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貸資產證券化收益

General 更新 2024年05月14日

  信貸資產證券化是指商業銀行通過在銀行間市場上發行以信貸資產為基礎資產的證券化產品,從而補充銀行系統流動性的過程。接下來請欣賞小編給大家網路收集整理的。

  

  今年初,國務院批准建行和國家開發銀行進行信貸資產化試點,目前國開行的證券發行工作仍處於準備階段。建行是首家發行信貸資產證券的銀行。

  建行總行新聞處有關負責人昨天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建行將於近日召開通氣會說明債券的具體發行情況,目前尚無其他訊息可以透露。有來自業內的觀點認為,建行此次發行的信貸資產將受到市場追捧,這是因為截至2004年底,建行個人房貸的不良貸款率僅為1.2%,低於四大行的平均水平,選擇發行優質資產可減少市場投資風險。此外,目前銀行間債券品種的平均收益率徘徊在1.5%到2.5%的低位水平,信貸資產證券的收益率則可達到4%左右。

  信貸資產證券化的交易結構

  信貸資產證券化的交易結構一般是由發起人將信貸資產轉移給一個特殊目的實體***Special Purpose Vehicle,簡稱SPV ***,再由該特殊目的實體發行資產支援證券。根據SPV構成的不同形式,可分為特殊目的公司***Special Purpose Company,簡稱SPC ***、

  特殊目的信託***Special Purpose Trust,簡稱SPT ***,以及基金或理財計劃等型別。根據我國的法律和政策情況,採用信託模式是目前國內信貸資產證券化較為可行的模式。

  信貸資產證券化的目標是通過一定的法律結構安排將信貸資產轉化為可交易的證券,確定證券化各參與方的法律地位、風險和權益。就開行而言,要實現以下三個方面的目標:

  1、法律要求。實現有限追索,即ABS投資者的追索權僅限於被證券化的資產及該資產相關的權益,而與發起人***開行***和發行人***信託公司***無關;實現風險隔離,即被證券化的資產與發起人***開行***和發行人***信託公司***的其他資產的風險相隔離。

  2、會計要求。實現表外證券化,符合國際會計準則IAS39R關於資產終止確認的標準,即滿足風險、收益和控制權的實質轉移,從而將被證券化的信貸資產移出發起人***開行***的資產負債表外。

  3、市場要求。實現ABS的公募發行與流通,符合有關證券公開發行與上市的法規和監管要求,切合市場需求並保護投資者的利益。根據上述目標,我們提出了交易結構設計的基本思路,如下圖所示:

  該交易結構的核心是利用信託財產獨立性的法律特徵,開行將信貸資產設立他益信託,通過信託公司發行代表受益權份額的ABS指定信託財產的受益人,從而在法律上實現風險隔離和有限追索,並且符合國際會計準則IAS39R關於資產終止確認的標準,實現表外證券化。具體的交易關係如下圖所示: 信貸資產證券化

  在初始階段,我們從存量的信貸資產入手,選擇證券化的資產池。今後還可以考慮增量信貸資產與證券化的結合,即從證券化的目標出發,來評審發放新增貸款,構建增量資產池。在發放之日同時實現證券化的操作。這樣,就能實現客戶與市場的直接對接,不佔用銀行的信貸額度,解決存量資源對於不同管理資產渠道的供給矛盾,迅速做大表外管理資產的規模。

  信貸資產證券化的巨集觀意義

  1、落實"國九條",豐富資本市場投資品種。《國務院關於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4]3號***明確提出:"加大風險較低的固定收益類證券產品的開發力度,為投資者提供儲蓄替代型證券投資品種,積極探索並開發資產證券化品種"。開行將優質的中長期基礎設施貸款進行證券化,形成一種具有穩定現金流的固定收益類產品,為投資者提供了參與國家重大"兩基一支"專案建設的渠道,分享經濟快速發展帶來的收益。

  2、提高直接融資比例 ,優化金融市場的融資結構。我國的金融體系中銀行貸款所佔比重過高,通過信貸資產證券化可以將貸款轉化為證券的形式向市場直接再融資,從而分散銀行體系的信貸風險,優化金融市場的融資結構。

  3、實現信貸體系與證券市場的對接,提高金融資源配置效率。通過信貸資產證券化可實現信貸體系和證券市場的融合,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價格發現功能和監督約束機制,提高金融資源的配置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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