

  第三章 實驗動物的檢疫和傳染病控制

  第十六條 對引入的實驗動物,必須進行隔離檢疫。

  為補充種源或開發新品種而捕捉的野生動物,必須在當地進行隔離檢疫,並取得動物檢疫部門出具的證明。野生動物運抵實驗動物處所,需經再次檢疫,方可進入實驗動物飼育室。

  第十七條 對必須進行預防接種的實驗動物,應當根據實驗要求或者按照《家畜家禽防疫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預防接種,但用作生物製品原料的實驗動物除外。

  第十八條 實驗動物患病死亡的,應當及時查明原因,妥善處理,並記錄在案。

  實驗動物患有傳染性疾病的,必須立即視情況分別予以銷燬或者隔離治療。對可能被傳染的實驗動物,進行緊急預防接種,對飼育室內外可能被汙染的區域採取嚴格消毒措施,並報告上級實驗動物管理部門和當地動物檢疫、衛生防疫單位,採取緊急預防措施,防止疫病蔓延。

  第四章 實驗動物的應用

  第十九條 應用實驗動物應當根據不同的實驗目的,選用相應的合格實驗動物。申報科研課題和鑑定科研成果,應當把應用合格實驗動物作為基本條件。應用不合格實驗動物取得的檢定或者安全評價結果無效,所生產的製品不得使用。

  第二十條 供應用的實驗動物應當具備下列完整的資料:

  ***一***品種、品系及亞系的確切名稱;

  ***二***遺傳背景或其來源;

  ***三***微生物檢測狀況;

  ***四***合格證書;

  ***五***飼育單位負責人簽名。

  無上述資料的實驗動物不得應用。

  第二十一條 實驗動物的運輸工作應當有專人負責。實驗動物的裝運工具應當安全、可靠。不得將不同品種、品系或者不同等級的實驗動物混合裝運。

  第五章 實驗動物的進口與出口管理

  第二十二條 從國外進口作為原種的實驗動物,應附有飼育單位負責人簽發的品系和亞系名稱以及遺傳和微生物狀況等資料。

  無上述資料的實驗動物不得進口和應用。

  第二十三條 實驗動物工作單位從國外進口實驗動物原種,必須向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指定的保種、育種質量監控單位登記。

  第二十四條 出口實驗動物,必須報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審批。經批准後,方可辦理出口手續。

  出口應用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物種開發的實驗動物,必須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取得出口許可證後,方可辦理出口手續。

  第二十五條 進口、出口實驗動物的檢疫工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動植物檢疫條例》的規定辦理。

  第六章 從事實驗動物工作的人員

  第二十六條 實驗動物工作單位應當根據需要,配備科技人員和經過專業培訓的飼育人員。各類人員都要遵守實驗動物飼育管理的各項制度,熟悉、掌握操作規程。

  第二十七條 地方各級實驗動物工作的主管部門,對從事實驗動物工作的各類人員,應當逐步實行資格認可制度。

  第二十八條 實驗動物工作單位對直接接觸實驗動物的工作人員,必須定期組織體格檢查。對患有傳染性疾病,不宜承擔所做工作的人員,應當及時調換工作。

  第二十九條 從事實驗動物工作的人員對實驗動物必須愛護,不得戲弄或虐待。

  第七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條 對長期從事實驗動物飼育管理,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或者個人,由管理實驗動物工作的部門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三十一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單位,由管理實驗動物工作的部門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限期改進、責令關閉的行政處罰。

  第三十二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有關工作人員,由其所在單位視情節輕重,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根據本條例,結合具體情況,制定實施辦法。

  軍隊系統的實驗動物管理工作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由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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