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薪年休假實施細則_帶薪年休假怎麼實施

General 更新 2024年04月30日

  按照法律規定,職工依法享有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和年休假的待遇,那職工的帶薪年休假是怎麼實施的?實施的細則是什麼?以下是小編為你整理的帶薪年休假實施細則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帶薪年休假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了更好地維護職工休息休假權利,調動職工工作積極性。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國務院第514號令***,結合中冶建工有限公司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中冶建工有限公司所屬各單位。

  第三條 職工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是指企業按照國家《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每年安排在崗職工暫時休息不工作的時間。

  第四條 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享受帶薪年休假。企業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待遇。

  日工資的計算方式按各類崗位工資標準除以21.75天。

  第五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以上的,年休假15天。

  累計工作年限的計算辦法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六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及以上的;

  ***二***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及以上的;

  ***三***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及以上的;

  ***四***國家規定的其他不享受年休假的。

  第七條 累計一年內待崗3個月及以上職工,不再安排年休假。在待崗3個月時限內確定享受規定年休假天數的崗位工資。

  第八條 年休假的審查條件以上年度為基準。職工內部流動時,調出單位須提供該職工上年度的考勤證明;對外調人員,用人單位應向原單位索取該員工上年度的考勤證明。

  第九條 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集中安排,休假10天以上的也可以分2次安排,不跨年度安排。

  確因工作需要,對職工應休而未休的年休假天數,應當按照該職工崗位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第十條 年休假應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同時考慮職工本人意願?採取本人申請和組織安排相結合,並以組織安排為主的原則統籌安排實施。職工提出申請休年休假的時間與單位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發生矛盾時,由單位另行安排職工休假時間。

  第十一條 各單位***部門***應在每年三月份以前擬訂年休假方案,按管理許可權報批後送交兩級公司人力資源部門備案實施。二級單位班子成員休假須由本單位主要領導安排,報上級主管領導備案;公司班子成員休假須報董事長審批。

  第十二條 年休假一般由職工本人提前15天提出書面申請,並填寫年休假審批表***見附件1***,按管理許可權報批,經批准後方能休假;單位安排休假的,一般應提前15天書面通知職工本人***見附件2***,職工接到書面通知後按安排時間休假。

  第十三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自動放棄,不享受未休年休假的工資報酬。

  ***一***職工本人提出書面申請並獲准休假而未休的;

  ***二***職工本人提出了書面申請,單位因生產、工作的需要另行安排休假時間而未休的;

  ***三***職工本人未提出書面申請,單位根據統籌安排原則已安排休假而未休的。

  第十四條 職工在休假期間,確因生產、工作的實際需要中途回單位工作的,職工須服從組織安排。工作任務完成後,原則上續休剩餘假期或在當年另作安排。確實不能安排的,職工的剩餘假期天數應享受未休年休假的工資報酬。直系親屬居住地的往返路費***限境內***。

  第十五條 職工休年休假由兩級公司人力資源部門歸口管理,建立動態管理臺帳***見附件3***,及時準確掌握情況,為督促檢查執行年休假制度情況提供依據。

  第十六條 職工與單位因年休假髮生的爭議,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經公司職工生活福利委員會審議通過,從2008年4月1日起執行。

  帶薪年休假申請怎麼寫

  xx公司:

  我是xx年參加工作。根據年休假的規定和公司制度,特申請xx年年休假。時間從xx年x月x日x日。懇請批准。

  現將有關資料附後,請依法予以核准。

  申請人:

  x年x月x日

  帶薪年假天數的計算

  一、對於老員工的規定:

  根據國務院帶薪年休假條例:所有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都能享受到帶薪年休假***下稱年休假***。其中,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辦法》第四條進一步明確,年休假天數根據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職工在同一或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法、行政法規或國務院規定視同工作期間,應合併為“累計工作”時間。

  《辦法》此項規定明確了年休假是勞動者的福利,保障的是全體勞動者的休息權,不是根據對某個企業的貢獻來確定的。

  二、對於新入職的規定:

  《辦法》還規定:勞動者新進用人單位,且連續工作不滿12個月的,當年的年休假的天數,按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折算後確定,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假如劉先生工作了7年,在今年8月1日跳到乙單位工作的,那麼他今年在乙單位剩餘的“日曆天數”為153天。按累計工作時間算,他不足10年,年休假天數應為5天。那麼今年他的年休假天數應為***153÷365***×5天=2.1天。由於0.1天不足1整天,不能享受年休假,因此他今年的年休假天數是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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