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如何註冊國際商標

General 更新 2024年04月29日

  在北京怎麼樣註冊國際商標?註冊國際商標有哪些途徑?小編把整理好的分享給大家,歡迎閱讀,僅供參考哦!

  如何在國外註冊商標

  從現有保護商標的國際公約和慣例看,中國企業到國外註冊商標主要有兩條途徑:一是直接向所在國申請商標註冊;二是通過馬德里協定和議定書辦理商標國際註冊。

  直接向所在國申請商標註冊

  向國外申請商標註冊時,一般應委託所在國的商標代理人進行。這一方面是由於申請人多不具備被申請國的商標法律知識,不瞭解申請的具體程式。另一方面則是由於大多數國家都規定非本國國民申請商標註冊須委託本國的商標代理人代為辦理,至於委託哪一家代理人,則由申請人自己選擇決定。申請人可以委託自己在所申請國的貿易伙伴代為尋找,也可以自己尋找,目前為許多企業所樂於接受的是委託我國的商標涉外代理機構辦理。由於這些機構與國外的許多商標代理人建立了合作伙伴關係,因此委託他們辦理向國外的商標註冊申請,手續簡便,在時間上也較令人滿意。委託這些機構辦理時,只要出具相應的委託書,提供相應的商標圖樣***文字商標有時不必提供圖案***,指定必要的商品範圍就可以了。若申請人委託自己在國外的貿易伙伴代為辦理,雙方應簽訂協議,寫明以我方名義申請註冊,以防商標旁落。

  通過馬德里協定和議定書辦理商標國際註冊

  我國分別於***10月和1995年12月成為《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和《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以下簡稱馬德里協定和議定書***的成員國,因此我國企業可以通過商標國際註冊在馬德里協定和議定書中的成員國取得商標的法律保護。

  申請人在申請商標國際註冊之前,其商標必須首先在原居住國進行該商標的註冊或在原居住國取得商標初步審定,並且初步審定的商標已刊登初步審定公告。申請商標國際註冊的商品和服務範圍不得超出在原居住國註冊的商標和服務範圍。

  如果我國企業需到馬德里協定和議定書成員國中的一個或多個國家申請商標國際註冊,可以直接到國家商標局辦理註冊申請,也可以到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中文申請表,用中文填寫後,按規定交國家商標局。商標局收到申請檔案後,對有關申請手續進行相應的審查;手續齊備者,商標局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將申請檔案譯成法文送達智慧財產權國際局,由其辦理商標註冊。國際局對申請進行審查後,即將該商標註冊,頒發商標國際註冊證,同時通知指定保護的國家***在協定中的成員國為一年,在議定書中的成員國為18個月***進行審查。

  這裡需指出的是,國際註冊並不能產生專用權,換言之,註冊人的商標並不能直接在成員國受到保護。只有當註冊人申請要求在某個成員國得到保護,且被請求國的商標主管機關在規定的期限內沒有駁回其保護要求時,該國際註冊商標才能在該國享有同本國註冊商標相同的權利。

  申請商標國際註冊的程式

  首先,申請人應向國家工商局商標局提出申請。申請人可以直接將各項檔案寄送或直接遞交商標局,也可通過代理機構來辦理。直接申請的檔案包括:填寫好的中國國際註冊申請書一份,申請書一定要加蓋公章、國內商標註冊證***或初步審定公告***影印件一份、通過代理機構遞交申請的,應附上代理委託書、商標圖樣兩張,若是彩色商標,需彩色商標圖樣兩張。申請書應按要求填寫,字跡應清晰易於辯認。 商標局收到手續齊備的申請檔案後,即登記申請日期,編申請號,計算申請人所需繳納的費用,向申請人傳送《收費通知單》。

  申請人接到《收費通知單》後,應儘快按數額繳納費用,商標局只有在收到如數的匯款後,才會向國際局遞交申請。如若兩個月後商標局仍未收到匯款,便會將此申請檔案及其它附件一併退還申請人,不再保留申請日期和申請號。

  這裡應提醒申請人注意,國際局如在商標局收到國際註冊申請之日起,兩個月之內收到商標局遞交的商標註冊申請,商標局的收文日期便是國際局的收文日期,也就是該商標的國際註冊日期;如國際局在兩個月之後收到該申請,國際局則將國際局收到該申請的日期作為收文日期和國際註冊日期。

  如申請人想要指定保護的國家既有“協定”成員國,又有“議定書”成員國,而在本國申請註冊的商標還未取得註冊,或者說剛剛提交申請,遇到這種情況,我們建議申請人可先就“議定書”成員國提出國際註冊申請,當該商標在本國註冊後再就“協定”成員國提出後期領土延伸申請。這樣既能馬上申請商標國際註冊,又不浪費時間,儘快取得商標註冊保護,特別是當該國際註冊申請是在國內註冊申請提出六個月之內提出的,申請人還可要求優先權。

  外國人商標註冊申請的原則

  ***1***申請人所屬國和中國之間已達成商標互惠協議的按照雙邊條約辦理

  商標互惠協議是指申請人所屬國和我國通過簽約或者換文而達成的商標互相註冊協議。除專門的商標互惠協議外,我國在與一些國家簽訂的友好通商或者貿易協定中,也往往包括了商標註冊的互惠原則及有關商標註冊條款。按雙邊條約的規定,通常都給予申請人享受“國民待遇”。我國商標主管機關對於已同我國簽訂商標互惠協議的國家的公民和企業申請商標註冊的,自應按協議的規定辦理。自我國加入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及 《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和 《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以後,雙邊協定則僅適用於沒有加入這三個國際條約的國家。

  ***2***依據申請人所屬國與我國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辦理

  目前,在商標方面的國際條約中,我國已加入的已有四個:即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公約》***1980年3月3日加入***,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1985年3月19日加入***, 《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10月4日加入***和 《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1995年12月1日加入***。對於我國未加入的國際條約,我國沒有遵守的義務。只有雙方都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我國才有遵守的義務。

  尤其是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根據《巴黎公約》的規定,任何一個成員國應在商標註冊方面給予其他成員國國民以國民待遇,因此,《巴黎公約》的所有成員國國民在我國都可以享受商標註冊的國民待遇,在註冊條件、申請手續、步驟等方面享有與我國國民一樣的待遇。

  ***3***按對等原則辦理。

  對等原則是處理國與國之間關係經常採用的一項原則,其基本含義就是:在處理國際間的政治、經濟關係時,你用什麼方式對待我,我也將以同樣的方式對待你。將對等原則適用於涉外商標註冊,就是要求雙方按照同等方式來辦理對方國家的公民或企業的商標註冊申請。比如,如果外國商標申請人所屬國對於我國商標到該國的註冊申請要求提交本國註冊證明、互惠協議證明的,則該國商標申請人也必須向我國商標主管機關提交上述證明;外國商標申請人所屬國要求我方對商標申請書件進行認證、公證的,我國也按對等原則辦理,反之亦同。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提供的,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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