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養犬管理規定

General 更新 2024年05月16日

  為規範城市養犬的安全管理,保障人身安全,《》已經市政府同意,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關於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如下

  第一條 為加強養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市容環境和社會公共秩序,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犬隻的飼養、銷售與管理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市養犬管理實行政府部門嚴格管理、社會公眾監督、養犬人自律的原則。

  第四條 在各級人民政府領導下,由各級公安、畜牧、城管執法、工商、衛生等部門分工負責,密切協作,按照各自職責和本規定,共同做好養犬管理工作。

  ***一***公安部門負責查處違法養犬行為和捕殺狂犬;

  ***二***畜牧部門負責犬隻的免疫、檢疫和其他相關管理工作;

  ***三***城管執法部門負責對街面流動無照售犬行為和因養犬而破壞市容環境衛生行為的查處;

  ***四***工商部門負責對從事犬類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違法經營行為;

  ***五***衛生部門負責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應、接種和狂犬病人的診治,預防控制狂犬病在人群中的傳播流行。

  第五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物業小區業主委員會***以下簡稱業主委員會***可以召集居民會議、村民會議、業主會議,就本居住地區有關養犬管理事項依法制定公約,並組織監督實施。

  居民、村民、業主應當遵守公約。

  第六條 下列區域禁止養犬:

  ***一***機關、企業、事業單位、醫院的辦公服務區;

  ***二***幼兒園及學校的教學區和學生宿舍區;

  ***三***單位的集體宿舍區。

  第七條 威海市建成區內禁止養大型犬、烈性犬。軍事、公安等單位因工作需要除外。

  禁養犬的具體品種和標準,由市畜牧部門確定並向社會公佈。

  第八條 各市、區人民政府和高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以下簡稱開發區管委會***可以在本轄區內的特定地區劃定範圍禁止養犬、遛犬。禁止遛犬的區域應設立明顯的標誌。

  居民會議、村民會議、業主會議經討論決定,可以在本居住地區內劃定禁止遛犬的區域。

  第九條 居民養犬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合法身份證明;

  ***二***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有固定住所且獨戶居住;

  ***四***住所在禁止養犬區域以外。

  第十條 養犬人應當按照動物防疫的有關規定,攜犬隻到畜牧部門或畜牧部門批准的動物診療機構對犬隻進行健康檢查,注射預防狂犬病疫苗,領取免疫證明,憑免疫證明到畜牧部門領取免疫標誌。

  免疫證明和免疫標誌丟失的,養犬人應當自丟失之日起3日內到原發證機關申請補發。

  第十一條 凡需從外市攜帶犬隻進入本市的,須具有犬隻原所在地縣級以上畜牧部門出具的犬隻狂犬病檢疫、免疫證明,並須經本市畜牧部門複核,方可攜犬進入本市。

  第十二條 凡需從***攜帶犬隻從本市入境的,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的規定。

  第十三條 養犬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犬隻頸部佩戴免疫標誌;

  ***二***犬隻出戶時,應當束犬鏈,由成年人牽領,並應當避讓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和兒童;

  ***三***對烈性犬、大型犬實行拴養或者圈養,不得出戶遛犬;因免疫、診療等出戶的,應當將犬隻裝入犬籠或者戴嘴套、束犬鏈,由成年人牽領;

  ***四***不得攜犬隻進入辦公區域、飯店、公園、公共綠地、學校、幼兒園、醫院、展覽館、影劇院、體育場館、社群公共健身場所、候車***船***室等公共場所;

  ***五***不得攜犬隻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攜犬隻乘坐小型出租汽車時,應當徵得駕駛員同意,併為犬隻戴嘴套,或者將犬隻裝入犬籠;

  ***六***攜犬隻出戶時,對犬隻在戶外排洩的糞便,攜犬人應當立即清除;

  ***七***養犬不得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響他人休息時,養犬人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八***定期為犬隻注射預防狂犬病疫苗;

  ***九***不得虐待、遺棄所養犬隻。

  禁止犬隻進入的場所、區域要設立明顯標誌。攜犬隻進入禁止進入的場所、區域的,場所、區域的管理、服務人員有權予以制止。

  第十四條 犬隻傷害他人的,養犬人應當立即將被傷者送至醫療機構診治,先行墊付醫療費用,在24小時之內將傷人犬隻送交動物防疫監督機構進行檢疫,並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因第三人的過錯致使犬隻傷害他人的,第三人應當負擔被傷害人的全部醫療費用,並依法賠償被傷害人其他損失。

  第十五條 對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隻,養犬人應當及時將犬隻送交動物防疫監督機構進行檢疫;對確認患有狂犬病的犬隻,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應當依法採取撲滅措施,並進行無害化處理。

  發現狂犬病等疫病的單位、個人應當及時向畜牧、衛生部門報告;各市、區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管委會接到報告後,應當根據情況,採取緊急滅犬等防治措施。公安部門應協助做好工作。

  第十六條 從事犬類養殖、銷售以及舉辦犬展覽或者從事其他犬類經營活動的,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手續。開辦動物診療機構的,還應當依法取得畜牧部門發放的動物診療許可證。從事動物診療的人員應當具有獸醫資格,並經過執業登記註冊。

  禁養區內禁止從事犬類養殖、銷售和舉辦犬展覽。

  第十七條 養殖、銷售犬隻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對養殖的犬隻應當進行犬類狂犬病預防接種,經預防接種後,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出具免疫標誌;

  ***二***銷售的犬隻應當有免疫標誌和檢疫證明;

  ***三***不得將養殖的犬隻帶出飼養場地。

  第十八條 禁止偽造、變造和買賣與養犬或從事犬類經營活動相關的證件、證明。

  第十九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養犬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批評、勸阻,或者向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反映,或者向有關行政部門舉報;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及時處理。

  第二十條 對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六***項,攜犬人對犬隻在戶外排洩糞便不立即清除,破壞市容環境衛生的,由城管執法部門按照《山東省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五***項的規定,責令改正,並處以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

  第二十一條 對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七***項,養犬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對飼養人處以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隻恐嚇他人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

  驅使犬隻傷害他人的,由公安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處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情節較輕的,處以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城管執法部門配合畜牧部門查處,並由畜牧部門按照《山東省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辦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並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可處以五千元以下***:

  ***一***建成區內飼養大型犬、烈性犬的***軍事、公安等單位因工作需要除外***;

  ***二***對大型犬、烈性犬不實行拴養或者圈養的;

  ***三***未對犬隻進行強制免疫的;

  ***四***違反規定出戶遛犬的。

  第二十三條 對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一***項和第***二***項,違法從事犬類經營活動的,由工商部門或者畜牧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四條 對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免疫證明和免疫標誌的,由公安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可處以一千元以下***;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可處以五百元以下***。

  第二十五條 違章養犬或者拒絕、阻撓有關部門處理違章犬,導致人群中發生狂犬病的,由衛生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處以五千元以下***;情節較嚴重的,造成狂犬病傳播危險的或造成他人殘疾、死亡的,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可處以五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拒絕、阻礙犬類管理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可處以五百元以下***。

  第二十七條 負有養犬管理職責的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實行執法責任制,依照法定程式積極履行管理職責,文明執法。

  負有養犬管理職責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執法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或者接到的舉報,不依法處理或者相互推諉的;

  ***二***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二十八條 各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和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制定實施本規定的配套規範性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1998年12月9日威海市人民政府公佈的《威海市市區養犬管理暫行規定》***威政發***1998***57號***同時廢止。

  本規定生效前已經飼養的犬類,其飼養、銷售與管理活動,按照本規定予以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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