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加班費有什麼計算方法

General 更新 2024年04月29日

  事業單位要求勞動者超過標準工作時間工作的,就要按照規定支付加班費,那加班費是怎麼計算的呢?以下是小編為你整理的事業單位加班費的計算方法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事業單位加班費的計算方法

  加班費是用加班時間乘以每單位工資標準***即加班天數乘以日工資標準,或者加班小時數乘以小時工資標準***,再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乘以相應的倍數。但從《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裡,我們只能知道加班加點相對於正常工資的“倍數”,即: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以及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應分別按照工資的150%、200%和300%支付加班工資,而沒有每單位工資標準***即日工資標準或小時工資標準***的規定。這也是有些用人單位隨意剋扣,少發勞動者加班費的根源所在。所以,我國還應出臺相關規定,明確加班費的計算標準,以免用人單位鑽法律不盡完善的空子,而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加班費***加班工資***的計算公式如下:

  1、延長時間的加班工資計算:加班工資=日標準工資***或計件工資***÷8***小時***×1.5×加班時間

  2、休息日的加班工資計算:加班工資=日標準工資***或計件工資***÷8***小時***×2×加班時間

  3、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資計算:加班工資=日標準工資***或計件工資***÷8***小時***×3×加班時間。

  事業單位加班費的規定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一***8小時外加點:根據1995年5月1日起施行的《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三條 “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因此,如果安排勞動者在每天8小時之外延長工作時間的,就應該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支付加班費,即加班費不低於150%的工資;

  ***二***休息日加班:如果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的,就應該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支付加班費,即加班費不低於200%的工資

  ***三***法定節日加班:根據1999年9月18日國務院頒佈的《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國務院令第270號***第二條規定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由原來的7天改為10天,即:

  ***1***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2***春節,放假3天***農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3***勞動節,放假3天***5月1日、2日、3日***;

  ***4***國慶節,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也就是說,以上日期就是法定休假日,如果在以上日期安排勞動者工作的,就應該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支付加班費,即加班費不低於300%的工資。

  ***四***計件工資時的加班加點: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規定:“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並應按本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

  ***五***綜合計算工時的加點:依據我國勞動與社會保障部2000年3月17日頒發的《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數和工作時間分別調整為20.92天和167.4小時。”因此,實行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如果月平均工作天數超過20.92天,或者月平均工作時間超過167.4小時的,應該視為加點,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支付加班費,即加班費不低於150%的工資。

  每月制度工作天數***即月平均工作天數***明確規定為20.92天,月平均工作時間為167.4小時。

  單位加班費的基數計算

  1、如果勞動合同有明確約定工資數額的,應當以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準。應當注意的是,如果勞動合同的工資專案分為“基本工資”、“崗位工資”、“職務工資”等,應當以各項工資的總和作為基數計發加班費,不能以“基本工資”、“崗位工資”或“職務工資”單獨一項作為計算基數。

  2、如果勞動合同沒有明確約定工資數額,或者合同約定不明確時,應當以實際工資作為計算基數。凡是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都屬於實際工資,具體包括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範圍的解釋》中規定“工資總額”的幾個組成部分。但是應當注意一點,在以實際工資都可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時,加班費、伙食補助和勞動保護補貼等應當扣除,不能列入計算範圍。

  3、在確定職工日平均工資和小時平均工資時,應當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規定,以每月工作時間為20.92天和167.4小時進行折算。

  4、實行計件工資的,應當以法定時間內的計件單價為加班費的計算基數。

  5、加班費的計算基數低於當地當年的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以日、時最低工資標準為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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