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離職個人社保繳納流程

General 更新 2024年06月07日

  成都離職怎樣購買個人社保,購買個人社保的流程是什麼。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於,給大家作為參考,歡迎閱讀!

  

  如果你從單位離職由單位辦理中止手續,憑本人有效身份證、戶口簿,工商、農業、建設銀行個人結算存摺到成都市社保局2樓B區辦理個人蔘保手續。按照現行政策,成都市個體人員參加社會保險,養老保險以四川省2005年在職職工月平均工資1220元為基數,分60%、80%、100%三個檔次,繳納比例為20%;醫療保險以成都市2005年職工月平均工資1440元為基數,繳納比例為9.5%;生育保險以成都市2005年職工月平均工資1440元為基數,繳納比例為0.6%。生育保險和醫療保險合併徵收。

  辭職一般有三種情形

  一是依法立即解除勞動關係編者令名快速辭職,如用人單位對職工有暴力或威脅行為強迫其勞動、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資等,職工可以隨時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  二是根據職工自己的選擇編者令名慢速辭職,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三是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編者令名協商辭職,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  注:辭職通知書建議最好通過快遞公司或者郵電局掛號信送給用人單位,這是為了保留證據。

  關於工資問題的論述員工為公司工作,付出了勞動,公司應該為員工支付相應的勞動報酬,如不按時足額發放的,屬於拖欠工資行為,是違法的行為,對此可‍‍‍‍‍‍‍‍‍‍‍‍‍以舉報。

  1、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撥打熱線12333。

  2、去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申請勞動仲裁。

  3、去當地人民法院打官司,申請支付令。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七條 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

  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 《勞動合同法》的相關法規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七十七條 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勞動者離職或者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法》通常有如下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該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關於單位辭退員工的相關規定

  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關係是違法的,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和雙倍工資的賠償金。協商不成,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維權。

  解除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否則需要支付一個月的代通知金

  1,沒簽勞動合同,勞動者有權要求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有權要求單位支付雙倍工資;

  2,《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3,解除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否則需要支付一個月的代通知金;

  4,勞動者有權要求單位補繳社會保險;

  5,勞動者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拖欠的工資以及節假日加班工資;

  6,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必要時,也可以直接申請勞動仲裁,維護合法權益。

  如果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有權要求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有權要求單位支付雙倍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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