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剩餘股利政策

General 更新 2024年06月07日

  剩餘股利政策是企業在有良好的投資機會時,根據目標資本結構測算出必須的權益資本與既有權益資本的差額.......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的相關資料,希望對你有幫助!

  

  剩餘股利政策是指公司生產經營所獲得的淨收益首先應滿足公司的資金需求,如果還有剩餘,則派發股利;如果沒有剩餘,則不派發股利。

  理論依據

  剩餘股利政策的理論依據是MM理論股利無關論。該理論是由美國財務專家米勒***Miller***和莫迪格萊尼***Modigliani***於1961年在他們的著名論文《股利政策,增長和股票價值》中首先提出的,因此被稱為MM理論。該理論認為,在完全資本市場中,股份公司的股利政策與公司普通股每股市價無關,公司派發股利的高低不會對股東的財富產生實質性的影響,公司決策者不必考慮公司的股利分配方式,公司的股利政策將隨公司投資、融資方案的制定而確定。因此,在完全資本市場的條件下,股利完全取決於投資專案需用盈餘後的剩餘,投資者對於盈利的留存或發放股利毫無偏好。

  對剩餘股利分配政策的探討

  【摘要】本文簡說奉行剩餘股利分配政策的理由及適用,並就該政策在實務操作中涉及到的幾個容易產生模糊的問題闡述自己的觀點。

  股利分配是指公司制企業向股東或投資者分派股利,是企業利潤分配的重要組成部分。按照我國《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向股東或投資者分派股利屬於利潤分配程式的最後一個環節。企業把本年的稅後利潤彌補以前年度的虧損、提取公積金和公益金之後,才是可供向股東或投資者分配的利潤。這部分利潤既可以向股東或投資者分紅,又可以留存企業。股利分配政策實際上就是確定這部分稅後利潤分紅與留存的比例問題,進而涉及到有關短期利益與長遠利益、股東與企業等關係能否得到妥善處理的問題。其選擇在一定程度上還影響企業發行在外股票的價格和企業的市場價值及企業對外再籌資的能力。所以對股利分配政策的全面理解,有利於企業股利分配政策的選擇。

  在理財的實踐中,企業常用的股利分配政策有剩餘政策、固定或持續增長政策、固定股利支付率政策和低正常股利加額外股利政策。筆者就剩餘股利分配政策涉及到的幾個問題加以淺析。

  一、本著經濟有利的原則,根據資金結構要求的比例先從當年的稅後利潤中留用投資需要的資金,剩餘部分作為股利予以分配

  出於經濟上有利的原則,企業籌集資金要在確定目標資金結構的前提下,首先使用留存利潤的籌資方式補充資金;其次的籌資方式是長期有息借款;最後的選擇是增發股份。剩餘股利分配政策是在企業有著良好的投資機會時,根據一定的目標資金結構,測算出投資所需要的權益資金,先從當年的稅後利潤中留用,然後將剩餘的部分利潤作為股利予以分配。也就是說,當企業有獲得較豐厚利潤的投資機會,預期投資收益率高於留存盈利的資金成本率時,這種股利政策就會成為企業的理智抉擇。理由很簡單:企業用於再投資的這部分現金流量,是稅後利潤的一部分,屬於內源融資,它既不需對外支付利息和股利,也不需向外源融資那樣耗費融資交易成本。顯然,這種股利政策可以降低綜合資本成本,有利於實現企業資金結構的優化和企業利潤最大化。剩餘股利政策正是遵循了經濟有利的原則。

  例一,某股份公司發行在外的流通股股票2000萬股。2004年該公司提取公積金和公益金後的稅後利潤為600萬元,其中270萬元用以發放股利。2005年稅後利潤為630萬元。2006年初公司討論決定股利分配的數額,並決定採用剩餘股利分配政策。預計2006年需要再增加投資資金500萬元。目前,公司的目標資金結構為權益資金佔60%,債務資金佔40%,2006年繼續保持。2005年可向投資者分配的股利是多少?

  在確定的目標資金結構下,2006年投資需要的權益資金是:500×60%=300***萬元***。

  根據剩餘股利政策的原理,在公司有良好的投資機會時,投資所需要的權益資金,先從當年稅後利潤中留用。也就是說2005年的稅後利潤首先要留下300萬元滿足2006年投資需要的權益資金,然後把剩餘的部分分配給股東。則2005年可向股東分配的股利是:630-300=330***萬元***

  從以上計算分析可以明確,2006年公司投資需要的500萬元資金,首先由留存利潤補充300萬元,其餘的200萬元通過長期借款籌集。如果公司把全部稅後利潤都分派給股東,然後再按照資金結構要求的資金比例增發股份和借款,會增加公司的資金成本,顯然是違背了經濟有利的原則。公司根據資金結構要求的比例在滿足投資需要的權益資金的前提下,把剩餘的利潤部分作為股利分配給股東是遵循了經濟有利的原則。

  二、為保持理想的資金結構,向股東或投資者分配的股利一般不動用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潤

  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公司將本年稅後利潤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提取公積金和公益金後,加上以前年度的未分配利潤,即為可向股東或投資者分配的利潤。這項規定的含義是:公司可以只向股東或投資者分配本年度稅後利潤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提取公積金和公益金後的利潤,也可以把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潤用來在本年度進行股利的分配。

  例一中公司2005年可向股東分配的股利可以是330萬元,也可以在330萬元的基礎上加上2004年的未分配利潤作為本年度可向股東分配的股利,即2005年可向股東分配的股利是:330+***600-270***=660***萬元***。

  但在財務的實務中公司一般不動用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潤進行股利分配,而只分配當年的利潤。也就是說該公司2005年可向股東分配的股利是330萬元,一般不是660萬元。因為奉行剩餘股利政策,意味著公司只將剩餘的利潤用以發放股利,這樣做的根本理由是為了保持理想的資金結構,使加權平均資金成本最低。題意中的目標資金結構是指利潤分配後的特定時點形成的資金結構符合既定的目標,如果公司把以前未分配的利潤用以發放本年度的股利,則存量的權益資金就會減少。如果不能及時通過其它方式補充權益資金,就會破壞資金結構,導致加權平均成本的提高,不利於提高公司的價值***股票價格***;即使公司能夠及時通過發行股票的方式來補充被分配了的權益資金以保持理想的資金結構,同樣也會導致加權平均資金成本的提高,這也不符合經濟的原則。因此,公司一般不會動用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潤來進行分配,而是分配本年利潤的剩餘部分即330萬元給股東。當然法律不禁止公司股利分配超過330萬元。

  同樣在財務實務中,每股股利也應該用當年可向股東分配的股利作為計算依據,即該公司2005年的每股股利是:

  330/200=0.165***元/股***,而不能用累積的660萬元作為計算依據。

  三、法律規定提取的公積金和公益金是企業投資需要的權益資金的一部分,投資

  需要的資金可以直接從當年的稅後利潤中留用

  按照公司法律規定,公司至少要提取15%的公積金和公益金作為積累資金。因此該公司至少要提取630×15%=94.5萬元作為利潤留存。

  但是例一中在確定向股東分派股利的數額時,並沒有按照利潤分配順序的要求先計提15%的公積金和公益金,而是把2005年的稅後利潤直接扣除投資需要的那部分留用資金後剩餘的部分,作為發放給股東的股利。因為:

  ***一***如果公司按照法律規定提取了公積金和公益金之後,再滿足剩餘股利

  分配政策下投資對權益資金的需要,則公司可向股東發放的股利就應該是630-94.5-300=235.5萬元,這實際上限制了公司股利的分配,增加了公司的利潤留存,也破壞了公司的目標資金結構。

  ***二***法律規定需要計提的94.5萬元屬於留存收益的一部分,同樣可以長期使用。在剩餘股利分配政策下,已經提取的公積金、公益金可以並且應該用來滿足公司目標資本結構的需要,它是投資需要的權益資金300萬元的一部分。

  ***三***法律規定提取15%的公積金和公益金,實際上是對公司本年利潤“留存”數額的限制,而不是對股利分配的限制。

  所以在剩餘股利分配政策下,公司可以不需按照利潤分配順序的要求,先提取公積金和公益金,再向股東或投資者分派股利,而可以用當年的稅後利潤,扣除投資需要的權益資金之後,直接向股東或投資者分配剩餘的利潤部分。

  四、剩餘股利分配政策只適合企業在當年稅後利潤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後仍有盈餘的情況

  剩餘股利分配政策下,投資需要的權益資金是從當年的稅後利潤中留用,如果當年稅後利潤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後沒有盈餘或者虧損,根本無法滿足投資的需要,更談不上將剩餘的利潤部分向股東或投資者進行分配。在這種情況下就不適合採用剩餘股利分配政策。至於如何滿足企業的目標資金結構的要求,可以採取除留存收益之外其他的融資方式。如果對以前年度的虧損不進行彌補,而直接用當年的稅後利潤滿足投資的需要以及向股東或投資者分配,企業就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影響企業的形象,進而影響企業的籌資能力。

  例二,若某公司2005年期初未分配利潤為-1900萬元,本年稅後利潤是1900萬元,公積金和公益金提取比例為15%,2006年預計需要新增加投資資金3600萬元,分配前資產負債率是50%,2006年維持該比例。

  該公司將本年度的稅後利潤彌補以前年度的虧損後餘額為零。如果公司按照剩餘股利分配政策,把本年的1900萬元的稅後利潤,先滿足目標資金結構需要的3600×50%=1800萬元的權益資金,又把剩餘的1900-1800=100萬元分配給投資者,是法律所不容許的,必須將違反規定發放的100萬元利潤退還公司。

  由於該公司將本年度的淨利潤彌補以前年度的虧損後餘額為零,所以就不能進行後續的分配,即不能按照本年稅後利潤計提盈餘公積金、公益金和任意盈餘公積金以及向股東支付股利或分配利潤,所以該公司只能通過其他的融資渠道籌集投資所需要的權益資金。剩餘股利分配政策在公司當年稅後利潤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後沒有盈餘或者虧損的情況下不適合採用。

  五、雖然公司當年實現的稅後利潤只是個賬面數字,但企業積累的資金可以調劑使用

  在所有的籌資方式中,除了吸收直接投資籌集到的資金有實物資金外,其他的籌資方式籌集到的資金都是貨幣資金。剩餘股利分配政策下,首先考慮的籌資方式是留存收益,顯然這種籌資方式籌集到的資金是貨幣資金。而我們知道企業當年實現的稅後利潤只是個賬面數字,有可能有一部分利潤是沒有收回來的部分賬款。本觀點認為,這並不能對剩餘股利分配政策提出質疑,因為:

  ***一***企業積累的資金沒有要求按照利潤實現的時間專款專用,可以調劑使用,以前年度累計的未分配利潤可以用以調劑滿足本年度的投資需求

  ***二***企業投資需要的資金只是個預測數字,並不是實際的數字

  ***三***財務管理中很多理論都以某種假設為前提,剩餘股利分配政策也可以假設企業當年實現的稅後利潤都是貨幣資金

  總之,剩餘股利分配政策,表面上看起來很簡單,其實包含了很深的內容。如果不認真深入地理解,就會有模糊的認識,影響實務操作中其作用的發揮。通過以上分析我們可以加深對其理解,從而在實務操作中更好地加以運用。對於企業來說,可以更好運用剩餘股利政策,達到理想的資本結構,使企業的綜合資金成本達到最低,滿足企業發展的需要,進而滿足股東或投資者在獲得短期收益的同時,開始關注企業未來發展的投資心理,達到共贏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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