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辯論技巧之常見的質證內容

General 更新 2024年04月27日

  為了更好的在法庭辯論上發揮自己的專業知識,我們就更要去學習更多的知識。今天小編給大家分享一些在法庭辯論上常見的執政內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A、公證書:

  公證是有地域管轄的;公證法第二十五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超出管轄的公證書效力是有問題的。公證只能證明簽字行為是真實的,不能證明行為的真實意思表示,也不能證明待證行為是合法的。待證事實與行為是否合法有效,應當依據法律判斷。公證書中如證明待證事實合法有效或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等內容,應當是違法的。

  B、鑑定報告:

  是誰委託鑑定的?鑑定機構及人員的資格證書有沒有?委託的材料是什麼?鑑定的依據?鑑定的過程?這裡要注意的是:鑑定的檢材有否雙方封存,所鑑定的東西是不是雙方爭議的東西。如公章,一個單位如有二個公章如何鑑定,如紡織品的鑑定,單方鑑定怎麼能確定所提交的樣品是雙方爭議的產品。

  C、傳真件:

  傳真件非原件,不可單獨作為證據。確定是否發出的證據,哪個電話,這門電話的所有人及通話清單有否?只有有其他證據相佐證的情況下才可作為證據使用,通過一系列傳真和其他書面證據能夠證明其連續性的,特別是雙方互有傳真往來彼此是相互銜接的,足以認定傳真件的真實性並具有證據效力。所以我方如是接收方,如證據對我方不利,我方可以否認收到傳真。

  D、錄音錄影資料:

  材料中的雙方是誰?除非是提供方的資料中顯示的是對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人的意思表達,否則,一旦資料中人員不出庭,就無法確定資料的真實性。所以資料中的主體問題。另外要審查的是錄音錄影資料有否剪接或拼湊的痕跡。

  E、證人證言:

  在獲得證人名單後,應與當事人溝通,證人是否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是否瞭解案件事實、是否與雙方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是否有人做工作來作證。質證時應就下列問題詢問:利害關係;是否主觀判斷;內容是否不肯定;內容是否與現有雙方認可的證據相沖突。當然詢問證人是個技巧問題,後面論述。

  F、補強證據:

  補強證據規則,是指法律規定,因某一證據的證明力較弱,不能將其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只有在其他證據以佐證方式對其證明力給予補充、加強的情況下,法院才能將該證據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的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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