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議公訴人法庭辯論中的修辭

General 更新 2024年04月26日

  法庭辯論,作為整個訴訟過程的重要階段,一直是訴訟中你來我往的主戰場。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關於,歡迎借鑑參考。

  一、 修辭概述

  一修辭的概念

  修辭是提高語言表達效果的技巧。人們運用語言反映客觀事物,表達思想,交流感情,為了表達清楚,總是根據不同的內容和具體的語言環境,選擇最恰當最完美的語言形式,力求達到最好的表達效果,給人以準確、鮮明、深刻、生動的印象。這種運用各種語言材料,提高語言表達效果的技巧,就是修辭。

  修辭最早出現在《易經》中,“修辭之其城,所以居業也”。此處的“修辭”已經有了對詞語進行修飾的意思,但這和現代意義上專門把“修辭”作為一門研究語言藝術的學科不同,現代意義上的修辭學是根據語\法規則,研究修辭現象,總結修辭規律的語言學科,與語法,邏輯合稱語言三學科。

  二修辭的內容

  修辭的內容可以分為兩大類:一類是消極修辭,也叫基本修辭;一類是積極修辭,也叫特殊修辭。

  消極修辭,主要是詞語、句子的選擇和錘鍊,段落、篇章的佈局安排,以使表達得通順、明白,概念準確妥帖,說明清楚、深刻,是著重於抽象的理性的、邏輯思維的語言表現。消極修辭側重於說明問題的性質、意義等,如書面語的法律、法令、司法解釋、司法文書的表述、口頭語的法庭辯論、訊問、質證等,均廣泛運用消極修辭。

  積極修辭,也叫修辭格的運用,主要是恰當地使用一些特殊的修辭方式,以便表達得形象、生動,是著重於具體的、感性的、形象思維的語言表現。積極修辭側重於說明情景,利於表達感情,容易引起人們的聯想,使人猶如身臨其境。文學作品及演講、相聲等語言表演藝術中經常會大量運用積極修辭。

  消極修辭和積極修辭既有區別,又有聯絡。消極修辭是修辭的基礎,是一種基本的修辭方法。積極修辭是一種特殊的修辭方法或藝術的修辭方法,積極修辭的運用只有建立在掌握了消極修辭運用的基礎上,才會更好地表達思想或感情。

  三修辭的作用

  消極修辭的作用是使人理解,所以要力求意義明白;積極修辭的作用是使人感受,當然,“要感受”,首先必須“明白”,除了明白還需要利用語言的一切“感性”因素,進行具體、形象的描繪傳達,以達到生動。由此可見,積極修辭是消極修辭的更高一個層次。

  司法工作者,對語言文字的要求首先是必須合乎現代漢語語法規則,作到用詞準確、鮮明,表達清楚。因為一字之差往往直接影響法律的正確實施,造成不良後果。如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在法庭審理中,公訴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訊問”被告人;辯護人在審判人員“訊問”被告人後,經審判長許可,也可以向被告人“發問”;審判人員可以詢問證人、鑑定人。此處,“訊問”、“發問”、“詢問”均是根據問者和被問者的法律地位不同而選擇和適用,不能隨意亂用。又如在一起受賄案的不起訴決定書中,辦案人文字表述不同,結果也不相同。前一個辦案人表述是“查無實據,事出有因”。後一個辦案人表述為“事出有因,查無實據”。同樣是認定的不起訴,前一位辦案人傾向是作從疑不訴,後一個辦案人員傾向作證據不足的絕對不訴。可見,修辭能夠影響到事實的認定和判斷。

  四修辭與邏輯、語法的關係

  邏輯,是研究人們的思維方法和規律,它要求人們的思維要有規律,合乎事實。語法,是研究語言的表達方法和技巧,它要求人們提高語言的表達效果。修辭與邏輯、語法三者的關係是各有區別又相互聯絡,構成辨證統一的關係。總的說來,語言是思維的工具,思維要靠語言來表達,邏輯、語法是修辭的基礎,修辭又促進了思維的邏輯性和語言的準確性、鮮明性、生動性。邏輯、語法、修辭三者正確運用,密切結合,會產生好的表達效果。

  1. 修辭必須在合乎邏輯的基礎上進行

  人們說話或寫文章,如果不符合事理,同客觀實際及反映客觀實際的科學理論相違背,提高表達效果就無從談起。如:“寧靜的夜晚繁星閃爍,明月高懸”。這句話本身就自相矛盾,既然是繁星閃爍,就不可能明月高懸,問題出在不合乎自然規律。

  2. 修辭與語法要緊密結合才能達到預期的效果

  按照現代漢語語言構造的規律,詞序既是語言構造的規律,又是修辭的手段,合理安排詞序同樣可以起到修辭的作用,如:“被告人頑抗到底只能是死路一條”。比“被告人如果頑抗到底,只能是一條死路”明顯加強了語氣。又如在表述被盜物品時,用“被告人竊得一部手機,5000元現金、十五隻綿羊”表述,突出的是錢物的種類;若用“被告人竊得手機一部、現金5000元、綿羊十五隻”則突出盜竊錢物的數量,顯然,後一種表述比前一種表述的效果要好。

  3. 修辭、語法、邏輯三者要相互為用

  在語言實踐中,同樣一個語句,往往是邏輯、語法、修辭三者相互為用。如人們俗話常說的“三個臭皮匠,頂個諸葛亮”。就是邏輯、語法、修辭三者密切相連的例子。從思維方法看,是邏輯問題,從語言結構看,是語法問題,從表達效果看,又是修辭問題。可見,三者相互為用,會極大地豐富表達的內涵,提高語言的表現力。

  二、修辭的基本要求

  一詞語的錘鍊

  1.嚴格辨析詞義

  準確地理解詞的意義,是準確表達的前提。辨析詞義除了理解詞的一般概念以外,還要理解詞的具體含義和運用特點,這就要求公訴人在運用語言時要反覆推敲,分清細微差異,運用修辭手法準確表達。

  ①要根據表達的語言環境聯絡上下文,準確把握詞的含義。如“平靜”、“寧靜”、“沉靜”都是表示靜態的詞,第一個可以表示心情或事態;第二個則表達心境或周圍環境;第三個除了表示“靜”之外,還表達出一種狀態。又如“心情”與“心緒”都是表示人的情感狀態的詞,但“心情”表達出的是人內心的感受;“心緒”則除了表達出人的內心感受外,還表達出了感情上的複雜、煩亂和不安。

  ②要在司法文書製作和法庭辯論中準確區分、使用近義詞。漢語語言表達極為豐富,同一事物,同一概念,往往會有幾個、十幾個甚至更多的意義相連或相同的詞來表述。但這些詞在特定的語言環境中又有特定的含義,詞義之間有許多細微的差別,運用中稍不注意就會發生表達歧意,因此要特別加以注意。如。“行為”與“作為”,“過失”與“過錯”,“包庇”與“庇護”等“行為”是一個外延較大的概念,凡是人們有意識的活動都可以說是行為;“作為”只是行為的一種形式,即積極的行為。“過失”在刑法上是指行為人在犯罪時的一種心理狀態,民法上則屬於過錯的一種,是指行為人不希望損害發生,但出於疏忽大意或過於自信,不採取必要的預防措施,以致發生了損害結果。而“過錯”則是民法中的一個概念,是指因故意或過失加害於他人的違法行為,是承擔民事責任的必要條件。“包庇”在刑法中是指明知他人是犯罪分子,而加以庇護的行為,是一種故意行為;而“庇護”在法律上並不是如前所述的包庇行為或包庇罪,而是憲法、國際法中的法律概念。是指主權國家對於被外國當局追究或通緝而向另一國政府要求政治避難的外國人,允許其入境和居留並加以保護的合法行為。由此可見,意義相近的詞,使用不當也會失之毫釐,謬之千里的。

  ③要正確分辨詞義的範圍。詞義存在著大小、輕重的不同,如“時代”、“時期”、“戰爭”、“戰役”等是表示物件相同、範圍大小不同的詞。“戰爭”的範圍大,指的是一定性質,一定意義的武裝鬥爭的全過程;“戰役”的範圍小,指的是戰爭過程中為實現一定的戰略目的所進行的一系列戰鬥的總和。“時代”和“時期”也一樣,同樣都表示時間概念,但兩者所指時間階段的範圍卻不同。又如“損壞”、“破壞”、“毀壞”等是表示程度的輕重,三者雖實施的是同一行為動作,但“損壞”較輕,“破壞”較重,“毀壞”則更重。這就是詞義在程度上的差異。再如詞的個體與群體的差異,如“案”、“案件”,“樹”、“樹木”等,“案”。是指具體的某個“案件”;“案件”是各種案子的概括的總和。“樹”和“樹木”也一樣,前者所指的是具體的、個別的;後者所指的是概括的,全體的。還有一類是詞的性狀情態不同,有些詞所反映的物件相同,但事物的現象、行為、特性等在性狀情態上有細微差異。如“膽量”和“膽略”都反映了“勇敢”,但“膽量”是指不怕危險的勇氣和精神;“膽略”則表示不僅有勇氣,而且有智謀。

  ④.要正確區分詞語所包含的感情色彩。有些同義詞所包含的基本意義相同,而感情色彩不同,有的詞表達了肯定、讚許的感情,含褒義;有的詞表達了否定或貶斥的感情,含有貶義;有的則無所謂褒貶,成為中性詞。如“果斷”或“武斷”,都是指處理問題的果決態度,但“果斷”是指正確的果決判斷;“武斷”是固執己見的錯誤判斷,前者含有褒義的感情色彩,後者含有貶義的感情色彩。又如“頑強”,“堅強”、“頑顧”、“固執”、“堅持”、“堅固”。“頑強”,“堅強”是指對正確信念或正義事業堅持不變的態度,含有褒義;“頑顧”“固執”表示堅持的是不正確、錯誤的東西,含有貶義;“堅持”“堅固”則表示一種狀態,無褒貶意義。

  2.用詞要準確妥帖

  ①.要與事實相符。用詞要準確表述事實,司法文書更是客觀事物的真實反映,違背事實真相的謬誤之詞更是與法律語言“以事實為根據”相違背。如公安機關的立、破案報告,檢察機關的起訴書,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等司法文書,在敘述犯罪事實時,一定要將作案的時間、地點、被告人以及作案的情節、過程如實地表達清楚,不得虛構,不得有絲毫差錯,否則就失去了司法文書的真實性和客觀性的本質特徵。

  ②.選擇用詞要服從文書內容的需要。用詞為的是表達一定的思想內容,內容決定形式,形式要為內容服務,如果不重視詞語與內容的密切聯絡,為用詞而用詞,就會出現錯誤。

  ③.選擇用詞要力戒詞不達意。詞不達意主要有兩種情況:一種是直接使用一些概念不明確的詞語。如:“某種情況”,“有些事實”,“不可想象的結果”等,司法文書製作中要切忌使用概念模糊,似是而非,內涵和外延表達不清的詞語。另一種詞不達意是詞語不連貫造成的意思表達不清。如“被告人劉某持刀威逼王某某,將刀架在王某某的脖子上,威逼王交出身上的財物及手機,催促同夥快搶東西。搶劫完畢,劉最後撤離時將王某某反鎖屋內”。這一段文字是按時間、動作、先後順序進行敘述的,但是句子中缺少必要的關聯詞,用詞也不夠準確,造成詞不達意,意思表述不是很清楚。可改為:“被告人劉某將刀架在王某某的脖子上,一邊威逼王某交出手機及隨身所帶財物,一邊催促同夥加緊搶劫屋內其他財物,作案後周某將王某某反瑣在屋內逃離現場”。

  二句子的選擇和提煉

  現代漢語的句子結構形式是多種多樣的,每種結構的句子都有各自的特點和表意作用,選擇使用時要根據內容的需要,選擇適當的句式來增強表達效果。根據句子的內部特點和表意作用的不同,可以把句子分為長句和短句、整句和散句、主動句和被動句、肯定句和否定句等各種型別。不同的句式修辭效果不完全一樣,適用的場合也不完全一致。因此,如何根據內容的需要、上下文的關係以及文書的用途,精心選擇句式,也是修辭的一個重要問題。

  1. 長句與短句的選擇運用

  長句和短句各有不同的修辭效果,長句的特點是修飾成分和聯合成分多,有助於深入、細緻地刻劃形象,描繪事物,準確、嚴密地闡述道理。短句的特點是修飾成分和聯合成分少,簡明有力,自然平易,宜於敘事和表達強烈的思想感情,也便於反映明快的對話等。

  司法文書及法庭辯論中,關於句式的選擇已在前一章有所表述,以筆者多年的公訴實踐,筆者仍然認為應多用短句,兼用長句,將二者結合起來,更能準確地表達所要表達的內容。

  2. 整句和散句的選擇與運用

  整句是結構相同或相似的一組句子,形式整齊、氣勢貫通、語氣鮮明,表達出來一氣呵成。如:“被告人王某某無視國法,為洩私憤,持刀行凶,致人死亡,其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2條之規定,已構成故意殺人罪。”

  散句是結構不同,句式多樣,交錯運用一組句子,這種句子運用比較靈活,易於自由地表達意思。如:“上述犯罪事實有證人李某某證言,現場勘察筆錄,法醫鑑定報告,現場提取物證及拍攝照片予以證實,被告人對其犯罪事實供認不諱,以上證據能夠相互印證”。此段表述運用不同句式,交錯組合在一起,用以列舉證明犯罪的證據。

  3.常規句和變化句的選擇與運用

  按照漢語語法的一般語言規律排列詞語順序所構成的句子,叫常規句。有時為了表達的需要,變化常規語序所形成的句子,叫變化句。常規句和變化句表達的往往是相同的意思,之所以將句式變化,是為了強調或含有特殊的意味,運用恰當會收到良好的修辭效果。如“衡量一個社會進步的標誌是法治”,“法治是衡量一個社會進步的標誌”。前句突出社會進步,後句強調法治。

  4.主動句和被動句的選擇與運用

  在動詞性謂語句中,如果主語是動作行為的主動者為陳述物件,這樣的主謂句就是主動句。如果主語是動作行為的被動者,為動作行為的支配物件,這樣的主謂句就是被動句。如“近一年來,檢察機關嚴厲打擊了貪汙、賄賂等職務犯罪”。

  這樣的句子是主動句。“近一年來,貪汙、賄賂等等職務犯罪受到了檢察機關的嚴厲打擊”。這樣的句子是被動句。從以上例句看,一件事的兩種表述,形成了主動句、被動句的不同句式,這是由於強調的重點不同而分別採取的。強調主動者,採用主動句;強調被動者,採用被動句。

  5.肯定句和否定句

  肯定句和否定句是對同一事物或意思所作的肯定與否定兩種不同的判斷句式。表示肯定判斷的句子叫肯定句,表示否定判斷的句子叫否定句。如:“案發時,被告人不在作案現場”。肯定句 “案發時,被告人不一定在作案現場”。否定句這兩種句式所表達的意思基本相同,但語意的輕重,語氣的強弱不同。通常情況下,肯定句語意重,語氣強;否定句語意輕,語氣較弱。在特殊情況下,雙重否定往往比肯定句語意更強,語氣更堅定。如:“案發時,現場只有你和被害人在場,被告人身上的刀傷是如何致成的,你不會不清楚。”

  三正確把握語體特點.

  1.語體的概念

  語體,是指人們在各種社會活動領域使用語言進行交際時,根據不同的環境,不同的物件,所形成的習慣用語、常用句式等一系列運用語言的特點。

  “語體”和“文體”有密切的聯絡,但又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文體是文書的形式及特徵,如記敘、說明、議論等。語體是表述上述文體的語言運用特點和風格,不僅限於書面表述,口頭表述使用的更為廣泛。

  國家公訴人由於其職業性質,決定了其工作中不僅要嚴格審查證據及全部案卷材料,作出認定及判斷後以“起訴書”的書面形式指控犯罪,而且在法庭審判中要當庭出示證據,對證據的來源及所要證明的事項加以說明。同時,就案件事實、證據和認定,根據法律,與辯護人進行激烈的法庭辯論。這就要求公訴人必須具備口頭語體和公文語體兩個方面的知識和技能,才能更好地履行其職責。

  口頭語體的特點主要是句子結構比較簡單,多使用短句,較少使用虛詞,多用語調、重音進行強調。口頭語體的語言樸實,通俗易懂,一般不用古詞語和專門術語,表達富於感情色彩,語氣間褒貶分明,表達中重視思維和邏輯運用。

  法律、法令、法律文書、行政公文等均屬於公文語體。公文語體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其他一切社會上層建築的行政事務工作中起著聯絡,傳達或向社會宣佈周知的作用,被極其普遍、頻繁地使用著。公文語體的特點是措詞造句主要運用消極修辭手法,措詞力求準確,避免使用口語,力戒歧義詞和生僻的簡稱。其中某些專用詞語、習慣用語和句式還保留著古語成分,句法完整嚴謹,較少使用省略句和感嘆語氣,同時非常講究語言的簡練。

  書面語體與口頭語體加以對比,可以看出其特點是語法結構比較完整嚴密,較多地使用完全句、長句等句式,用詞也極其嚴謹,較多地使用書面詞語,關聯詞語出現的頻率較高。與口頭語體相反,書面語一般不借助特定的對話環境和體態手勢,而是主要訴諸筆端,力求就其書面語言本身具有的嚴密的邏輯性,以達到準確、鮮明、生動的要求,因而常常經過字斟句酌,推敲潤色,而使語言規範,文字精練,富於文彩。

  2.公訴人法庭辯論語體的特點.

  ①一般有較為固定的程式和格式。有固定格式的必須嚴格遵守,不得短缺;無固定格式的要中心突出,主次分明,條理清楚。

  ②.採用消極修辭方法,較少使用修辭格,尤其不能使用誇張、比擬等修辭手法。

  ③.用詞準確,符合法律要求和案件的客觀事實,提法準確,恰如其分,無不實之詞。

  ④.句式合乎語法規範,結構完整、嚴謹,語句流暢通順,較少使用省略句和感嘆語氣,一般不使用簡稱,正式的檢察訴訟文書應使用全稱。

  ⑤.語言精練,簡明扼要,樸實無華,通俗易懂。無空話、套話,不摸稜兩可、含糊其詞,要表達周密,合乎邏輯,無懈可擊。

  ⑥恰當使用文言詞語,避免使用口語和方言詞。

  3.公訴人法庭辯論語體應注意的事項

  ①.對法律術語要正確理解,辨明詞義,準確使用。如,“上訴”、“申訴”、“自訴”,“公訴”、“反訴”、“起訴”“訴訟”。同樣都是“訴”,雖互有聯絡,但各自使用的物件和程式都不同,要嚴格要求。

  ②.法律術語不可代用,不可生造。法律術語有其特定的含義,不能任意生造,生造法律術語既不嚴肅又不科學。應堅決杜絕。同時,法律術語。如“偵查”與“偵察”,“勘查”與“勘察”。前者是法律術語,後者則是軍事術語和地質、工程等學術語言,不能相互代用。

  四公訴人法庭辯論中詞語的運用技巧

  1.語速對法庭辯論的影響

  語速是指單位時間裡口語表達的速度。語速通過快與慢的交替形成表達的風格,一般情況下,法庭辯論是的語速都較快。因為不論是辯理、辯偽,還是辯駁、辯解都是辯論的雙方面對面脣槍舌戰的交鋒,一方總是希望通過自己的發言,以訊雷不及掩耳之勢擊潰對方,而在這種特定的場合,慢條斯理地平鋪直敘,往往達不到預期的效果。法庭辯論中,各種語速能導致不同的節奏,產生不同的韻律,以增強法庭辯論的效果。因此,法庭辯論時應根據不同內容的需要,對語速作各種快慢急緩的調整,以達到最佳辯論效果。

  公訴人法庭辯論中語速的把握,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語速不能過快。如果公訴人講話的語速快到連審判人員、辯護人及旁聽群眾都聽不清的程度,就成了自說自話,失去了辯論的意義。

  2.該快則快。法庭辯論中在反駁對方重要論點或在表達激烈的感情時,應當用較快的語速表達。

  3.適時把握該慢則慢。通常情況下,法庭辯論在下列情況下公訴人的語速要適當放慢。一是在向法庭特別強調指控觀點時要慢;二是自己的論點或論據需要引起對方及聽眾注意時要慢;三是向辯護人發問時要慢;四是列舉悲痛事實時語速要慢。

  2.聲調對法庭辯論的影響.

  聲調是字、詞在聲音上所顯示出來的調子,現代漢語採用四聲聲調,每一個字或詞都有屬於自己的音調。音調有高低、長短、強弱、平仄等方面的變化,語言正是通過這種變化,才能不斷刺激人們的感官,調動對手及聽眾的情緒。公訴人法庭辯論中在把握音調時,一是要注意掌握好講話時的音高。通常情況下男性的發音較低而女性的發音較高,而無論男女,人民在表達喜悅、愉快、憤怒的情緒時發音較高,在表達悲痛、頹廢、憂鬱、消沉的情緒時音調較低,要根據法庭辯論中表達內容的不同而適時作出調整。二是音長。一般情況下語音的長短應和所要表達的內容相適應。在表達痛苦的心情時字音可拉長,在表達喜悅、緊張的心情或事件時字音可縮短。在強調或提醒對方注意某種觀點或事務時,字音往往都會被拉長。三是音強。即發音的強弱輕重,它決定於講話人發出音波振幅的大小,有些人先天講話發出的音波振幅就大,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聲音有磁性、厚重,有些人先天講話發出的聲音就較弱,須在實踐中不斷鍛鍊,方能把握適中。四是音色。人的聲音之所以千差萬別,主要是每個人所發出的音色不同,有的人發音渾厚圓潤,有的則清脆、沙啞,不同的音色會影響到法庭辯論的效果。五是平仄的調配使用。法庭辯論不可能嚴格要求詞語的平仄,但平仄的交替使用卻可以增強辯論效果,如口語常說的“張三李四”就比不加選擇地使用“張三王五”效果要好。

  3.語調對法庭辯論的影響

  一是高升調。其特點是聲調由低到高,用來表示憤怒、反語、設問、鼓動、呼喚、驚訝等語氣。二是降擬調。其特點是聲調有低到高,最後一個字則更低,用來表示肯定、祈使、允許、感嘆、請求等語氣。三是平直調。其特點是從頭到尾平鋪直敘,沒有高低輕重的變化,一般的敘述、說明、解釋多用此調。在法庭辯論中,由於平直調能體現莊重、嚴肅的語氣、適合完整、清楚地敘述事實、闡明觀點,因而使用較多。四是彎曲調。其特點是調子由高到低,再升高或由低到高,再降低,聲音像是打了個彎,顯現出聲音的跌宕起伏,一般在反問時使用。

  4.重音對法庭辯論的影響.

  重音是詞語和句子中的重讀、重說部分,目的在於重點強調一個問題,以引起法庭的重視。重音的作用在於,即使是一句完全相同的詞語組成的句子,若把重音放在不同的位置,句子會產生不同的結果。如“被告人在法庭上必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如果把重音放在“被告人”上,則強調的是被告人的身份;如果把重音放在“法庭上”,則強調的是被告人所處的特定環境;如果把重音放在“如實供述”上,則強調的是法律結果。可見,正確運用重音,對增強法庭辯論的效果會起到積極的作用。

  三、公訴人法庭辯論中修辭應注意的事項

  一、注意上下銜接、文意貫通

  1.要使敘述的事項次序井然,前後相繼

  表現客觀事物的發展順序或存在次序,使文字上下銜接,可以採取由遠及近、由小到大、由粗到精,由高及低,由流溯源等等。或者相反,以及採取遞升或遞降的形式。如對作案現場情況的敘述,對犯罪因果關係的論述等。

  2.按照事物發展的時間線索來銜接.

  時間的流逝是有順序的,我們只要善於利用這一順序,依照事物發展的時間順序組織安排詞句,就可以做到銜接自然。如敘述案件事實,大多按照案件發生、發展的時間順序,條理清晰地進行。

  3.依照地點的轉移來銜接

  地點的轉移,是一種空間的變化,遇到有關空間轉移的時間,可以通過空間的變動來銜接。如案件中有多個作案現場,通過對不同的犯罪現場分別敘述,最後達到對全案的瞭解。

  4.利用虛詞的語氣、關聯作用來銜接

  虛詞一方面起結構作用,一方面還表示語氣、語意連線等,在句子中主要起關聯作用。另外,詞序的調整,也可以使上下文銜接緊密,起到上下銜接,文意貫通的作用。如刑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殺人罪”。此處的“並且”、“或者”“因而”並無實際意義,在表述中只起到銜接作用,但如果去掉這幾個虛詞,則表述就不清楚,不但顯得僵硬,而且語義也不連貫。又如古代有一份判詞將“其罪當誅,其情可憫”顛倒了一下語序,改成“其情可憫,其罪當誅”效果就大不一樣。

  二注意前後呼應,一氣呵成。

  前後呼應,是表達通順的重要修辭手法,無論是敘述事實,還是表達觀點,都必須要做到瞻前顧後,統籌全域性。為此,表達中要注意以下幾點。

  1. 詞語的搭配要適當

  如:“2007年9月28日,某市公安局接到報案,稱該市二環路西段發生一起殺人案,市公安局遂迅速趕赴現場”。此處“趕赴現場”的不應當是“市公安局”這個單位,而應當是單位裡的人,應當“趕赴現場前加 “派人”或具體辦案單位的幹警,句子才能通順。

  2. 主賓關係要清楚

  一個句子如反映兩人或兩人以上的事情,對處於主語位置的人和處於賓語位置的人,要把他們的關係擺清楚,不能互相糾纏不清,讓人搞不清究竟誰是誰。如:被告人王某某在擔任某銀行會計期間,夥同擔任出納的被告人王某某、趙某某,由被告人將虛假銀行進帳單轉入會計賬面,被告人做假帳貪汙儲蓄款5萬元”。此處,轉帳的和作帳的顯然不是同一被告人,如此表述,無法分清究竟是哪個被告人轉的帳,如果明確將被告人名字列出,則意思表達就清楚了。

  3. 使用代詞時指向必須明確

  如:“被告人王某某於傍晚到其朋友張某某家中,乘其女兒熟睡之機,欲行罪壯,被其發現呼救,其被當場抓獲。”此句一連用了四個代詞“其”,但各代表都不明確。當然,在表述中為了句子精練、簡潔,適當使用代詞可以使表達言簡意賅,但代詞如果使用不當,則造成句子混亂,反而表達不清楚。

  4. 注意依靠上下文的關係確定句式

  句式的選擇要依靠上下文的關係確定,不注意上下文的關係往往會造成文意不暢通。如:被告人陳某某,利用其局長職務權利,指使單位會計,將該單位私自設定的小金庫存放的50萬元現金提出,借給其親屬進行營利活動”。

  5. 注意表達承接關係

  通常情況下,句子間的承接關係應當是順接逆承,順序不能顛倒,如順序顛倒,語句就顯得彆扭,不通順。如,“被告人殺人手段凶殘,後果嚴重,但拒不認罪”。如果將“但”改為“並且”,句子的遞進層次就顯得更為清楚。

  6. 注意在一個句子的表述當中不能前後相互矛盾

  在一個句子或一段話當中前後表述要貫通一氣,首尾相接,不能前後矛盾,顧此失彼。如,前面敘述被告人犯罪後有投案自首情節,後面結論就不能作出被告人認罪態度惡劣的結論。

  7. 使用並列詞語要正確劃分詞的型別

  如:“今天參加庭審的有被告人的家屬、被害人、工人、農民、群眾、當事人等”。這是一個並列關係的句子,句子中“被害人”已包含在“當事人”中,“工人”“農民”與群眾是個多重關係的概念,群眾中本身就包括工人和農民,並列在一起,顯然不妥。

  三 注意文句要精練,力戒羅嗦

  一是凡本身意義明確的詞語,不必再加以修飾語,如“自首”前不必加“投案”,“華僑”前不必加“國外”“學生” 前不必加“在校”等。

  二是避免重複,日常生活中人們往往不太注意語言的重複,有些重複的語言幾乎成了約定俗成,如“人們彼此相互往來”,“被告人不僅不關心照顧家庭和子女生活,反而虐待家人,情節嚴重”。前句中“彼此”和“相互”是一個概念,後句中“關心”,“照顧”也是一個意思,“家人”和“子女”有重疊包容關係,這樣就形成了語言的重複。

  三是有話直說,力求簡潔,避免句子的臃腫,如:被告人在當晚時針指向十二點的時候”,這樣表述顯得句子不精練,應改為:“被告人於當晚十二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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