測繪資質管理規定

General 更新 2024年05月15日

  為了加強對測繪資質的監督管理,制定了相關規定,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關於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第一條 為了規範測繪資質管理,維護測繪市場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必須取得《測繪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從事測繪活動。

  第三條 測繪資質分為甲、乙、丙、丁四級。其中,甲級測繪資質包括甲***特***級和甲級。

  各等級測繪資質的具體條件和作業限額由《測繪資質分級標準》規定***見附件***。

  第四條 測繪資質審查實行分級管理。

  國家測繪局為甲級測繪資質審查機關,負責甲級測繪資質的受理、審查和頒發《測繪資質證書》。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為乙、丙、丁級測繪資質審查機關,負責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的受理、審查和頒發《測繪資質證書》。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地方性法規或規章,委託市***地***級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承擔本行政區域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申請的受理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測繪資質的監督和管理。

  軍隊測繪主管部門負責軍事測繪單位的測繪資質審查。

  第五條 測繪業務劃分為:大地測量、測繪航空攝影、攝影測量與遙感、工程測量、地籍測繪、房產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理資訊系統工程、地圖編制、海洋測繪***含港口和內陸水域測量***。

  第六條 申請測繪資質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有《測繪資質分級標準》中規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

  ***二***有《測繪資質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相應的儀器裝置和設施;

  ***三***有健全的技術、質量保證體系和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制度;

  ***四***獨立的法人單位,並有固定的住所。

  第七條 申請甲級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向國家測繪局提出申請,也可以由申請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將其申請轉報國家測繪局。

  申請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向申請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也可以由申請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委託的市***地***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將其申請轉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

  第八條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一***符合國家測繪局規定樣式的《測繪資質申請表》一式四份;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三***法定代表人的簡歷及任命或聘任檔案;

  ***四***符合規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的任職資格證書、任命或聘用檔案、合同、畢業證書、身份證;

  ***五***當年單位在職專業技術人員名冊;

  ***六***符合規定數量的儀器裝置的證明材料;

  ***七***測繪技術、質量保證體系和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制度的證明檔案;

  ***八***單位住所證明;

  ***九***可以反映本單位技術水平的測繪成果證明材料;

  ***十***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如實提交有關材料,並對其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條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受理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後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形式的,或者申請單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其申請。否則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 測繪資質審查機關應當對申請單位所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由測繪資質審查機關或其委託的下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

  第十二條 對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測繪資質審查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測繪資質審查機關領導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單位。

  申請單位符合法定條件的,測繪資質審查機關應當作出予以批准的書面決定,並於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單位頒發《測繪資質證書》。

  測繪資質審查機關作出不予批准的決定,應當向申請單位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測繪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其式樣由國家測繪局統一規定,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測繪資質證書》編號形式為:等級+測資字+省、自治區、直轄市編號+順序號。

  第十四條 《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滿30日前,測繪單位應當向原發證機關提出延期申請,依照本規定辦理測繪資質延期手續。

  第十五條 測繪單位自取得《測繪資質證書》之日起,一般2年後方可申請升級。新成立測繪單位初次申請測繪資質,一般不能申請甲級測繪資質。

  第十六條 測繪單位申請升級或變更業務範圍的,依照本規定重新辦理資質審查手續。

  申請升級的測繪單位在申請之日前2年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不予批准升級和增加測繪業務範圍:

  ***一***採用不正當手段承接測繪專案的;

  ***二***將承接的測繪專案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

  ***三***測繪成果質量不合格,造成損失且情節嚴重的;

  ***四***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十七條 測繪單位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等,應當在變更後的30日內,向發證機關申請更換《測繪資質證書》,並提交有關的變更檔案,由發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測繪單位在領取新的《測繪資質證書》的同時,須將原《測繪資質證書》交回發證機關。

  第十八條 申請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測繪資質的,應當予以撤銷,並依法給予處罰,並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測繪資質。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測繪資質發證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利害關係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測繪資質審查決定:

  ***一*** 測繪資質發證機關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測繪資質審查決定的;

  ***二*** 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測繪資質審查決定的;

  ***三*** 違反測繪資質審查程式作出審查決定的;

  ***四*** 依法可以撤銷測繪資質審查決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證機關應當登出《測繪資質證書》:

  ***一***《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 測繪單位依法終止的;

  ***三*** 測繪資質審查決定依法被撤銷、撤回的;

  ***四***《測繪資質證書》依法被吊銷的;

  ***五*** 測繪單位在2年內未承擔測繪專案的;

  ***六*** 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登出《測繪資質證書》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 任何部門、任何地方不得對已經取得《測繪資質證書》的單位重複進行測繪資質審查發證。

  已經取得《測繪資質證書》的單位不得在當地或者異地重複申請《測繪資質證書》。

  第二十二條 各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測繪資質監督制度,履行監督責任。上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實施測繪資質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測繪單位遺失《測繪資質證書》,應當及時向發證機關報告並在公眾媒體上宣告作廢。

  第二十四條 測繪單位從事測繪活動違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由國家測繪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二OO四年六月一日起施行。國家測繪局二OOO年八月八日釋出的《測繪資格審查認證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測繪資格審查認證管理規定

  ***2000年8月8日國家測繪局第8號令釋出,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測繪管理,做好測繪資格審查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經測繪資格審查,取得《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方可進入測繪市場承攬測繪任務。

  第三條 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全國的測繪資格審查認證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測繪資格審查認證工作。

  第四條《測繪資格證書》分為甲、乙、丙、丁四級。甲級《測繪資格證書》包含甲***特***級和甲級。

  第五條《測繪資格證書》分級標準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六條《測繪資格證書》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製。

  第二章 測繪資格審查認證

  第七條 申請《測繪資格證書》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獨立的法人單位;

  2、有相應的儀器裝置和設施;

  3、有規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

  4、有固定的住所;

  5、有健全的技術、質量與資料管理制度。

  第八條 測繪業務範圍劃分為:大地測量、攝影測量與遙感、地圖編制、地圖印刷、地理資訊系統工程、工程測量、地籍測繪、房產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海洋測繪等。

  第九條 測繪資格審查認證實行分級管理。

  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甲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審批和發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負責甲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初審和乙、丙、丁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審批發證。

  第十條 測繪資格審查認證程式

  ***一***申請:

  申請《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應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以下檔案:

  1、《測繪資格審查申請表》一式三份;

  2、法人證明資料;

  3、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術負責人簡歷及任命或聘任檔案;主要技術骨幹的任職資格證書、任命或聘任檔案***影印件***;

  4、主要儀器裝置及應用軟體的檢定證書或其它證明資料;

  5、當年在職人員統計表;

  6、可以反映本單位技術水平和測繪業績的資料;

  7、單位住所證明;

  8、應當提供的其它資料。

  ***二***受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在接到書面申請之日起15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其申請。

  對不具備申請基本條件的,予以退回申請。

  對資料不完整的,應當通知申請單位限期一次性補正。

  對決定受理其申請的單位應及時進行測繪資格審查認證。

  ***三***審查和發證:

  1、對申請甲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組織初審,從決定受理之日起30日內完成初審。初審合格後20日內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對初審不合格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處理。

  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在接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報來的申請甲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初審資料後,組織進行資格審查,從收到初審資料起3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

  對審查合格的,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簽署審批意見並於 30日內頒發《測繪資格證書》。對甲級《測繪資格證書》蓋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印章。

  對審查不合格的,在審查後30日內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審查意見,並將初審資料退回申請單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處理。

  2、對申請乙、丙、丁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組織進行測繪資格審查。從決定受理之日起3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

  對審查合格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簽署審批意見並於30日內頒發《測繪資格證書》。對乙、丙、丁級《測繪資格證書》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的印章。

  對審查不合格的,在審查後30日內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提出審查意見,並將申請資料退回申請單位。

  第十一條《測繪資格證書》頒發後,由發證機關向社會進行公告。

  第十二條 領取《測繪資格證書》按規定交納審查費和公告費。

  第十三條《測繪資格證書》有效期為五年,期滿三個月前,由持證單位提請複審,發證機關負責審查和換證。

  在《測繪資格證書》有效期內,由發證機關負責進行年度檢驗。

  在《測繪資格證書》有效期內申請《測繪資格證書》升級或變更業務範圍的,依照本規定第十條的規定重新辦理資格審查認證手續。

  第十四條 新成立測繪單位初次申請《測繪資格證書》的,一般不能申請甲級《測繪資格證書》。

  第十五條《測繪資格證書》編號形式為:

  等級十測資率十省、自治區、直轄市編號列順序號。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申請《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的申請資料應當真實、清楚、整齊,不得弄虛作假,不得采取欺騙、虛報的手段騙取《測繪資格證書》。

  第十七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在執行測繪任務時,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執行國家規定的測繪技術標準,保證測繪成果質量,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八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必須按照《測繪資格證書》規定的業務範圍、作業限額等承擔測繪任務。持有丙、丁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的作業區域不超過所在市***地***級行政區域。

  各等級《測繪資格證書》的作業限額規定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測繪資格證書》不得轉讓、轉借、出租或者擅自塗改其所載內容。

  第十九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 在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從事經營性測繪活動時,應當按照規定到作業區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進行任務登記,並遵守當地測繪管理的法規和規章。

  第二十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在二年內未承擔測繪任務,發證機關應當收回《測繪資格證書》

  第二十一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單位地址等內容變更,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申請更換《測繪資格證書》

  第二十二條 測繪主管部門負責測繪資格審查認證的工作人員,必須依法辦事,實事求是,不得以權謀私。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未取得《測繪資格證書》而違法經營測繪業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責令其停止測繪業務,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百的***。

  第二十四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測繪單位,承擔測繪任務超出《測繪資格證書》規定的業務範圍、作業限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責令其停止超出規定的測繪業務;拒不停止測繪業務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百的***。

  第二十五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擅自塗改《測繪資格證書》或者轉借、轉讓、出租《測繪資格證書》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可由發證機關收回其《測繪資格證書》。

  第二十六條 採取弄虛作假、欺騙、虛報等手段申請辦理《測繪資格證書》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暫緩一年至二年受理其測繪資格審查。

  第二十七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所完成的測繪成果質量低劣,給使用者造成損失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賠償受害者經濟損失外,對情節嚴重者,由發證機關處以降低其《測繪資格證書》等級或吊銷其《測繪資格證書》。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在法定期間內不申請行政複議,也不向人 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九條 測繪主管部門負責承辦的測繪資格審查認證工作的工作人員以權謀私的,由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對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規定由有關部門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可以依照本規定,制定實施辦法。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自二000年九月一日起施行,國家測繪局一九九五年一月十四日釋出的《測繪資格審查認證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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