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育保險規定

General 更新 2024年05月16日

  為了完善北京生育保險政策,規範生育保險管理工作流程,提高生育保險待遇,北京政府制定並出臺了多項生育保險辦法或條例。下面小編整理了,來看看吧。

  

  一、根據新修訂的《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增加生育獎勵假30天,取消晚育假30天的規定,本市參加生育保險人員按規定生育的,增加享受生育獎勵假30天的生育津貼,取消晚育假30天的生育津貼。其享受的國家規定的產假和生育獎勵假期間的工資,由生育保險基金按照生育津貼支付標準支付。

  參保人員在2016年1月1日後生育,且在本通知印發前按原規定已領取晚育假的生育津貼的,不再享受生育獎勵假的生育津貼。晚育假的生育津貼和生育獎勵假的生育津貼不應同時享受。

  二、參保人員申領生育保險相關待遇,或因分娩辦理住院手續時,應當出具以下證明:

  ***一***本市戶籍參保人員,符合兩孩以內規定生育的,按照《北京市衛生計生委關於兩孩以內生育登記服務工作的通知》的規定,應當提交本市衛生計生部門出具的《北京市生育登記服務單》。符合再生育規定生育的,根據《北京市衛生計生委關於再生育行政確認工作的通知》,應當提交由區衛生計生委蓋章確認的《北京市再生育確認服務單》。

  ***二***外埠戶籍參保人員,根據《北京市衛生計生委關於流動人口生育服務登記工作的通知》,符合兩孩以內規定生育的,應當提交由鄉鎮***街道***出具並蓋章的《北京市流動人口生育登記服務單》;符合再生育規定生育的,需提交由鄉鎮***街道***出具並蓋章的《北京市流動人口再生育服務單》。

  三、參保人員在申領生育保險待遇時,所提供的本通知第二條規定的相關證明只能使用一次。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參保人員辦理完申領生育津貼手續後,應在上述相關證明上加蓋“已申領生育津貼”印章。

  四、參保人員在新修訂的《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實施以前辦理的《生育服務證》,以及在本通知印發前辦理的《北京市外地來京人員生育服務聯絡單》,在本通知印發後可繼續作為領取生育待遇的證明。

  參保人員按照本通知第二條規定領取了相關證明,享受了生育保險待遇的,再次生育時原持有的《生育服務證》和《北京市外地來京人員生育服務聯絡單》不能繼續使用。

  五、本通知自2016年3月24日起執行。此前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北京市生育保險報銷流程

  1、收集所有材料,產後3個月內報單位人事部;

  2、單位填寫《生育保險費用手工報銷審批表》、《北京市生育保險手工報銷醫療費用申報結算彙總單》,所有票據按**附處方明細樣子貼上在審批表後,每月1-20日到社保報銷;

  3、社保將報銷款打入單位賬戶

  4、到帳後單位將報銷費用發放到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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