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期勞動合同解除

General 更新 2024年05月08日

  目前,勞動合同方面發生的大量爭議,大多是由於解除合同而引起的。有的企業片面強調其用人“自主權”,隨意解除勞動合同,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同時,也有不少勞動者誤解“擇業自由”,任意跳槽,甚至不辭而別,影響了企業勞動力的正常流動。以下是小編整理的,歡迎參考閱讀。

  一、勞動合同解除的基本理論

  1、我國勞動合同解除的歷史沿革 從建國以來至我國在80年代初開始試行勞動合同制度之前,我國基本上實行的是固定用工制度,其特點是:國家用集中統一的指令性計劃把勞動者統一分配到用人單位,用行政手段控制用人單位的用工數量、用工形式、用工辦法。除極特殊的情況和行政調配外,職工基本上是一次分配定終身,生老病死也完全由國家和用人單位包下來的“鐵飯碗”制度。這一制度儘管在建國初期,對於保證大規模的經濟建設,安排就業和穩定政治局勢,曾起過積極作用。但相當時間內,由於沒有隨著社會經濟的變化進行相應的改革,已經嚴重滯後了。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為了適應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需要,從1980年開始,一些地方開始試行勞動合同制。1983年2月原勞動人事部發出《關於積極試行勞動合同制的通知》,提出今後無論全民所有制單位還是縣、區以上集體所有制單位,在招收普通工種或技術工種的工人的時候,用工單位與被招用人員都要訂立具有法律效力的勞動合同,規定雙方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1986年7月12日國務院釋出勞動制度改革“四項暫行規定”,其中《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制定》是中心內容,它規定從1986年10月1日該規定施行起,企業在國家勞動工資計劃指標內招用常年性工作崗位上的工人,除國家另有特別規定者外,統一實行勞動合同制;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在常年性崗位上招用的工人,應當比照該規定執行。它還規定了勞動合同制工人的招收錄用,在職、待業、退休期間的待遇,以及勞動合同的訂立、變更、終止和解除等方面的法律制度。此時,勞動合同的解除制度第一次完整的以書面形式出現在廣大人民面前。

  2、勞動合同解除的概念 我國理論界對勞動合同解除概念的認識並不統一,目前主要有以下幾種不同的認識。第一,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後、尚未全部履行前,勞動

  ①合同雙方當事人或者一方當事人基於一定的法律事實依法提前終止勞動合同法律效力的行為。

  第二,勞動合同解除是指勞動合同生效以後,勞動合同尚未履行或尚未全部履行之前,勞動合同

  ②雙方或者一方依法消滅勞動合同的行為。第三,勞動合同解除是指,勞動合同生效以後,尚未

  ③履行之前,出現的某種因素導致雙方提前終止合同效力的法律行為。第四,勞動合同解除是指,

  ④勞動合同依法簽訂以後,出現法定事由或者雙方協商一致而提前終止勞動合同關係的行為。筆者認為,勞動合同的簽訂是一種法律行為,並且是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因此勞動合同的解除除了是法定事由使然,雙方協商一致的意思表示也是消滅勞動合同法律關係的重要原因。勞動部《關於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6條對勞動合同解除作了這樣的定義: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後,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於某種原因導致勞動合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提前消滅勞動關係的法律。因此,根據我國目前關於勞動合同解除的相關法律規定來看綜合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至第四十條及相關司法解釋來看,第四種觀點是中國法律中關於勞動合同解除的最好解釋。

  二、解除變更

  其實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與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相比,並沒什麼特殊不一樣,只是沒有約定確定的終止時間,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長期合同還是短期合同,要取決於每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履行情況,並不能一概而論,遇到法律規定或雙方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情形,同樣可以解除。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只要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且不用負違約責任。

  1、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也是勞動合同的一種型別,在履行過程中,任何一方由於某種原因希望或已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另一方只要表示同意,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就可以依據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當法律規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出現,或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出現,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就可以依法定條件或約定條件解除。如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出現時,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時,勞動者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此可見,無固定期限合同並不是沒有終止時間的“鐵飯碗”,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都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2、錯誤觀點另外,有很多錯誤觀點認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不能變更的“死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其他型別的合同一樣,也適用勞動法與本法的協商變更原則。按照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除了勞動合同期限以外,雙方當事人還可以就工作內容、勞動報酬、勞動條件和違反勞動合同的賠償責任等方面協商,進行變更。在變更合同條款時,應當按照自願、平等原則進行協商,不能採取脅迫、欺詐、隱瞞事實等非法手段,同時還必須注意變更後的內容不違法,否則,這種變更是無效的。

  3、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優勢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長期在一個單位或部門工作。這種合同適用於工作保密性強、技術複雜、工作又需要保持人員穩定的崗位。這種合同對於用人單位來說,有利於維護其經濟利益,減少頻繁更換關鍵崗位的關鍵人員而帶來的損失。對於勞動者來說,也有利於實現長期穩定職業,鑽研業務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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