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異議如何答辯

General 更新 2024年04月30日

  商標的異議如何進行答辯?答辯有什麼要注意的事項嗎?小編把整理好的分享給大家,歡迎閱讀,僅供參考哦!

  如何進行商標異議答辯?

  當申請註冊的商標通過初步審定進入初審公告後的3個月異議期中,一旦被他人提出異議,則會啟動商標異議程式。該申請註冊的商標則成為被異議商標,即使是已經被刊發註冊公告的,該註冊公告無效***注:為了按時出版“商標公告書”,《商標註冊公告》往往會在異議期限滿前幾天排好印刷版,當他人的商標異議在異議期限截止的前幾天甚至是最後一天提出的,加上郵寄所需的途中時間,就會出現既被提異議又被“註冊公告”的情況***。申請人能否取得該商標的專用權,則取決於商標局對該商標的異議裁定。

  商標局在受理商標異議申請後,會及時將異議人的“商標異議申請書”及異議理由和證據材料等的副本送交被異議人,限定被異議人在收到商標異議書等副本之日起30日內答辯,被異議人在限定期限內未作出書面答辯的,視為放棄答辯權利,異議程式照常進行。

  被異議人的答辯應包含有以下內容:

  1.人的主體資格

  必須是被異議人或是被異議人合法委託的代理人。

  商標異議答辯如委託商標代理組織代理,須附送《商標代理委託書》。

  商標局將根據當事人所陳述的事實和理由,經調查核實後,作出異議裁定,製作異議裁定書通知異議雙方當事人。

  2、有明確的異議理由

  針對異議人在“商標異議申請書”中的異議理由和證據材料、被異議人應提出相應的答辯理由和證據材料,答辯理由和證據材料的充分與否,將有可能對異議案件起到決定性的作用。

  3、答辯的時限

  《商標法》規定被異議人在收到商標異議書之日起30日內必須將答辯材料交寄商標局。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10條的規定,當事人直接遞交答辯及相關證據材料的,以遞交日為準;郵寄的,以寄出的郵戳日為準。郵戳日不清晰或者沒有郵戳的,以商標局實際收到日為準。但是,如果當事人能夠提供實際郵戳日證據的除外。雖然法律設有此但書規定,當事人應當盡地在異議期限內寄異議答辯並保證郵戳清晰,以免出現不必要的麻煩。如被異議人的答辯材料以郵寄方式提交且郵戳日不清,則以商標局實際收到日為答辯日。如果該實際收到日超過法定異議期限,有可能導致已做出裁決,則必然會給利害關係人帶來不利影響,也會給商標局的異議審查工作帶來負面影響。

  無論被異議人未答辯或者未在規定期限內答辯的,商標局都將依法進行裁定。

  提交商標異議答辯材料注意什麼?

  商標局寄送商標異議書副本的信封***用以確定答辯是否在規定的時限內提出***要隨同異議答辯及材料一起寄送商標局。被異議人所提供的答辯材料中如果有外文書件,必須翻譯成中文,否則,該外文異議答辯將不作為異議答辯材料使用,並退回給當事人。***見: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1997年1月14日《關於商標異議中外文書件應附中文譯本的通知》 ***

  關於補充證據材料的宣告與提交時限

  根據《商標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需要在提出異議答辯後補充有關證據材料的,應當在異議答辯書中宣告,並自提交異議答辯書之日起3個月提交;期滿未提交的,視為當事人放充補充有關證據材料。 在商標局未接受後補答辯材料且異議成立時,被異議人不服還可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並將擬後補的材料提交至該會。

  註冊商標無效和註冊商標撤銷有哪些區別?

  註冊商標的撤銷與無效都將最終導致商標權的滅失,但他們是兩項完全不同的制度。其區別是:

  首先,導致註冊商標可撤銷與註冊商標無效的原因不同。註冊商標無效是因為直接違反了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侵犯到了國家的法律秩序和公共利益,因而是當然的無效、自始的無效、絕對的無效;註冊商標可撤銷是因為註冊商標在申請註冊過程中和獲得註冊後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權益,只是當時合法權利人未發現。如果在合理期限內***比如5年內***權利人發現自身的權利受到侵犯,則可以向商標行政管理機關提出撤銷註冊商標的申請。

  其次,處理程式不同。由於無效的註冊商標直接違反了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從而侵犯了國家的法律秩序和公共利益,因此註冊商標無效的裁定應當由商標行政管理機關依職權主動做出,但是並不排斥社會公眾對註冊商標的效力進行監督;註冊商標可撤銷的申請一般只能由利害關係人提出,商標行政管理機關一般不得主動撤銷,必須根據利害關係人的申請撤銷註冊商標。

  再次,撤銷的效力與無效的效力不同。前面已經提到,註冊商標無效是當然的無效、自始無效、絕對無效,註冊商標無效的裁定具有溯及力;而註冊商標被撤銷前是有效的,只是被撤銷後其效力才歸於無效,因此被撤銷註冊商標是嗣後的無效、相對的無效,註冊商標被撤銷的裁定不具有溯及力。

  可見,註冊商標的無效和可撤銷制度存在著很大差異,對二者進行細緻區分具有重大的理論和現實意義。但是在我國商標法理論和實踐中,並未對二者進行有效區分。我國商標法實際上將註冊商標的無效作為條件來看待,而將註冊商標被撤銷作為其被裁定無效後的法律後果;在表現形式上,只能表現為註冊商標的無效,從而極大強化了商標法的公法或日行政法性質,而弱化了商標法的私法性質。

  實際上,作為智慧財產權法重要組成部分的商標法本質上是私法。在發動主體上,商標行政管理機構一直是最主要的主體,這就弱化了與註冊商標最有利害關係的主體的申請發動權,也大大增加了商標行政管理機關的工作量,降低了工作效率;最後,在法律實施和執行成本方面進行考量,由於沒有註冊商標可撤銷制度的緩衝,大量的註冊商標被宣告無效,從而加大了政府機關的行政成本、浪費了社會資源,最終不利於市場經濟的發展。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提供的,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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