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法規定法律責任分為哪些

General 更新 2024年05月18日

  施工單位是工程建設活動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安全生產法為施工負責人和施工人員有極大的影響裡和約束力。以下是由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安全生產法責任的規定,希望能幫到你們。

  安全生產法責任的規定

  第四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的勞動合同,應當載明有關保障從業人員 勞動安全、防止職業危害的事項,以及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保險的事項。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 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

  第五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權瞭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 防範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

  第五十一條 從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 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或者拒絕 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五十二條 從業人員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採 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後撤離作業場所。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在前款緊急情況下停止作業或者採取緊急撤離措施而降 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五十三條 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從業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依照有 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第五十四條 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 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第五十五條 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 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第五十六條 從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 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接到報告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處理。

  第五十七條 工會有權對建設專案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 投入生產和使用進行監督,提出意見。

  工會對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侵犯從業人員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 要求糾正;發現生產經營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或者發現事故隱患時,有權提出解決 的建議,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研究答覆;發現危及從業人員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向生 產經營單位建議組織從業人員撤離危險場所,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立即作出處理。

  工會有權依法參加事故調查,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並要求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五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本法規定的從業 人員的權利,並應當履行本法規定的從業人員的義務。

  安全事故責任的劃分

  ***1***直接責任者:指其行為與事故的發生有直接關係的人員。

  ***2***主要責任者:指對事故的發生起主要作用的人員。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由肇事者或有關人員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1***違章指揮或違章作業、冒險作業造成事故的;

  2***違反安全生產責任制和操作規程,造成傷亡事故的;

  3***違反勞動紀律、擅自開動機械裝置或擅自更改、拆除、毀壞、挪用安全裝置和裝置,造成事故的。***3***領導責任者:指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有關領導應負領導責任:

  1***由於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規章和操作規程不健全,職工無章可循,造成傷亡事故的;

  2***未按規定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或職工末經考試合格上崗操作造成傷亡事故的;

  3***機械裝置超過檢修期限或超負荷執行,或因裝置有缺陷又不採取措施,造成傷亡事故的;

  4***作業環境不安全,又未採取措施,造成傷亡事故的;

  5***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專案的塵毒治理和安全設施不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人生產和使用,造成傷亡事故的。

  根據事故責任的大小,對事故責任者進行不同程度的處罰,處罰的形式有行政處罰、經濟處罰和刑事處罰。

  上報安全事故的相關規定

  1、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並對事故責任者依法追究責任。

  2、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嚴格履行職責,及時、準確地完成事故調查處理工作;事故發生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援、配合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的事故調查處理工作,並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參加事故調查處理的部門和單位應當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的效率。

  3、工會依法參加事故調查處理,有權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

  4、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報告和依法調查處理。

  5、對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中的違法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監察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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