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偽造的票據責任效力

General 更新 2024年05月21日

  票據偽造是一種違法的行為,偽造票據有不同的責任,分為票據責任效力和非票據責任效力兩類。今天小編為你們介紹票據責任的效力是什麼的內容,希望對你們有幫助。

  

  1、對被偽造人來說,其並沒有在票據上籤章,也沒有授權偽造人代表或代理簽章,依我國相關法律的簽章原理,被偽造人不負任何票據責任。

  2、對偽造人來說,其以他人名義所偽造的簽章不是以自己名義進行的,依“不在票據上籤章者,不負票據責任 ”的原理,偽造人也不負票據責任,但應負其他責任。

  3、票據上真實的簽章不受偽造簽章的影響,依然保持其原有效力。

  4、對持票人來說,如票據偽造為出票偽造,則其不能取得支付請求權,但是如該票據是從真實簽章人處取得,該持票人仍可以對真實簽章人行使追索權***中國票據網提示,例如某張銀行承兌匯票為偽造出票,但後手基於真實交易取得,任可向前手真實背書人行使追索權***;如果持票人是直接從偽造人手中取得偽造的票據或偽造簽章的票據,持票人只能對偽造人依民法原理要求損害賠償或返還不當得利。

  5、對付款人來說,如其對偽造出票因重大過失或錯誤付款,責任應由其自己承擔;對偽造承兌的票據付款如為重大過失或錯誤付款,也應由付款人自負責任;付款人對票據背書僅負形式上審查的義務,如偽造的背書籤章顯示為背書連續時,付款人的行為為正確付款。

  非票據責任效力

  根據我國有關法律的規定,偽造票據上籤章的行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其中民事責任包括侵權責任和不當得利,刑事責任則由刑法所定的罪名和量刑標準加以確定。

  票據的偽造的情況

  一是票據本身的偽造,也叫狹義上的票據偽造;

  二是票據簽名的偽造,也叫廣義上的票據偽造。票據本身的偽造如偽造發票人的簽名或盜蓋印章而進行的發票,是假冒他人名義進行的發票行為。

  票據簽名的偽造是假借他人名義而為發票以外的票據行為,如背書籤名的偽造、承兌簽名的偽造等。票據的偽造必須是無許可權之人假冒本人簽名。如果在票據上表明為本人代理之旨而將本人的姓名載在票據上的,屬無權代理而不是偽造。法人代表人為自己利益而以法人名稱在票據上簽名的,也不是票據的偽造。偽造的票據,沒有法律上的效力,即使持票人是善意取得,也不能享有票據上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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