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律師職位個人工作總結

General 更新 2024年05月09日

  按照工作性質劃分,律師可分為專職律師與兼職律師,按照業務範圍劃分,律師可分為民事律師、刑事律師和行政律師,按照服務物件和工作身份,分為社會律師、公司律師和公職律師。律師業務主要分為訴訟業務與非訴訟業務。今天小編給大家整理了,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範文一

  本人工作以訴訟為主,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為輔。訴訟仍舊以人身損害、勞動爭議案件為主。空話少談,舉例3個例子,如下:

  一、教師控告學校違法解聘獲勝訴。

  20xx年10月,本人代理了諶衛軍訴餘杭區安吉路良渚實驗學校的勞動爭議案件。這起案件雖然不屬於重大疑難案件,但是20xx年是學校教師勞動人事爭議頻發的一年,因教師個體對思想價值、教學理念的追求,導致學校和教師關係緊張,最終引發多起***。在這樣的背景之下,本案也就有了鮮明的時代特徵。

  此案20xx年11月26日上午在餘杭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開庭審理,參加了的庭審並提出瞭如下六個方面的代理意見:1、被申請人考評行為沒有事實依據;2、“教代會”組成不符合法律規定;3、《考核辦法》嚴重違法;4、《考核辦法》不僅違法,而且荒誕;5、調崗、解聘行為違法、且非常不合理;6、餘杭區教育局的回覆沒有證明力。

  以上六個方面的代理意見獲得仲裁庭的認可,仲裁裁決被申請人餘杭區安吉路良渚實驗學校的解聘行為違法,為諶老師的維權取得了階段性成果。

  本案昭示:學校領導在管理模式中應當放棄“官本位”的落後思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依法治校。教師面對學校的違法亂紀行為,應當勇敢站出來,運用法律途徑,合法維權,以求維護自身利益。

  二、外來農民工控告鎮政府人身侵權獲勝訴。

  20xx年11月,外來農民工韓某在浙江溫嶺某鎮途徑某橋時,不幸墜落河中溺水身亡。受害者家屬委託本人維權。經本人對事故橋樑的缺陷進行現場勘查、認證,並對相關法律進行了認真分析,判斷某鎮政府應當承擔民事侵權責任,本人代理受害人家屬在溫嶺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將某鎮政府告上法庭。

  值得一說的是,由於韓某落水的地方地處偏遠,事發又在傍晚,周圍沒有攝像頭。“韓某是否在橋上墜落河中”,是一個很大的爭議焦點***庭審中也是圍繞這個爭議焦點展開激烈辯論***。事故發生後,本來有很多目擊證人和圍觀群眾,但是家屬當時沒有注意聯絡證人。等到委託本人維權時,一個證人都聯絡不上,於是本人耐心尋找事發時候的目擊證人,在事發現場周圍的居民區挨家挨戶地上門尋覓,同時建議受害人的親屬在當地到處張貼告示,最終聯絡上了寶貴的證人,獲得目擊證人的同情,並勇敢站出來作證。

  本人認真分析事故現場和案情,當庭提出了以下重要觀點:1、除了後岸閘,沒有其他地方可以落水;2、後岸閘外圍區域沒有落水條件;3、施救現場情形可以證明死者從後岸閘缺口中落水;4、步行時間吻合落水時間。20xx年11月5日傍晚6點前後,死者還在家中熬豬油,六點半左右,死者從住處***下村文明路27號***步行出發到事故地後岸閘,從兩地距離分析,行走時間至少需要20分鐘,死者落水的時間恰好吻合這個時間點;5、死者屍體擦傷痕跡。從公安機關法醫學檢驗鑑定書上看,受害人左季肋骨區見一10.0cm×8.0cm擦傷,兩肘背見散在擦傷。這些外傷痕跡的產生,是因為受害人從後岸閘缺口處掉落時,身體和閘口石板發生了摩擦碰撞。綜上五個方面的分析,可以證明受害人必然是從後岸閘閘口中掉落河裡。

  本人的以上觀點獲得法庭的支援,本案經過一審、二審,最終法院認定鎮政府存在過錯,並判令鎮政府支付鉅額賠償金。

  三、為下沙某勞務派遣公司提供勞動法非訴訟服務,化解多起矛盾。

  除了辦理訴訟案件,本人還為下沙某勞務公司提供勞動法專項非訴訟法律服務,化解多起勞資糾紛。例如:某工人上班途中不小心摔傷導致骨折***非交通事故***,該工人諮詢了所謂“專業人士”後,一口咬定“屬於工傷”,要求用人單位予以賠償數萬元,後來衝突愈演愈烈,長達數月未能解決矛盾,嚴重干擾了用人單位的正常經營。用人單位諮詢本人後,本人經分析認為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中工傷認定條件,不屬於工傷,用人單位沒有賠償義務。由於傷者對用人單位聘請的法律顧問存在偏見和不信任,本人給用人單位提出如下建議:雙方一起到轄區的人社局工傷認定部門,當面諮詢工傷認定科的國家工作人員。這個辦法獲得用人單位的認可,於是用人單位派人事專員陪同傷者以及傷者的親屬一起到了轄區人社局,該局工傷認定科現場明確告知傷者該種情形不屬於工傷,並當場出示了法律條文。經過耐心疏導,加上用人單位出於同情給傷者若干慰問金,終於化解了本次勞資爭議。本人處理法律糾紛的方法也獲得了顧問單位的好評。

  範文二

  應司法廳及律師事務所要求,今對20xx年度工作作如下總結:

  一,對委託人方面。

  維護委託人的合法利益是律師的天職。在這方面我給自己打滿分。古訓有:受人之託,忠人之事。這是中國人自古以來的道德修養的其中內容,也是今天律師這個職業賴以存在的現實理由。有人說律師是受人錢財,替人消災,我歷來反感這種說法。因為這好像是無原則的為委託人說話做事,這樣做就不算是一個真正的律師。遇到有過分要求的委託人,我首先是說服他,基本上我的委託人都會尊重並採納我的意見,我經常聽到委託人說這樣一句話,“請師師作主”。

  如果委託人始終堅持自己不正當的要求,我則會表示不接受委託。

  我的委託人分兩種情況,一種是打官司不是為了錢***比如刑事辯護案件***,或者說不僅僅是為了錢的行政案件和民事案件,這種情況我收取律師費的原則是根據當事人的經濟能力來決定,如果是窮人不收或者象徵性地收取。

  另一種情況是純粹的經濟糾紛案件,比如商人之間利益之爭,我覺得這種案件裡面基本沒有什麼社會正義可談,作為商人,你吃虧上當就當是交學費買教訓了,這完全是商場上的正常現象。我辦理這種案件的態度也是充分運用自己的智慧和法學知識幫委託人賺錢。這種情況下鑽法律的空子,打法律的擦邊球也是必不可少的。因此,在辦理這類案件上,我收取律師費的態度是儘量多收,越多越好,多多益善。

  這也算是一種“劫富濟貧”吧。

  二,在處理與行政主管部門和法院***法官***的關係方面。

  今年,我辦理了一件有全國影響的甕安6。28涉黑案件,因此與司法廳有關部門及領導有了很多的交道,處理好與他們的關係至關重要,但是我缺乏經驗,也許有的領導還對我產生了不好的看法。現在來看,今後要儘量爭取他們的理解和支援,因為現階段的“中國特色”,我也要理解他們的工作,雖然他們的位子決定了思維,但是我也明白,在很大程度上他們也是對我的關心和愛護。

  我們貴州律師基本上都是訴訟律師,工作要靠跟法院打交道來開展,我與法官的關係基本上做到了互相尊重。剛執業的時候公開與法官對著幹,得罪法官的事情沒有發生過了。

  三,在律師事務所的管理方面。

  我們中創聯律師事務所是貴州省律師執業人數最多的大所,我所的狀況打個比方就像世界上的中國,人口眾多***第一***,幅原遼闊***辦公面積全省前幾名***,年總收入也達全省前幾名,但是人均創收***好比國民平均收入***卻相當於“發展中國家”,在全省平均數附近。吃“財政飯”的還不少,有4個天天上班的專職行政人員,還有一個上午上半天班的炊事員,還有一個每週一到同五晚上值夜班的值班員。這麼多的輔助人員,經常還在要做事的時候沒有人。

  我也是律師事務所的合夥人,還是管委會成員,對本所的現狀我是非常不滿意的,但是我又因為懶而不想管,更因為不願得罪人,怕得罪人而沒有據理力爭,有時候,我都在自已責備自已,自已嘲笑自己:你還是經常為他人主持公道的律師,還時不時心懷天下,憂國憂民呢,可是自己家裡的事情都這樣的糟糕,一屋不掃又何以掃天下呢。

  在這個方面,如果打分的話肯定是不及格了,只能得30分。

  希望在來年的工作中,能夠在各方面的打分中都在80分以上吧。

  範文三

  20xx即將到來,在我們辭舊迎新,開創未來的追求中,繞不開自己過去一年的工作成就和工作經驗積累。只有把實踐工作中所得的感悟,置於理性磨礪,獲得新的認識,以此來實現自己新的進步。

  任何人一定是社會中一員,任何工作是經濟活動的一個要素,無論作為社會的一員或為一個要素,都在系統內部或與外發生作用。作為律師,擔當司法制度的法律服務職能,充當法制推進器,讓爭議或法律需求納入法制軌道,與其它法治職能的組織機構和司法等人員共同在某種法律程式,互為協助,互為制約,解決案件爭議,提供法律知識,共結法治成果。但是職業化的律師,仍然不失為自然人本有的屬性,更多的需要與人交際,建立友好關係,信任關係,成為職業人的工作基礎,否則將是無源之水,無緣之木。律師執業雖從屬於案件服務,相當案件為利益而發生爭端,但利益始發於經濟活動,而利益分配涉及相關規則原則等規範和要求,專業性服務便利了自己,有時亦可能不便宜於當事人,則我們從經濟活動要素中考察的工作效果,可能要作出一定犧牲或奉獻。在這巨集大敘事建構下,我在20xx年度的工作中對於如何認識自己,又如何對相關問題作出自己的判斷,始終不竭地推動律師行業並從中發展自己。

  我的為人。我在20xx年度工作中,始終認真接案,認認真真辦妥當事人委託的案件,讓當事人滿意,無愧於當事人是我的敬業和責任。我未曾受過任何所辦案件當事人的投訴,因為我恪守執業紀律和職業道德,從不迷戀當事人託辦案件的經濟利益。我與人相處,喜歡當面批評,反對背後弄人。一個人可以反對我,因為我沒有權利讓別人不反對我。反對和支援是一個人的情感、立場和處事原則所決定,自己決定的自由高於別人企求。然而為了反對一個人,或搞垮一個人,或弄臭一個人,不擇手段,不知反省,這種人是非常可惡的。

  代理具體案件中的政治原則。我在代理案件中把握行為方向,講大局,講穩定,依法辦事,能從法理高度闡釋案件利弊得失,讓當事人知曉案情之所以然,不讓案件當事人走向鬥爭,努力消除鬥爭傾向,充分發揮律師講究法治觀念的作用。

  我認為,律師服務領域不僅僅是代理,可能會涉及網路中政治言論。我不僅現實空間依法從事法律實務,也在網路虛擬空間,發揮出律師的法治角色,自覺肩負民族大義,忠於自己祖國,對一些可能背叛國家利益的,或一些心中存有不平的富於怨懟之人進行論戰,以個人微博力量捍衛國家利益和社會主義價值觀的話語權。

  開拓業務的收案原則,從不搶不奪與其他律師可能有聯絡的案件。案件代理,是個人收益來源,亦是執業競爭物件。如果競爭無序,將他人案件囊括自己手中,可得眼前利益,但失去的可能應有的道義。無視道義,一個只會貶低他人的人,那等於貶低他自己。當然一定程度拔高他人,亦也會有意想不到驚喜。但是不涉及案件代理,僅為實事實是評議,這個需在合理範圍內討論,用合理批評之善意,絕不能放棄原則去迎合無能無恥之人搞和事佬,這正是社會正義所需要。

  建立必要生活圈子,搞好對外友好關係,決定案件代理廣度和類別。與老闆打交道的律師,收費量高於與打工者交道的律師,相反收費量多的卻不見得辛苦。這個我深有感觸,乾得很辛苦,還是趕不他人輕鬆收費。同時要改變我個人生活圈子,可能受累於先前所信任群體。但是以收費高低多少論“英雄”的時代,私有化程度較高社會裡,是必然反映,在相當時期內無法改變。但我相信,一步一個腳印,走自己熟悉的路,一定是成功之路。

  我也充分認識到,只有努力建設和完善好事務所管理職能,弘揚團結向上的文化,才能消彌各自為政,各自只為業務奔走,卻不相往來的習慣。根據本所現狀和歷史緣由,當務之急是健全合夥人會議和主任的職能,根據章程及其它規章制度,既有效發揮各自的職能,又要相互制約,共同服務好事務所穩定和發展,讓事務所在新的歷史時期經受風浪的考驗。徜若不改革事務所制度建設,保留那些消極習慣和作風,那麼分崩離析不遠了。

  尊重司法人員,堅守法律底線,共同服務好當事人法律需求。市場經濟條件下,社會裡充斥著利益至上,當事人或多或少有調節衝突的法律需求,或為參與調和相互之間規則商定,律師從中代理髮揮效用,主要與司法人員聯接,共同溝築個案的程式或機制,引導在一定框架下解決法律爭議。摒棄為一己私利犧牲一些法治原則,謀不正當關係,或誇大律師作用,或貶值司法。總之我意識到律師只能在法治框架範圍內,發揮作用,不可能在法治以外,有律師作用空間。

  上述我以個人執業經歷總結的做人原則、工作方法,以及與事務所與司法人員間關係的認識,可能是微不足道的,改變不了他人觀念,甚至改變不了自己一些秉性,當然也改變不了律師業發達方向,但我始終認為任何個人不管在律師執業中有多麼成功,不管其生活圈子有多大,與司法人員關係如何融洽,這均是其個人效果,不是整個律師業進步和繁榮的根體保障。我們要為律師業作出自己貢獻,推動律師走出僅為訴訟或非訴訟的服務角色,能在法制經濟,法治政治中發揮更大話語和作用。否則改變不了律師不能自由進入法院大門的現狀,這是當今所有律師的難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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