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無罪辯護的情形有哪些

General 更新 2024年04月20日

  “讓無辜者免受冤屈,讓有罪者罰當其罪”是刑事辯護的職業追求,而爭取到無罪釋放則是刑事辯護律師的榮耀。不過,絕大部分案件都是“有罪”,這也就使得刑事辯護律師的“無罪辯護”極為謹慎。律師“無罪辯護”需要“量力而行”,錯誤的辯護策略很容易適得其反,“激情殺人”、“彈鋼琴習慣動作”只會激起眾怒把被告人送上萬劫不復之路。下面小編為你整理律師無罪辯護的四種情形,希望能幫到你。

  明顯無罪的案件,全程無罪辯護

  明顯無罪的案件,應該“自始至終”堅持“無罪辯護”。刑事辯護律師接受案件後,通過與嫌疑人或被告人溝通對話並結合自己的辦案經驗,很容易對那些缺乏犯罪構成要件或存在關鍵證據硬傷的案件得出“明顯無罪”的初步證據,此時就應該以法律意見書的形式向辦案機關提出“不構成犯罪”,要求無罪釋放。在“審前辯護”中,這種“明顯無罪”的案件最容易被“有效攔截”。即使“攔截失敗”,辯護律師也應該“堂堂正正”堅持“無罪辯護”立場。此時的任何退讓,都容易被辦案機關特別是法院以被告人認罪為由做出有罪判決。當然,如果是被告人以認罪爭取免於刑事處罰或緩刑,律師可以在庭審中堅持無罪辯護,庭後提交一份補充辯護詞。畢竟,律師的“獨立辯護”需要與當事人充分溝通,而不能自行其是。

  可能無罪的案件,審前無罪辯護

  可能無罪的案件,往往是辯護律師從證據與法理出發認為有無罪的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懷疑,但司法實踐中法院往往做出有罪判決。對於這一類案件,辯護律師需要堅持“審前無罪辯護”,一方面督促辦案機關更詳細舉證,另一方面對案件疑點全面闡釋。這種“審前無罪辯護”很容易在辦案機關“有罪舉證”不能時爭取到審前“無罪釋放”,也為庭審中的辯護提供材料。此時律師堅持“審前無罪辯護”也就使得辦案機關不敢有絲毫鬆懈,辦案機關都會重視“無罪辯護”案件。犯罪嫌疑人口供高度穩定,自始至終堅持“無罪”立場,“可能無罪”的疑點就會被擴大與放大,便於辯護律師從中尋找到證據漏洞,甚至從“證據瑕疵”升格為“證據硬傷”。既然辦案機關與辯護律師都沒有充足的證據把握,那麼“存疑有利於被告人原則”也應該堅持“無罪辯護”。即使“審前無罪辯護”沒有成功,也可以為庭審辯護選擇辯護策略留下餘地。審前“有罪辯護”很容易導致庭審中只能繼續“有罪辯護”,辦案機關對辯護律師“先入為主”的看法也會產生消極影響。

  罪與非罪之間的案件,可以無罪辯護

  罪與非罪之間的案件,辯護律師可以選擇“無罪辯護”,也可以用“無罪辯護”爭取“輕罪判決”。如果存在受害人,則可以考慮被告人認罪,律師作無罪辯護——被告人的認罪是“態度”是情理,律師的無罪辯護是“證據”是法理。許多案件要麼“無罪”要麼“重罪”,此時律師堅持“無罪辯護”也就增加了公訴機關的舉證責任,便於法院全面審查相關證據,“罪與非罪之間”更加審慎。我曾代理過盧某販賣352克冰毒案件,我抓住偵查機關沒有當場固定證據、過分依賴同案犯供述等漏洞堅持無罪辯護,爭取到起刑點輕罪判決。我代理的張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案件有一人死亡,則是被告人當庭認罪懺悔而律師無罪辯護,爭取到1年有期徒刑判決。

  法律適用問題案件,堅持無罪辯護

  有些案件“事實清楚”控辯雙方沒有多少爭議,但對於法律適用存在有罪無罪的巨大分歧,則辯護律師應該堅持無罪辯護。我國刑法往往沒有對罪刑“下定義”,這就使得許多罪刑僅僅是“描述性”規定,這既導致“口袋罪”的大量氾濫也導致嚴格的“罪刑法定”容易推翻有罪指控。能夠解釋刑法條文的嚴格意義上講只有法律解釋,但我國“兩高”司法解釋也獲得了這種“解釋權”,也就意味著只要沒有法律、法律解釋、司法解釋的明文規定,某一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就可以爭取無罪辯護,“生活習慣”不是“有罪解釋”的淵源。此外,治安處罰與刑事處罰並列卻沒有“明顯嚴重”情由,律師也可以堅持無罪辯護。“三打”期間代理胡某非法經營罪案件,認為公訴人指控既沒有沒有法律依據也沒有法律解釋依據更沒有司法解釋依據,按照“罪刑法定原則”應該無罪。此外,組織同性之間性服務、異性非性交有償性服務是否構成犯罪,只要沒有法律、法律解釋、司法解釋依據,都應該堅持無罪辯護。

  律師無罪辯護也應該“大膽假設,小心求證”。一旦發現有關鍵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構成犯罪,則應該及時改變策略,避免從“幫忙”變成“幫閒”甚至“幫凶”。那些團伙犯罪集團犯罪案件,那些當地有巨大影響力的多個被告人案件,“無罪辯護”很容易激起辦案機關的反感甚至“非理性”。律師可以在“審前辯護”中堅持“無罪辯護”,在舉證質證中堅持“全面質疑”,但在辯護策略上還是應當有所妥協。我們卓凡刑事辯護團隊代理的汕尾某特大涉黑案件,在大量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堅持“無罪”的情況下采取多項指控只接受一項指控的“輕罪”辯護策略,第五被告人、第十三被告人在十五名被告人中判決最為輕微,一名“關多久判多久”,另一名全案唯一的“緩刑”,比同案的第十四被告人、第十五被告人都輕得多。

  霍姆斯說過,“法律的生命不是邏輯而是經驗”。刑事辯護同樣如此,它是經驗的積累而不是邏輯推演。“無罪辯護”需要根據證據調查與質證選擇相應的策略。那種將“無罪辯護”神化、聖化或者妖魔化的辦案模式,都是不可取的,都忽視了“實事求是”原則。刑事辯護如同兩軍交戰,須知“陣而後戰,兵法之常;運用之妙,存乎一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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