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會見當事人的技巧

General 更新 2024年04月27日

  實踐中,刑事案件當事人很多都處於羈押狀態,與律師協商委託事宜、簽訂委託合同的是當事人的監護人或者近親屬。故律師在接受委託之後,需要做的第一件事是去看守所會見當事人。做好會見尤其是第一次會見工作,對和委託人、當事人之間建立信任關係,初步形成辯護策略和思路,為後續的辯護工作奠定良好的開端具有重要的意義。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關於,歡迎借鑑參考。

  一、明確會見目的

  律師接受委託後第一次會見當事人的目的有三:

  1確認委託關係,和當事人建立信任關係;

  2通過會見初步瞭解案件基本情況,對案件預期走向進行預測和評估,形成初步辯護策略和思路;

  3提供法律諮詢和幫助,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同時,讓當事人能夠更好的自我保護。

  這是因為辯護權屬於當事人,其法定代理人或近親屬只是代為委託,委託關係需要得到當事人的認可和同意。律師雖然通過委託人對案件情況的介紹,會對案件情況有所瞭解,但當事人是最能夠了解案件情況的人,應當通過會見更為全面的瞭解案件基本情況,形成初步辯護策略和思路,有針對性地展開辯護工作。律師對當事人提供法律諮詢和法律幫助的目的是讓當事人知法、懂法,知道利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避免因為不知法、不懂法,合法權益遭受到侵害,增強當事人自我保護能力。

  二、提前做好準備

  律師在會見之前,應當做好有關準備工作,以提高工作效率以及會見的質量。

  1.依法將委託關係告知辦案機關。對於屬於“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的案件,應當詢問是否被限制會見,如果被限制會見,及時向偵查機關提出會見申請。

  2.做好知識準備。律師應當依據委託人對案件情況的介紹,提前做好法律知識方面的準備,具體瞭解所涉嫌罪名的犯罪構成、定罪量刑標準、罪於非罪的界限、實踐中可能存在爭議的問題、類似案件的處理情況等等,在會見前要做到胸有成竹、心中有數。

  3.做好時間安排和法律手續準備工作。提前查詢看守所的地址,路途上所需要時間,瞭解該看守所關於會見的時間的具體安排等等,以合理安排時間,提高效率。在出發前,要檢查相關法律手續是否齊備,避免白跑一趟。在此,特別應注意兩點:

  1有的地方的看守所律師會見要求出具委託人與當事人之間的親屬證明,律師在簽署合同時,應儘可能要求委託人提交與當事人之間的親屬關係證明;

  2很多看守所如果委託人已經委託兩名律師並會見過當事人的,會拒絕律師會見。在委託人簽訂委託手續之前,應詢問在此之前是否委託律師,是否會見,如果存在該種情形,應當要求委託人出具解除前面律師的委託手續。

  4.掌握和了解一些有用資訊。如何獲得當事人的信任,最有效的方式是讓委託人告訴一些委託人和當事人才知道的資訊,這樣能很快和當事人建立信任關係。同時,當事人一般都會急切的知道外面的一些情況,律師應當從人之常情的角度,進行必要的瞭解,這不僅能夠增加和當事人之間的信任程度,而且對當事人也是一種安慰。

  三、做好開場白

  律師第一次會見當事人,開場白很重要,要通過好的開場白量消除當事人的緊張感和懷疑感,與當事人之間建立初步信任關係。

  一般應先進行自我介紹,告訴當事人是誰委託、怎麼委託你作為律師的,委託人有什麼話要告訴當事人,今天會見目的是什麼,律師是幹什麼的等等。在交流過程中,最好採用“拉家常”的方式進行,態度和藹、語氣親和,並根據當事人個人素質以及理解能力的不同,選擇當事人能夠理解和接受的方式和語言。

  四、針對性瞭解案情

  除了聽取當事人對案件情況的陳述外,還應當向當事人詢問到案的基本情況、宣佈和被採取強制措施的時間、被告知所涉嫌的罪名、被訊問的情況以及如何進行供述和辯解的、在訊問過程中是否遭受過刑訊逼供等非法取證的情形等等。

  律師在瞭解案件情況過程中,除了聽取當事人陳述外,還應當就當事人對於案件情況的陳述有針對性的向當事人提問。這是因為很多當事人缺乏法律知識,在陳述中可能會出現遺漏,甚至忽略重要問題,這個時候,律師就應當根據自己的專業經驗以及全面瞭解案情的需要,有針對性的向當事人提問。有不少辯護律師會見完當事人之後,只瞭解了當事人是如何陳述案件基本情況的,未能依據自身專業經驗判斷,對案件的關鍵問題和核心細節有針對性的詢問,這會讓會見的效果大打折扣。

  五、注重自我保護

  當律師給當事人解釋相關法律規定以及當事人可能面臨的後果後,當事人會自我進行選擇和判斷,有的時候會改變先前供述,甚至進行虛假陳述,如果律師不注意用語方式,很容易讓自己面臨法律風險,被認為是幫助當事人串供。雖然按照法律的、規定,律師會見當事人不受監聽,但辦案機關違法監聽律師會見的情況並不罕見,對當事人也不應當過度信任。因此,在向當事人提供法律諮詢的時候要注意把握尺度,盡心履職的同時要有自我保護意識,避免言語不當導致自身面臨法律風險。

  尤其是當事人詢問該如何應對偵查人員訊問時,不應當為其出主意、遞點子,只能對其進行法律上的解答並告知應實事求是。對於當事人明確提出,先前向偵查人員的供述不屬實時,應當認真聽取當事人關於不屬實之處,並告訴當事人,在偵查人員再次訊問時,應當實事求是。對當事人詢問自己可能面臨的刑罰時,依照法律規定進行解答外,但也應當避免可能出現嚴重後果導致當事人心態失衡。對當事人明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幻想,應當委婉告知處,避免出現希望越大失望越大的情形。總之,在進行法律諮詢時,用語要規範,態度要明確。

  六、權利告知要實在有用

  對當事人所享有的訴訟權利進行告知時,不能照本宣科,只講法律上的規定不結合辦案實踐,對一些辦案人員可能侵犯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情形,應當進行重點提示,增加當事人自我保護能力。

  例如要提示當事人不論在何種情況下都要認真核對訊問筆錄,對訊問筆錄中的不實部分要堅決進行修正;不要輕易聽信偵查人員的許諾和誘騙甚至威脅而做虛假陳述,這樣會讓自己陷入極其不利的境地;在偵查人員採用刑訊逼供等方式進行訊問時,要記住訊問的時間、地點以及訊問人,並及時向管教和駐所檢察官反映;對法律規定應當進行同步錄音、錄影的,在未開啟同步錄音、錄影裝置之前,可以拒絕回答偵查人員的訊問並要求偵查人員開啟之後再進行訊問;當偵查終結前,接受檢察官對訊問合法性進行核查詢問時,如果存在非法訊問的情形,一定要明確告訴檢察人員等等。

  七、人文關懷和心理輔導

  要對當事人在看守所的基本情況以及所需要的生活資料進行了解並及時告知委託人;傳遞與案件無關但當事人想了解外面的一些情況。同時對當事人進行心理疏導和安慰,穩定當事人的情緒。律師的服務不應僅侷限在法律方面,人文關懷和心理輔導這能夠極大的提高委託人、當事人對律師的信任程度,提高對律師工作的滿意程度。

  八、做好會見筆錄,確認委託關係

  會見筆錄不僅可以固定、保全律師會見的過程和內容,而且是律師工作成果的體現。不論會見所涉及內容是否重要,都應當製作筆錄讓當事人簽字。對當事人同意委託人所委託的律師的,應當讓當事人在委託書上簽字,以證明其認可委託人所委託的律師。

  九、依法合規會見

  律師在會見當事人過程中,要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看守所關於律師會見的禁止性規定,不能從事下列行為:

  1未經看守所同意,違規向當事人傳遞物品、信函或其他圖文資訊;向當事人提供香菸、食品等;

  2提供通訊工具給犯罪嫌疑人使用;

  3引導犯罪嫌疑人作虛假陳述、進行串供;傳遞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屬要帶給對方的“暗語”;

  4將應當保密的案情資訊告知犯罪嫌疑人;

  5攜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屬、親友或者其他人員非律師隨同會見;

  6未經看守所和當事人同意,進行錄音、錄影、拍照;

  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活動。

  十、正確處理先會見後籤合同的要求

  有些委託人會向律師提出,要律師先去會見當事人瞭解案件基本情況之後,再進一步協商委託事宜,簽訂委託合同。有不少的律師為了拿下案件,在委託人只簽署委託書後,就去看守所會見當事人。個人認為這種做法並不妥當。

  一是依據《律師法》的相關規定,律師承辦業務,應當由律師事務所統一接受委託並簽訂書面委託合同。這種只籤委託書而不簽訂委託合同的做法,屬於違法行為,直接會導致律師的相關權益得不到保障。

  二是不少委託人其實是利用律師想接案的心理,只想通過律師瞭解案件的基本情況,並不誠心是委託律師從事辯護工作,律師會勞而無獲,沒有體現律師的勞動價值。

  對於委託人這種要求,也應當簽署委託合同並按規定收取律師費,雙方只需要在委託事項中明確律師只是依法會見當事人一次,後續辯護事宜雙方另行協商,如協商不成,委託合同自然解除。這不僅保護了自己,體現了律師工作價值,也可以避免一定要堅持形成正式委託後才會見而錯失案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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