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商標利弊

General 更新 2024年06月01日

  馬德里國際註冊的利弊分別是什麼?小編把整理好的分享給大家,歡迎閱讀,僅供參考哦!

  馬德里國際註冊的利弊分析

  商標馬德里國際註冊的利

  1、費用較低

  商標馬德里國際註冊的費用包括三部分,一是基礎註冊費,二是指定國家的費用,三是本國商標主管機關的費用。國際註冊申請人可以在一份申請中指定一個或者多個成員國要求對其申請商標進行保護,無論指定一個成員國還是指定全部成員國,商標國際註冊申請人均只需繳納一份基礎註冊費,因此,指定的國家越多,越合算。

  通過馬德里協定進行商標國際註冊時,每指定一個國家,就要交納一筆指定費。但是,各成員國的指定費用低於分別到每個國家註冊的費用。首先,馬德里協定國的3個類別以內的指定費用都統一為CHF73***按照通常CHFl.00=RMB6.50的匯率換算,約摺合成人民幣RMB474.50***,比這些協定國中大部分國家的實際商標官費要低;其次,馬德里議定書國的費用盡管各國不盡相同,但基本上都僅僅是這些國家的實際商標官費,沒有額外費用發生。反過來,如果申請人不通過馬德里國際註冊體系而直接去這些協定國或者議定書國單獨申請商標註冊的話,由於各國一般都要求外國人申請商標須委託本國代理人/律師代為辦理,因此申請人除了須支付各國的商標官費外,還需支付國外律師/代理人的代理費/翻譯費等費用。當然,即便是通過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或議定書進行商標國際註冊,如果發生商標駁回、審查意見、異議、商標複審以及其他問題,仍然要通過這些國家的商標律師或商標代理人進行,有關費用與分別到這些國家逐一進行商標註冊申請沒有什麼不同。

  關於申請人本國商標主管機關收取的費用,因國家的不同而不同。 總的來講,通過馬德里協定或議定書進行商標國際註冊,可以節省費用。

  2、節省時間

  中國的商標國際註冊申請人從向中國商標局提交商標國際註冊申請書之日起,一般6個月左右即可取得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國際局頒發的商標國際註冊證明,其上載明商標的國際註冊號和國際註冊日。當然,該國際商標註冊證明,不是商標被核准註冊的證明,只是表明國際局收到了申請的國際註冊申請,並經審查符合國際局的要求,並已經或者即將把該申請提交給各指定國進行審查。該商標能否在各指定國獲准註冊,要以各指定國的審查為準。國際局頒發的國際商標註冊證明的意義在於,該國際註冊號和國際註冊日是其後申請人進行商標的後期指定、變更、轉讓、續展等一系列活動的基礎。

  從國際註冊日起算,如果12個月內沒有收到協定國或者18個月內沒有收到議定書國發來的拒絕給予商標保護的駁回通知書,即表示該商標已在該協定國或議定國自動得到了保護,對於那些實際審查期限非常長的國家,此種規定大大縮短了申請人為得到該國的商標註冊保護而需等待的時間。比如義大利,如果到該國單獨提出商標註冊申請,正常情況下獲得商標註冊的時間約為3-4年,而通過馬德里國際註冊體系,從中請到取得國際註冊證書,再到義大利按規定能夠花費的審查期限,全部時間加起來最長不超過20個月,比單獨申請註冊的3-4年短了很多。

  3、手續簡單

  首先,商標國際註冊申請人自行或者通過本國代理組織向本國商標局遞交一份申請,即可指定眾多國家進行申請保護,手續簡便。其次,申請人不需要委託國外的律師/代理人在各國逐一辦理。商標國際註冊申請人僅需繳納以瑞士法郎計算的統一的官費和本國商標局的手續費,而不需要到每個指定國分別單獨繳納費用。最後,商標國際註冊申請人可以規避一些國家對於單獨申請商標的嚴格要求。比如伊朗,要求所有直接去伊朗申請商標註冊的申請人必須委託伊朗本國的代理人代辦商標註冊申請,而且申請人給予代辦人的授權委託書必須經過申請人本國公證機關的公證和伊朗駐該國的使館的認證方為有效,手續相對較麻煩,而如果通過馬德里國際註冊體系指定伊朗要求註冊,則基本不存在如上手續問題。

  馬德里國際註冊具有申請人在指定國家逐一單獨提出註冊申請同樣的效力。如在規定的12或18個月內,對該商標的保護未被某一被指定的協定國或議定國駁回,該商標就在該協定國或者議定國得到了保護,並且此種保護與單獨註冊獲得的保護相同,因而申請人不必費心面對各國各不相同的註冊要求和審查期限。

  馬德里國際註冊商標的後期變更如後期指定、轉讓、變更名稱/地址、續展等手續,均可以通過簡單的單一程式得以實現,商標國際註冊申請人僅憑一個國際註冊證提交一份申請即可辦理前述各種變更事項。

  商標馬德里國際註冊的弊

  1、必須以基礎註冊為前提,有可能造成時間上的延誤目前大多數國家都採取註冊獲得商標權的原則,即註冊原則或稱註冊主義,也有采取註冊與使用相結合的原則,少數國家採取使用主義原則,即便是採取使用主義的國家,商標註冊也非常重要。因此,早一天申請商標註冊,對任何公司都是至關重要的。但對於通過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進行商標國際註冊來說,基礎註冊是前提條件,也就是,要通過馬德里進行商標的國際註冊,申請人的商標必須是已經在其原屬國***即本國***獲得註冊的商標。而要先在其本國獲得商標註冊,少則需要一年,多則需要兩年,如發生異議等情況,更是不知道需要多長時間。我們可以想象,在這麼長的時間內,誰能保證該商標在國外那麼多國家不被他人善意註冊或者惡意註冊?要避免這種情況的發生,唯一的辦法,只能是在本國提出商標註冊申請的同時,到各個國家去逐一申請註冊。如果本國和目標國都是《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的成員國,則可以自本國提出商標註冊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到目標國提出註冊申請並主張優先權。

  因此,從某種意義上講,通過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進行的商標國外註冊,不是節省時間,而是在浪費時間,並有可能給企業的國際化經營和商標策略的實施造成無可挽回的損失。象“聯想換標”這樣大的戰略性舉動,絕對不能通過商標註冊馬德里體系進行,而必須是在同一時間內在全世界所有目標國同時進行,或者是根據《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的規定,全部在六個月的優先權期限內完成。

  2、無法享受到《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規定的優先權所有《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成員國的國民、企業、事業單位、組織或者在這些成員國有居所或辦公場所的自然人、企事業單位或組織,在商標註冊上有權享有《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規定的6個月的優先權。

  根據《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的規定,一成員國的商標註冊申請人在優先權日內,即在其自國提出商標註冊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到另外一個成員國提出同樣的商標申請並主張優先權,則其在本國提出申請的申請日被視為後一申請的申請日。例如,一中國申請人於2004年1月1日向中國商標局提出一商標註冊申請,中國商標局於當日收到並予以受理,則其在中國的申請日就是2004年1月1日。該申請人在5月28日分別向法國、德國等《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的成員國提出同樣的商標註冊申請,並提供優先權檔案和主張優先權,那麼,該申請人在法國、德國等《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成員國的商標註冊申請的申請日被視為是2004?月1日。如果他人在2004年4月28日向法國或德國提相同或近似的商標註冊申請,就會被視為在後的商標申請而被駁回。

  但是,要通過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進行商標的國外註冊,就無法享受到《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規定的優先權。因為馬德里協定要求以基礎註冊為前提,而要完成基礎註冊,一般都需要一年以上的時間,更不用說在六個月完成了。所以,等基礎註冊完成,早巳超出六個月的優先權期限了。

  因此,從這一點上講,馬德里協定等於是在浪費時間。並且,如果因此造成商標在國外被他人搶先註冊,而由此帶來的損失,可不是一星半點。即使是通過訴訟或其他程式將商標奪回,其花費的代價也不是通過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節省的費用能夠彌補的。

  3、“中心打擊”原則上面我們已經提到,通過商標馬德里國際註冊程式註冊的商標,如果在註冊之日起5年之內,基礎註冊或申請全部或部分被駁回、撤回、登出、撤銷、放棄或宣佈無效,那麼,其效力及於所有指定國,即該商標不得再要求國際註冊給予的保護,而不管該商標的國際註冊是否已經被轉讓,這項規定被稱為“中心打擊”。

  很顯然,“中心打擊”原則,是對通過馬德里協定進行商標國際註冊的申請人的商標利益的重大“打擊”。本來,商標註冊人想通過馬德里協定節省時間和費用,如果發生“中心打擊”的問題,商標註冊人的損失將是不可估量的。即使是通過議定書進行的國際註冊,雖然他在已經註冊的國家的國際商標註冊可以自該商標被撤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所指定的議定書成員國商標主管機關提交一份申請,並按照各成員國的規定繳納一定的費用,將該商標的國際註冊轉換為在該國家的國家註冊,但是,所花費的費用和時間可能與當初的期望背道而馳。

  由此可見,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有利有弊。作為這樣一個被廣泛認同和參加的國際商標註冊的協定,其優勢是相當明顯的,但同時,我們又要認識其存在的問題。作為商標申請人,或者作為提供商標註冊建議的商標律師或者商標代理人,一定要有清醒的認識,要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是否使用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體系。

  如何根據申請人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使用馬德里體系及靈活運用馬德里體系

  ***一***對於已經註冊或經初審公告的商標,可以適用馬德里協定有些企業在準備進行商標的國外註冊時,它的商標已經在中國獲得註冊或者被初審公告。這種情況目前比較常見。這是因為,很多中國企業在規模壯大之前,或者是在遇到商標在海外被他人槍注之前,或者是遇到其他問題,或者是被他人提醒之前,根本沒有想到到國外註冊自己的商標。在這種情況下,企業可以通過馬德里協定或議定書到馬德里聯盟的成員國註冊自己的商標。即便是這種情況,也建議企業在註冊之前先進行商標檢索。但是,由於國際局並不提供各國的商標檢索服務,很有必要通過中國的商標代理機構到各個成員國進行商標檢索,以確認該商標獲得註冊的可能性,否則,一旦該商標被駁回,就會造成不必要的花費。尤其是對於議定書國,它們的指定費用還是相當高的,進行事前檢索,減少盲目性,可以節省費用。對於協定國,是否檢索,應根據情況而定。如果申請人***企業***的產品已經出口或準備出口到相關的國家,最好還是先做檢索,掌握好目標國的商標狀況,避免造成商標侵權進而影響到業務的拓展。因為從國際局收到企業提出的國際註冊申請,到指定國做出是否授權註冊的決定,畢竟還需要12個月或18個月的時間。

  同時,我們還要注意一種情況,很多中國企業往往只註冊中文的商標,而到國外註冊商標時,一般都要註冊英文商標或者與當地語言相一致的商標,以適應其國際化的需要。在這種情況下,只有中文商標可以適用馬德里協定進行國際註冊,而英文商標屬於新的商標,並沒有在中國註冊,因而沒有基礎註冊這個前提,應當參照下面***二***中介紹的對策加以處理。

  當然,還有很多國家不是馬德里聯盟的成員國。對於非馬德里成員國,可以用逐一申請或利用“非知”等地區性智慧財產權組織進行商標的國外註冊。

  ***二***對於尚未在中國提出商標註冊申請的商標,應分別情況區別對待

  1、如果該商標是跨國公司或大企業的重大商標行動,應採取以下措施:

  ***1***在向中國商標局提出商標註冊申請的同時,通過馬德里體系,在議定書國提出商標註冊申請。當然,也可考慮逐一申請,原因在於逐一申請時如果目標國是《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的成員國,則可以享有優先權。同時,還應當注意一個問題,就是通過中國商標局向WIPO的國際局提交國際註冊申請時,由於受人員和其他條件所限,中國商標局並不能及時將這些申請遞交到國際局,而國際局以收到申請的日期為申請日,這樣就導致國際申請被大大耽誤了。為避免發生類似的情況,建議對重要的議定書國家,仍然要以逐一註冊的方式進行國外商標註冊。

  ***2***對於重要的協定國,一律不使用馬德里體系,而應當採取逐一申請的方式,分別到這些國家提出商標註冊申請,並根據《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的規定,在該公約的成員國主張優先權。比如,對於“聯想換標”這樣重大的商標戰略性的行動,就應當採用逐一註冊的方式,分別進行商標註冊。

  ***3***還可以考慮通過地區性的商標國際組織進行商標的國際註冊,如通過歐共體的內部市場協調局,申請歐共體商標註冊,通過非洲智慧財產權組織,申請“非知”商標註冊等。

  ***4***對於非馬德里同盟的一般國家,毫無疑問,應以逐一註冊為主。

  ***5***對於非重要的協定國,也可以等待商標初審公告或註冊後再通過馬德里體系進行國際註冊。不過,在確定是否屬於“非重要的協定國”時,要非常慎重,不僅要考慮目前的狀況,還要考慮今後的發展:尤其是要考慮企業的整體戰略,避免因小失大。

  2、如果申請商標的重要性現在還不能肯定:或者是中小型號企業,不能投入過多費用,則可以適用以下策略:

  ***1***對於非常重要的協定國,採取逐一註冊,保證申請時間的同步性。尤其是可以適用《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規定的優先權。因為既然在申請國內註冊時就考慮國外註冊,必然會有一定的戰略考慮,還是可以確定哪些國家是重要國家,哪些國家相對不是那麼重要,至少在目前是這樣。

  ***2***對於議定書國,可以利用馬德里體系。因為議定書國只需要有國內申請就可以了,它不要求以基礎註冊為前提。

  ***3***對於非重要國家,可以相機行事。比如在本國的商標註冊申請獲得註冊後再通過馬德里進行國際註冊,也不失為明智的選擇。當然,我們假定的前提是企業還不能確定該商標進行國外註冊的重要性或者花不起較多的費用。

  ***三***對於已經在中國提出商標註冊申請,尚未被商標局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在適用馬德里協定時的對策有的企業在準備進行商標國外註冊時,其商標已經向中國商標局提出了商標註冊申請,但尚未在中國獲得公告或註冊。這種情況,我們在日常工作中也常常遇到。這是因為很多企業在申請國內註冊時,並沒有意識到或者想到去國外進行商標註冊。

  對於此種情況,如果該商標的國外註冊非常重要,或者說在某些國家進行註冊非常重要,建議該企業採取逐一註冊的方式,趕快在這些國家進行註冊。當然,如果目標國是議定書國,可以通過馬德里體系在議定書國進行國際註冊。如果有些註冊目標國不是很重要,而且是馬德里聯盟的協定國,則可以在該商標被中國商標局初審公告後,通過馬德里體系進行註冊。

  還有一種情況,就是如果該商標註冊申請已經向中國商標局提交了很長時間,該商標很快就會被商標局公告,除非是特別重要的國家,而且是為了防止他人搶注或為了重要戰略的實施,索性等該商標被初審公告後,再通過馬德里體系進行國際註冊。

  ***四***如何應對“中心打擊”原則前面我們講了馬德里協定的“中心打擊”原則,這是一個不容忽視的問題。如何避免“中心打擊”情況的發生?首先,就是保證基礎註冊在五年內不被全部或部分駁回、撤回、登出、撤銷、放棄或宣佈無效等。其次,也是最有效的方法,就是採取逐一國家註冊的方式,不通過馬德里系統進行商標的國際註冊。當然,“中心打擊”發生的情況並不多,一方面,商標註冊人要提高警惕,儘量避免這種情況的發生;另一方面,一旦發生這種情況,商標註冊人應積極應對,採取一切措施讓國際註冊轉變為逐一國家的註冊申請,並獲得在相關國家的註冊。

  註冊涉外商標的途徑有哪些

  1、單國註冊:單個國家註冊是指企業通過代理人或經銷商或其他方式,到國外一個國家或一個地區辦理商標註冊。一般來講,我國企業可以到巴黎公約成員國或與我國簽訂有商標註冊互惠協議的國家逐一註冊。

  2、歐盟註冊:歐盟商標是指根據CTMR***歐共體商標條例***規定的條件獲得OHIM***歐共體內部市場協調局***註冊的,在歐盟範圍內有效的,用來識別和區分商品或服務的標記。

  3、馬德里註冊:即根據《商標國際商標註冊馬德里協定》***以下簡稱“馬德里協定”***或《商標國際商標註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以下簡稱“馬德里議定書”***的規定,在馬德里聯盟成員國間所進行的商標註冊。我們通常所說的商標國際商標註冊,指的就是馬德里商標國際商標註冊。

  4、非洲智慧財產權組織註冊:非洲智慧財產權組織是由前法國殖民地中的官方語言為法語的國家組成的保護智慧財產權的一個地區性聯盟。總部設在喀麥隆首都雅溫得,統一管理各個成員國的商標事務。非知組織成員國在商標領域內完全受非知組織的約束,沒有各自獨立的商標制度,所以並不存在逐一國家註冊的可能性,只能通過非知組織註冊。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提供的,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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