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工時制加班費基數是怎麼算

General 更新 2024年05月04日

  職工被安排延長了工作的時間,應該得到加班費的,那綜合工時制的加班費是怎麼規定?基數是怎麼計算的?以下是小編為你整理的綜合工時制加班費的基數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綜合工時制加班費的基數

  ***1***標準工時制加班工資基數的確定

  ①工作日加班,工作日加班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加班工資;

  ②休息日加班,休息日加班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③法定節假日加班,法定節假日加班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加班工資。

  需要指出的是,用人單位如果安排勞動者在工作日和法定節假日加班的,必須按照法定標準支付加班工資。如果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就不僅影響勞動者休息,也影響他們的精神文化生活和其他社會活動,所以不能用安排補休的方式彌補。如果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加班的,則用人單位有兩種選擇,可以安排勞動者補休,也可以按照法定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加班工資,選擇權掌握在用人單位手中。

  ***2***綜合工時制加班工資基數的確定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勞動者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應不低於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加班工資;用人單位在法定休假節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按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加班工資。

  ***3***不定時工時制加班工資基數的確定

  實行不定時工時制的,在工作日和休息日加班的,不需支付加班工資,按照上海的規定,則在法定休假節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按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加班工資。

  ***4***計件工資制加班工資基數的確定

  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實行計件工資制的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根據以上標準工時制中①②③的原則相應調整計件單價。

  綜合工時制加班費的計算

  綜合計算工時制,指企業因工作情況特殊或受季節和自然條件限制,需要安排職工連續作業,無法實行標準工時制度,採用以周、月、年等為週期計算工作時間的工時制度。綜合計算工時制必須經過批准,未經審批,企業無權自行決定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

  由於綜合計算工時制以被批准的計算週期***周、月、季、年***來計算工作時間,所以其工作時間不受標準工時制最高額的限制。譬如被批准的計算週期是季度,則在一個季度中,總工作時間為20.83天×3月×8小時=499.9小時,而沒有每天8小時和每週40小時的限制。但在一個計算週期內,如果工作超過499.9小時的部分,則應計算加班費。

  沒有加班費的情況

  計算加班工資的一個前提就是“加班的事實”是法律意義上的加班,在實踐中,員工和企業在對“加班事實”的認定方面應把握以下幾點:

  ***1***自願工作的不屬於加班。用人單位支付加班工資的前提是“用人單位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員工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即由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用人單位才應支付加班工資。如果員工的工作既不是用人單位的要求、決定,也沒有在用人單位認可的加班記錄,而只是自願加班的情況,則不屬於加班,用人單位無須支付加班費。但是,如果用人單位對員工的加班予以追認的話,就是單位安排的加班,就應該支付相應的加班工資。

  ***2***有證據證明為單位安排可確認為“事實加班”。變相的延長了員工的工作時間,屬於加班。但前提是員工必須有證據證明,確屬因用人單位安排了過多的工作任務,而使員工不得不在正常的工作時間以外加班。

  ***3***不定時工作制人員無加班收入。如果用人單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員工工作的,仍然應當按照不低於本人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加班費。

  ***4***綜合計算工時制人員在標準工作時間內無加班收入。

  ***5***計件工資制在定額外安排工作的認定為“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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