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勞動法對山東婚假的規定

General 更新 2024年05月14日

  瞭解勞動法對婚假的規定可以調動山東勞動者工作的積極性。下面是由小編分享的,希望對你有用。

  

  婚假3天

  原14天晚婚假已取消

  “第三十條 女方晚育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六十日,並給予男方護理假七日。增加的婚假、產假、護理假,視為出勤,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農民、城鎮失業人員實行晚婚晚育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村***居***民委員會給予適當獎勵,並提供優先優惠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2年9月28日山東省第九屆人大會第31次會議通過***

  新勞動法對婚假的規定

  勞動法第四章第五十一條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 婚喪假 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新勞動法婚假規定就這一條,所謂法定,就根據根據《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

  1、按法定結婚年齡***女20週歲,男22週歲***結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齡***女23週歲,男25週歲***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結婚時男女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視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4、在探親假***探父母***期間結婚的,不另給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2017勞動法對山東婚假的最新規定

  新條例剔除晚婚晚育有關規定

  據介紹,為保持與新修訂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法制統一,將原《條例》第十九條“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的規定,修改為“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刪去了晚婚晚育的有關規定,這是此次最重要的修改。

  同時,新《條例》明確、具體規定了病殘兒、收養、再婚等申請再生育子女的的條件,作為全面兩孩政策的補充。

  原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中第二十九條規定,男女雙方晚婚的,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日。新《條例》中,刪去了晚婚假獎勵。

  國家規定產假外再增60天

  據介紹,新《條例》增加了產假。考慮到產婦的身體恢復和母嬰健康的需要,新《條例》第二十五規定,符合法律和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不分孩次,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均增加產假六十日,並給予男方護理假七日。增加的產假、護理假,視為出勤,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另據記者瞭解,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而新《條例》出臺後,今後只要是符合法律法規的生育,不論是一孩還是二孩,產婦都將享受最少“98+60”即158天產假。

  領了獨生子女證不追回獎勵

  按照“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的原則,新《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獲得證書的或獎勵符合扶助條件的夫妻,繼續按照規定享受各項計劃生育獎勵優待。

  其中,為了彌補城鎮部分人員無法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的立法空白,新《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獨生子女父母為機關、事業組織、企業職工以外城鎮其他居民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參照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給予獎勵扶助。新《條例》還規定,對於已經領取證書後再生育的,登出光榮證,停止享受有關的各種優待。同時根據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刪去了“追回領取的各種獎勵”的規定。據瞭解,新《條例》第二十六條將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領取年限由子女滿十四周歲延長至十八週歲,同時為了增強立法的周延性,解決部分人員領取獨生子女獎勵費無法可依的問題,將“城鎮失業人員和農民”擴大修改為“其他人員”,統一由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政府兌現,實現了符合條件人員的全覆蓋。

  一二孩均免費登記不再審批

  此外,新《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生育第一、第二個子女實行免費登記制度,不再審批。再生育子女實行生育審批制度。調整擴大再生育申請受理單位。由原《條例》規定的女方戶籍所在地,擴大到一方戶籍所在地或者居住證申領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同時減少了申請辦理生育證應當提交的證件和證明。

  新《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夫妻可以自行選擇生育子女的時間,自主選擇避孕節育措施,依法享受母嬰保健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等。新《條例》第三十四條改變了以往查驗孕產婦生育證的做法,要求醫療保健機構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提供孕產期保健和接生服務時,應當主動了解孕產婦的身份資訊,並按照規定上報。 據大眾網

  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降了

  新華社濟南1月22日電 今後山東省超出生育政策所要繳納的社會撫養費標準將普遍降低,這是山東省計生條例修正案規定的。

  山東省十二屆人大會第十八次會議22日通過了這一條例修正案。根據修正案,不符合再生育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生育子女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生育子女等情形,每多生育一個子女的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由原來的規定基數的3到6倍,改為按規定基數的3倍徵收。

  這一條例修正案規定,符合法定結婚條件但未辦理結婚登記而生育第一個子女,逾期未補辦結婚登記的,由原來按照規定基數的1/2徵收社會撫養費,修改為按規定基數的1/5徵收社會撫養費。

  山東省的條例修正案還刪除了本人實際收入高於規定基數的,按其年實際收入的6倍以上10倍以下徵收社會撫養費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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