馳名商標保護範圍

General 更新 2024年06月02日

  馳名商標的保護範圍是指什麼?如何保護一個馳名商標呢?一起來看看下面小編為你帶來的“”,這其中也許就有你需要的。

  的判定

  1、對未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依據《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保護範圍及於相同或者類似的商品/服務。

  2、對已經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依據《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保護範圍及於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的商品/服務。

  在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的商品/服務上擴大對已註冊馳名商標的保護範圍,應當以存在混淆、誤導的可能性為前提。

  馳名商標保護的兩種情況

  ***一***未註冊的馳名商標。《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第一款規定,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是複製、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可見,未註冊的馳名商標享有類似於普通註冊商標的專用權。

  *** 二***註冊的馳名商標。《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第二款規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是複製、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註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可見,已註冊的馳名商標註冊人除依法享有商標註冊所產生的商標專用權外,還有權禁止他人在一定範圍的非類似商品上註冊或使用其馳名商標,甚至有權禁止他人將其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的一部分使用。

  擴大馳名商標保護的內容

  具體地說,擴大保護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將與他人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在非類似商品上申請註冊,且可能損害馳名商標註冊人的權益的,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駁回其註冊申請;申請人不服的,可以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已經註冊的,自注冊之日起五年內,馳名商標註冊人可以請求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予以撤銷,但惡意註冊的不受時間限制。

  ***二***將與他人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在非類似的商品上使用,且會暗示該商品與馳名商標註冊人存在某種聯絡,從而可能使馳名商標註冊人的權益受到損害的,馳名商標註冊人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兩年內,請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制止。

  ***三***自馳名商標認定之日起,他人將與該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名稱的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眾誤認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予核准登記;已經登記的,馳名商標註冊人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兩年內,請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撤銷。

  馳名商標的絕對保護

  馳名商標的絕對保護指的是禁止在何商品使用他人的馳名商標,其保護範圍比相對保護範圍寬,馳名商標的專用權具有絕對效力。

  如美國法律規定。任何未經註冊的商標被使用於同類或完全不同的商品上,都構成對商標權的侵害。如著名的照相器材商標“柯達”***Kodak***被使用於腳踏車或打火機;著名的開胃酒商標“杜波尼特”***Dubonnet,英國卡得勃利一施偉伯公司出品***被使用於女鞋,著名的香菸商標“福運牌”***Lucky Strike***、“駱駝牌”***Camel***被使用於巧克力或糖果都是不允許的,儘管前後兩類商品完全不同。

  荷蘭、比利時、盧森堡對馳名商標的保護,也不以同類商品為限,如汽車商標“雪佛萊”***Chevrolet***用於手錶、香菸商標“福運牌”用於香水,皆構成侵權行為。

  此外,童大利、瑞士、英國、日本等眾多經濟發達國家對馳名商標實行絕對保護。如日本東京地方法院曾判決禁止將照相機商標“雅西卡” ***Yashica***使用於化妝用品。英國則規定準許馳名商標權人為避免他人冒用,可申請將馳名商標註冊於其非經營範圍的產品。

  對馳名商標“白搭車”的做法,也被認為是對馳名商標的侵害。例如英國胃藥“Bisurated”商標權人控告他人在胃藥說明書中印有與“Bisurated”同一處方字樣,儘管並未直接冒用“Bisurated”商標,但明示,或暗示其製造方法可以與“Bisurated”產品相比擬。英國法院認定被控者的行為屬侵權行為。凡在商品包裝印上“我們的產品質量與某某商標產品質量相同,而我們的價格卻較便宜,如不信,可照價退款”等文字,將被認為是侵害他人權利。

  美國嚴格禁止出售的商品包含他人姓名、商號而使公眾誤認為該商品是他人或他人商號產品的做法,也禁止通過使用“Copy”***仿製品***、“Reproduction”<複製品***和“Eguivalent”***相同的***等字樣,而使自己的產品與馳名商標相提並論的做法。

  德國禁止針對馳名商標做比較性的廣告。

  法國、比利時、瑞士和童大利等國均禁止針對馳名商標做直接或間接或暗示的比較性廣告。2.馳名商標的絕對保護

  馳名商標的絕對保護指的是禁止在何商品使用他人的馳名商標,其保護範圍比相對保護範圍寬,馳名商標的專用權具有絕對效力。

  如美國法律規定。任何未經註冊的商標被使用於同類或完全不同的商品上,都構成對商標權的侵害。如著名的照相器材商標“柯達”***Kodak***被使用於腳踏車或打火機;著名的開胃酒商標“杜波尼特”***Dubonnet,英國卡得勃利一施偉伯公司出品***被使用於女鞋,著名的香菸商標“福運牌”***Lucky Strike***、“駱駝牌”***Camel***被使用於巧克力或糖果都是不允許的,儘管前後兩類商品完全不同。

  荷蘭、比利時、盧森堡對馳名商標的保護,也不以同類商品為限,如汽車商標“雪佛萊”***Chevrolet***用於手錶、香菸商標“福運牌”用於香水,皆構成侵權行為。

  此外,童大利、瑞士、英國、日本等眾多經濟發達國家對馳名商標實行絕對保護。如日本東京地方法院曾判決禁止將照相機商標“雅西卡” ***Yashica***使用於化妝用品。英國則規定準許馳名商標權人為避免他人冒用,可申請將馳名商標註冊於其非經營範圍的產品。

  對馳名商標“白搭車”的做法,也被認為是對馳名商標的侵害。例如英國胃藥“Bisurated”商標權人控告他人在胃藥說明書中印有與“Bisurated”同一處方字樣,儘管並未直接冒用“Bisurated”商標,但明示,或暗示其製造方法可以與“Bisurated”產品相比擬。英國法院認定被控者的行為屬侵權行為。凡在商品包裝印上“我們的產品質量與某某商標產品質量相同,而我們的價格卻較便宜,如不信,可照價退款”等文字,將被認為是侵害他人權利。

  美國嚴格禁止出售的商品包含他人姓名、商號而使公眾誤認為該商品是他人或他人商號產品的做法,也禁止通過使用“Copy”***仿製品***、“Reproduction”<複製品***和“Eguivalent”***相同的***等字樣,而使自己的產品與馳名商標相提並論的做法。

  德國禁止針對馳名商標做比較性的廣告。

  法國、比利時、瑞士和童大利等國均禁止針對馳名商標做直接或間接或暗示的比較性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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