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怎樣寫才有效

General 更新 2024年10月31日

  村幹部每次直返都打欠條,卻沒想過給錢,商家應該怎麼辦?借條怎麼寫才合法?下面小編整理了相關案例,供你參考。

  村幹部吃飯打白條近6萬元難收回,民間

  黃陂六指街的78歲陸老先生有個10多年的心病:他開餐館期間,16個村、5家單位,在他的餐館吃飯打白條,現在他家餐館關閉已經6年了,還有6萬多元欠款,至今討要無門。

  昨日,陸老先生向本報求助,希望能幫他討回自己的血汗錢。

  陸老先生介紹,11月他在當時的甘棠鎮上開了一家小餐館,小餐館生意很好,附近村委會遇事也到他的餐館吃飯。但是,村委會幹部吃飯後往往以村委會的名義打白條欠賬。想到是“村裡的”,陸老先生並不在意,隨著欠款越來越多,2003年起,陸老先生不堪重負,討要欠款。開始還能要回一點,之後就要不回了。直到2010年餐館關閉,還差6萬多元。

  長江日報記者在陸老先生處看到,欠條有數十張,都已發黃。其中,有4張欠條上記載的是“早點”,早點欠條多的15元,最少的7元。還有幾張是《武漢市黃陂區村級債務核定書》,每張都記載著一個村欠賬總數。陸老先生說,這是欠賬的村將“小白條”收走後,打的“大白條”。

  在陸老先生的統計表上,共有16個村欠款5.91萬元,最多的一個村是甘棠村,欠款2.35萬元。另外還有林業站等5家單位,欠款6936元。

  陸老先生告訴記者,為了討要欠款,10多年來,他不斷往街裡跑,區政府跑,都無功而返。後來跑不動了,兒子接著跑,得到的結果都是一樣:承認欠錢,但沒錢還。

  昨日,六指街辦事處辦公室主任劉光濤受訪時承認,欠陸老先生的錢是事實,街紀委也介入了調查,曾專門召集欠款村書記開會,協調他們還款。劉主任叫苦,這些村都很困難,一時難以還款,街裡又不能強迫村裡,只能是差得比較少的先還。

  【法律解讀】

  一、借款時宜寫“借條”不宜寫“欠條”

  借條和欠條均是一種債權債務的憑證但兩者之間有很大的區別。借條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書面憑證,它證明雙方建立了一種借款合同關係,而欠條是雙方基於以前的經濟往來而進行結算的一種結算依據,它實際上是雙方對過往經濟往來的結算,僅是代表一種純粹的債權債務關係並不代表借款合同關係。因此借款時宜 寫“借條”而不宜寫“欠條”以省去訴訟中解釋“ 欠”款原因、用途的舉證責任。

  二、借款時雙方約定的利率宜寫入借條中

  實踐中有不少債主誤解民間借款不能收取利息所以利息只在口頭約定而沒有寫進借條中。事實上法律規定民間借款雙方可在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範圍內約定利息。法律依據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的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不予保護。《合同法》第211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的規定。如果沒有將利率寫入借條中,出借人一起訴借款人不承認雙方約定,出借人的利息請求將得不到法院的支援。

  三、借款時宜將還款期限寫入借條中

  借款在訴訟時效內受法律保護,實踐中卻有很多出借人往往不知道“訴訟時效”的概念。理論界對借款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訴訟時效問題理解不一,有人主張適用2年訴訟時效也有人主張適用20年訴訟時效。各地法院對此問題的把握也不盡相同。

  因此從債權安全回收的角度考慮,借款時宜將還款期限寫入借條中。如借款人逾期不歸還借款的,出借人應當在借款到期後2年內向其主張權利包括向人民法院起訴或由借款人在催款通知書上簽字確認。

  四、借款時借條宜寫清出借人借款人全名

  實踐上出借人與借款人往往關係較密切也不泛親戚關係,借款時將日常習慣稱謂寫入借條,如將出借人寫成“張叔”“張兄”將借款人寫成“阿三”“四妹”之類等等,萬一借款人逾期還款出借人想到法院起訴借款人往往會因債權、債務人不明確而被法院拒之門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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