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協議供貨合同

General 更新 2024年04月30日

  協議供貨是目前我國政府採購領域較為通行的一種做法,具有涉及面廣、影響力大、交易次數頻繁等特點。怎麼寫呢?以下是在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範文,感謝您的欣賞。

  範文一

  協議編號 :

  本主要框架協議***以下簡稱本協議***由 公司 ***以下簡稱賣方***與某某公司 ***以下簡稱買方***就 類貨物建立長期的誠信合作而簽定。

  第一條:宗旨

  本協議旨在建立買賣雙方最基本的供貨信譽及供貨品質持續改進的基本原則 。

  第二條:有效期限

  本協議生效日期:自買賣雙方協議簽定之日起至 年 月 日。

  第三條. 持續改進

  任何違背雙方協議的供貨或服務缺陷,買賣雙方均不予接受。雙方均有義務遵守零缺陷原則,並承諾執行、維護持續改進過程。

  第四條 供貨價格

  經雙方協商,本著“長期合作、共同發展、互相支援、誠信守約”的原則,就長期供貨價格達成以下事宜:

  1、 賣方承諾為買方提供的產品的價格原則是: ;

  2、 買方承諾在雙方建立長期供貨協議的前期下,協議約定貨物由賣方一家來供貨,但買方有權隨時對賣方的供貨開票價格進行抽查,以檢查協議價格的執行情況,若在檢查中發現開票價格超出協議價格5%之內,則買方直接在貨款中按兩倍超出份額扣除,並敦促買方儘快提出改進措施,連續三次出現類似情況,買方直接取消供貨資格;若實際供貨價格超出協議價格5%以上,一經證實則直接取消供貨資格,並在兩年內不得進入買方供貨體系;

  3、 為體現供貨協議價格的有效性,賣方同意

  第五條 質量檢驗

  5.1產品

  買賣雙方按照合同,就雙方約定的驗收事項達成協議。以及其它買方要求的、能證明其供貨符合協議要求或符合有關參考標準的檔案證明材料。

  5.2自我檢驗

  1.賣方在發貨前應對供貨的品名、規格、數量等相關引數進行核實,保證達到技術協議的要求。

  2.貨物運到買方後,賣方人員應同時到達買方現場,對貨物的規格、數量進行查驗,如發現貨物殘損或規格、數量與合同規定不相符,賣方應根據買方的要求,對不符合部分予以無償更換、補發短缺部分或徵得買方同意後貶值貨價,並負擔由此發生的買方檢測費和利息等損失。

  第六條 質量、服務保證與處罰

  賣方應確保其產品符合雙方的合同及技術協議要求,供貨需按照雙方簽定的合同執行且絕不向買方銷售假貨、劣質商品、冒牌商品等;如果賣方違反上述條款,買方有權根據違反的程度以及造成的損害採取以下措施:

  ***1***給予警告,重新評估供應商的地位;

  ***2***終止雙方的合作,賣方承擔一切損失;

  ***3***若賣方未經買方確認而私自更改品牌或相關規格引數,一旦發現給予本批貨款2倍處罰;若賣方提供假品牌或以次充好,給予本批貨款的3倍處罰!

  ***4***若賣方未能按合同或協議約定提供有效的技術支援和定期服務,除按照服務差異情況,扣除其部分服務費用,必要時可取消其供貨資格。

  第七條 驗收

  7.1.預驗收

  賣方應按照雙方簽定的合同和技術協議供貨。 如有任何偏離合同或協議之處,賣方應立即書面通知買方,並提交糾正預防措施。作為買方批准過程之一,必要時買方代表有權在裝運前到賣方處進行現場預驗收。

  7.2.終驗收

  貨物的最終驗收在買方的生產現場進行。

  第八條 供貨結算方式

  1、 對於裝置類固定資產的採購,按照購置品種或購置數量具體商定付款方式,但預付款額度按照買方要求不得超過合同總價的30%;

  2、 對於備件、工具、材料、三品等其它物資,按照正常業務40天內結算的方式進行開票結算,最長期限不超過90天,若買方可接受承兌支付,承兌支付控制在三個月期限以內*** 可接受 / 不可接受 / 協商接受 ***;

  第九條 保質期及索賠

  9.1保質期

  賣方對本合同所訂購貨物的質保期規定為在買方現場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二個月或按合同約定。

  9.2索賠

  在質保期內,如發現賣方提供的貨物有缺陷或不符合合同規定時,如屬賣方責任,買方將向賣方提出索賠,賣方接到買方索賠要求後,應立即無償換貨或降低貨價,並承擔到安裝現場全部費用。若賣方對索賠要求有異議時,應在接到買方索賠通知書二週內回覆,雙方將另行協商,逾期索賠即成立。賣方換貨期限,應不遲於賣方收到買方索賠通知書10天內。如屬微小缺陷,在獲得賣方同意後可由買方自行消除但由此引起的費用,由買方在合同尾款中扣除。在質保期內,如裝置發生大型故障***非人為因素損壞***或貨物出現嚴重質量問題,賣方應承擔造成停產的一切損失;

  9.3質保期延長

  在質保期內,由於賣方的責任需要更換、修理有缺陷的貨物而使相關工作環節停機或停滯時,則質保期按停產時間作相應的延長。賣方應在一週內完成更換和修理工作,買方應積極給予必要的配合。同時賣方應在正常的生產週期內承擔從停機到恢復執行時間內***對於大型裝置類,質保期內的前壹個月狀態調整時間不超過生產執行時間的1%***影響的計劃排產的產品的生產成本費損失;

  第十條 賣方表現評估

  買方對賣方在供貨質量、價格、交貨期、服務和行為規範等五個方面每季度進行一次評估,總分為100分,如賣方評分未達到60分,賣方應與買方協議達成書面的改進計劃。

  如賣方連續三個季度均未達到60分,買方將取消其合格供應商資格。

  第十一條、適用範圍:

  本協議適用於買方及其關聯機構從賣方及其關聯機構採購的所有固定資產裝置、物資及相關服務***技術、維修、維護、專業培訓等***。關聯機構定義:一方的關聯機構是指由一方直接或間接控制;或直接或間接控制一方;或與一方受同一家公司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公司。包括但不限於一方的母公司、子公司;與一方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等。這裡的“控制”是指直接或間接擁有控制或影響某公司或實體經營管理決策的權利,無論是通過所有權還是有投票權的股票,通過合同還是其他方式。

  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如在履行合同中出現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意選擇向買方主要營業機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第十二條:

  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協議附件與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協議經雙方正式授權代表簽字蓋章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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