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挪用公款的主體規定

General 更新 2024年04月29日

  在生活中,有很多人會因為自己的貪念和私心,將公款挪用,從而導致犯罪。那麼,在法制常識裡,挪用公款的主體是什麼呢?以下是由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相關資料,希望能幫到你們。

  挪用公款的主體

  ***一***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國家機關是指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建立起來的中央和地方各級政權機關和管理機關。它包括各級中國共產黨委員會、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軍事機關、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等機關,以及各民主黨派的管理機構。

  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是指在以上這些機關中從事組織、領導、監督、管理等職務活動的人員,也就是人們常說的國家幹部和公務員。它不包括從事勞務性的人員,如國家機關中的門衛、炊事員、清潔工等勤雜人員和部隊的戰士。

  ***二***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國有公司包括國有獨資公司,國有公司之間參股聯營組建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為國有公司所控股的公司。國有企業是指國有公司以外的財產所有權歸國家所有的工業、農業、交通業、商品生產經營企業和第三產業。

  國有事業單位是指國家投資興辦的教育、科研、文化、衛生、體育、新聞、廣播、出版等事業單位,即國家事業單位。國有人民團體是指國家倡導而成立的有利於三個文明建設的群眾組織,如各級工會、共青團、婦聯、僑聯等組織。在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是指在這些機構中從事組織、領導、經營、管理或履行一定職務的人員。它不包括臨時工等編外人員。

  挪用公款罪與非罪的界限

  一般而言,下列行為屬於構成挪用公款罪的行為:

  1、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工作人和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或者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行為。

  2、國有公司、企業或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

  3、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行為。

  4、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行為。

  挪用公款罪的立案情形

  l、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5千元至1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

  2、挪用公款數額在一萬元至3萬元以上,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

  3、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一萬元至3萬元以上,超過3個月未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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