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監督職責

General 更新 2024年05月18日

  安全監督是根據法律要求的,每一個企業都會非常重視。下面是小編帶來的關於的內容,歡迎閱讀!

  一

  一、 接受公司安全監督站的委派後,負責派駐單位的安全監督工作,行使監督職權,承擔安全監督責任。

  二、 根據專案施工設計方案,編制安全監督工作計劃,作為安全監督業績考核的相關依據之一。

  三、 嚴格執行《安全監督作業指導書》,並依據監督工作計劃和HSE相關標準,監督生產作業現場的安全管理、安全教育、應急預案、“兩書一表”的編制和執行情況,督促現場HSE、OSH、ISO14000等體系的執行、稽核及評審工作的落實。

  四、 對監督過程中發現的安全隱患及“三違”現象應及時制止,下發書面通知,監督現場執行,及時向安全監督站彙報, 並作好記錄;對被監督單位未及時整改的隱患,應說明原因,並作好應急預案,報安全監督站處理。

  五、 有權對現場“三違”行為及對出現的安全隱患拒不整改者提出處理意見,按公司制定的處罰條例給予處罰,並將處罰的罰金在規定的時間內上繳公司財務資產部,若有異議,上書安全監督站解決。

  六、 對專案實施過程中的大型施工和特殊作業,安全監督必須親自到現場,及時瞭解施工方案和技術措施,掌握進展情況,督促現場應急預案的編制和落實,監督各崗位嚴格按操作規程和作業要求施工,確保施工安全。

  七、 負責各級檢查組對現場提出的安全隱患進行督促整改,並將整改落實情況及時報告安全監督站;在發現重大安全隱患或違章行為將危及安全生產,造成嚴重後果的緊急情況時,有權決定停工或建議停產,並及時向安全監督站彙報;若不屬於緊急情況,則必須請示安全監督站並得到指示後,再作處理。

  八、 定期報告監督工作,正常情況下每週星期四電話向安全監督站彙報,階段工作每月書面向安全監督站彙報,緊急情況立即報告。

  九、 專案階段工作完成後,向被監督單位提交監督的稽核意見,及時編制監督工作報告上報和存檔。

  十、 參加派駐單位的安全管理工作會議,對HSE業績考核有建議權。

  十一、 在督查事故處理時,有權調閱有關事故檔案;執行“四不放過”原則時,對處理中的違法、違規行為,有權直接上報。

  十二、 堅持原則,秉公辦事,對提供事故真實情況者有權保護。對現場不執行安全監督安全作業指令者,可直接向安全監督站彙報。

  十三、 按規定參加集團公司及管理局組織的安全監督業務培訓、會議及專業學術活動。

  十四、 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

  一、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的有關法規和方針政策以及安全生產管理的法規、標準。

  二、對負責的受監工程實施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

  三、對轄區內的違規、違法建設工程巡檢發現後採取措施並寫出情況說明並及時上報相關領導。

  四、受理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手續的辦理。

  五、編制受監工程安全監督方案,並及時向建設各方主體進行監督計劃交底,並按照監督計劃實施監督管理工作;

  六、檢查督促指導施工企業建立安全保證體系,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檢查特種作業人員證件,監督施工現場安全施工規程的執行。

  七、參加定期安全大檢查和日常的抽巡檢工作,對受監工程實施差異化管理,但每個建設專案每月巡檢不應少於一次。對在建工程的階段性評價或安全評估進行抽查抽檢。

  八、在檢查中發現施工現場存在安全隱患時,簽發限時整改記錄單,施工單位自行整改落實建設、監理單位督促落實整改到位。發現重大安全隱患或者施工單位拒不整改的,應要求立即停止違章作業並下發整改通知書。要求區域性停工整改時,應報站長批准同意後實施並對整改情況進行跟蹤落實。

  九、辨識受監工程重大危險源,督促其按專項施工方案實施。監督需要專家論證的各專項方案。

  十、負責對參建各方的安全行為進行監督,對受監工程中有關責任主體和有關機構行為不履行或拒不整改的,提出不良行為記錄等相關處罰建議並上報領導。

  十一、協助上級部門的安全檢查,如實彙報工程專案或生產中的安全狀況;

  十二、組織或參與施工安全新技術、新經驗的推廣和應用。促進建築施工安全生產的進步和科學化管理。

  十三、組織或參與對施工管理人員、專職安全員及現場施工人員的安全教育和培訓工作

  十四、負責一般事故的調查、分析,提出處理意見,協助處理重大工傷事故、機械事故,並參與制訂糾正和預防措施,防止事故再發生;

  十五、工程竣工驗收前作好安全銷案及監督評價工作 十六、 及時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各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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