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借條能打贏官司嗎的

General 更新 2024年05月11日

  借錢,生活中非常普遍的一件事,借錢後出具借條,也是常見的一種方式。然而,有借條打官司就一定能贏嗎?答案當然是否定的,因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的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由此可以看出,民間借貸屬於實踐性合同,合同的生效應當以出借人給付錢款為條件,故出借人除了需要證明雙方有借貸合意外,還需證明借款已經交付給借款人。下面小編整理了關於法律知識,供你參考。

  關於法律知識

  1、出借人與借款人之間達成借貸合意。借款人與出借人達成了借款合意,才會出具借條。

  2、借款已經由出借人交付給借款。一般情況下,交付借款與交付借條是同步進行的,時間和空間上都是不分離的,即出借人向借款人交付借款的同時,借款人當場出具借條。即使有分離,跨度也不明顯,要麼出借人向借款人交付借款後,借款人再出具借條,要麼借款人出具借條後,出借人再將借款交付借款人。因此,出借人持有借條,一般可以推定借款人已按借條所記載金額向借款人交了借款。

  3、借條所記載債權仍然存在。借條作為民間借貸合同關係的重要憑據,在借貸關係消滅時一般都被借款人收回或撕毀,故出借人持有借條,一般推定借貸債權仍然存在,借貸關係並未消滅。

  正因為借條既是借貸關係成立的證據,也是推定為借貸實際發生的證據,故其效力不可低估,除非有確鑿的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借據所記載的內容,否則一般不輕易否定借條的證明力,故對金額較小的現金交付,出借人作出合理解釋的,一般視為出借人已經完成行為意義上的證明責任,可以認定借貸事實存在,法院可以根據借條記載徑直作出裁判。

  但是,也應當明確,借條雖是直接證據具有較強的證明力,但直接證據並不等於能夠獨立證明,證明力較強並不等於當然會被採信。對於金額較小的現金交付借款,按照日常生活常理,可以推定為出借人已經完成了借款交付義務,不然借款人也不會出具借條。但如果是大額的借款,出借人僅憑藉據起訴而未提供付款憑證,借款人對款項交付提出合理異議的,如:只是寫了借條,但借款並未實際交付,或是借款並未按借條足額交付,預扣了高額利息等。此時,根據證據規則“誰主張誰舉證” 的原則,出借人仍負有舉證證明款項已經交付的義務。如果出借人提出是現金交付,沒有相關憑證,法院可以要求出借人本人到庭,陳述款項交付的原因、時間、地點、款項來源、用途等具體事實和經過,並接受對方當事人和法庭的詢問。法院根據出借人的支付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以及借貸雙方的親疏關係等諸因素,結合當事人本人的陳述和庭審言辭辯論情況以及提供的其他間接證據,依據民事訴訟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運用邏輯推理、日常生活常理等,結合審查判斷借貸事實是否真實發生。這樣一來,是否能夠獲得法院支援還不是很確定的。

  綜上所述,概括總結:對於小額借款,只要提供借條,基本可以勝訴;對於大額借款,出借人還需提供交付憑證,如銀行轉賬記錄等,不然不一定能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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