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被執行主體申請書

General 更新 2024年05月17日

  在民事執行程式中,由於各方面的原因,作為執行根據的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需要被執行人以外的其他主體單獨或共同承擔。這就是所說的被執行主體的變更和追加。那你對於又瞭解多少呢?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一些,歡迎參閱。

  篇一

  申請人:胡忠 住址:平朔生活區五區12樓101室聯絡電話:

  被申請人: 代縣中小企業局

  法定代表人:閆德光原

  被申請人:代縣鄉鎮煤炭運銷公司

  法定代表人:趙存梅 請求事項:

  請求變更 代縣中小企業局 為被執行人或追加被執行人,並與原公司承擔連帶償付責任。事實和理由:申請人與原被申請人因借款合同糾紛,於2013年11月4日山西省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 2010朔民終字第194號民事判決,裁定由原被申請人代縣鄉鎮煤炭運銷公司給付欠款、利息及案件受理費。申請人依法於2013年11月27日向朔城區人民法院提請 強制執行 ,在執行過程中發現:

  1、被申請人是代縣鄉鎮煤炭運銷公司股東出資%,朔城區人民法院下達了2014朔城執字第2號執行裁定書。

  2、2010年原被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訂承包合同,原被申請人一次性繳納被申請人承包費七十五萬元。合同約定原被申請人不承擔承包前的一切債務。附承包合同書

  3、原被申請人在2011年因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條例,違規辦企業、虛開增值稅發票,《煤炭經營資格證》被山西省有關部門吊銷,所有公章被代縣中小企業局收回,公司隨及被解散終止經營,自2012年營業執照未年檢。附件2

  4、被申請人利用原被申請人營業場所鐵路專運線重新註冊新的公司進行營運。鑑於上述理由證明,被申請人是原被申請人的主管部門又是開辦單位,同時收取了承包費,存在著管理與被管理關係。所以變更被執行主體適用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80、81條之規定。附件1 為了使生效的法律文書得到及時執行,充分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體現法律的尊嚴和權威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73關於 在執行中,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名稱變更的,人民法院可裁定變更後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被執行人 之規定。

  申請人特申請變更被申請人 代縣中小企業局 為新的被執行主體,並負連帶償付責任。

  此致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胡忠 2014年8月21日

  篇二

  申請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姓名及職務

  聯絡電話:

  被申請追加、變更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姓名及職務

  聯絡電話:

  追加、變更執行主體請求:

  追加、變更執行主體主要理由及事實:

  此致

  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簽名或蓋章

  年 月 日

  附件:證據目錄及清單

  證 據

  備註:該異議書、證據目錄及清單、證據應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供相應副本。

  篇三

  申請人之母高某因損害賠償一案已經訴至貴院,案號為2008東西初字第1481號,在此案審理過程中,原告高某已經死亡,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申請人做為原告高某的合法繼承人,依法繼承高某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利,特申請將本案原告高某變更為周某。轉載請著名來自:

  此致

  武漢市東西湖人民法院

  申請人:

  2009年8月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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