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聘用合同的內容

General 更新 2024年04月29日

  簽訂聘用合同不管是在企業還是事業單位,都要完成,下面是小編為你解答事業單位聘用合同是什麼的疑問,希望對你有用。

  事業單位聘用合同

  事業單位是國家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由國家機關或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不以盈利為目的的,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事業單位實行編制管理,招用人員需經國家批准公開招聘***含高層次人才引進***。事業單位對因工作需要經批准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往往支付了引進費或安家費等特殊待遇,為人才培養,往往對工作人員出資培訓。在人才資源配置市場化的背景下,事業單位中出資引進或出資培訓的工作人員的流動也不可避免,因事業單位的國家公益性質,國家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辭職權利作出了有別於《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其次,聘用合同是事業單位與職工按照國家的有關法律、政策,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訂立的關於履行有關工作職責的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狹義上的聘用合同不但在適用物件上與勞動合同有區別,在法律適用上也與勞動合同有所區別。

  事業單位聘用合同違約金規定

  因事業單位的國家公益性質,國家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辭職權利作出了有別於《勞動合同法》的規定。2014年7月1日施行的《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雙方對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關於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2﹞35號***等法規及其配套規章政策規定,事業編制受聘人員主動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有的需要得到單位批准,特殊崗位人員還不能辭職,對一般受聘人員未能與單位協商一致的,必須繼續履行聘用合同滿六個月後,才可單方解除聘用合同。故事業編制聘用人員辭職權利有一定限制和禁止,但事業單位限制工作人員辭職權利應依法行使,不得濫用權利。

  關於事業單位聘用合同違約金約定,《勞動合同法》第96條規定:“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這也就是說,事業單位的員工,在簽訂聘用制合同時,能否約定違約金,首先看其他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有無規定,有規定的,按該規定執行;沒有相應規定的,應當適用《勞動合同法》。

  聘用合同的相關法律法規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2、23條規定,只有在兩種情形下,用人單位才可以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1.在培訓服務期約定中可以約定違約金。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2.在競業限制約定中可以約定違約金。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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