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對缺席判決效力的相關規定

General 更新 2024年05月21日

  在生活中,缺席判決的事情經常能在電視裡看到,那麼,對於缺席判決,其效力是什麼呢?以下是由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缺席判決的效力,希望能幫到你們。
 

  缺席判決的效力

  中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原告申請撤訴未經許可的,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根據這一規定,中國的缺席判決制度即非缺席判決主義,也非一方辯論主義。

  一方面,它與缺席判決主義的缺席判決制度有著明顯的不同。這種不同主要表現在:

  首先,對原告的處理,中國的做法是"可以按撤訴處理";而缺席判決主義的處理通常是擬製為原告放棄訴訟請求。這兩者指向的物件不同---前者指向訴訟程式,後者指向實體問題;

  產生的法律效果也不同---前者導致訴訟的結束,爭議恢復到未起訴時的狀態,後者則導致當事人實體權利的喪失。

  其次,對被告的缺席,中國雖然也規定法院"可以缺席判決",但是根據中國民事訴訟法"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立法精神,法院對未到庭當事人已經提出的答辯狀和其他訴訟材料仍應認真地進行審查,該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仍應受到充分的考慮。

  這與缺席判決主義因一方缺席便判定其敗訴有著明顯的不同。最後,中國對缺席判決不設立異議制度,缺席判決的效力等同於對席判決;而在缺席判決主義下,缺席判決可因缺席方的異議而失去效力,並使訴訟恢復到判決前的狀態。

  另一方面,中國的缺席審判制度也不同於一方辯論主義的缺席判決制度。這表現在:

  首先,中國法律對原被告的缺席區別對待,而一方辯論主義則不分原、被告,任何一方的缺席均可能引起缺席判決。

  其次,在中國,缺席判決由人民法院依職權作出,而在一方辯論主義下,缺席判決一般是經到庭一方當事人的申請而作出。缺席判決與對席判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對於缺席判決,人民法院同樣應當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式,向缺席的一方當事人宣告判決及送達判決書,並保障當事人的上訴權利的充分行使。

  缺席判決的法律適用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缺席判決適用於下列情況:

  1、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訴處理,被告提出反訴的;

  2、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

  3、法院裁定不準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

  4、無民事行為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

  5、在借貸案件中,債權人起訴時,債務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公告傳喚債務人應訴。

  缺席判決的的條件

  一、經過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合法傳喚"

  要經過人民法院對被告人的"合法傳喚",合法傳喚指的是 人民法院要嚴格地依照法定程式和方式對當事人進行傳喚。傳喚的方式有三種,一要使用傳票,二要把傳票送達本人,三要有送達回證。如果用傳票傳喚,或送達開庭通知書,應附有送達回證,由受傳喚的被告人簽名、蓋章,以證明他在法定期限內接到了傳喚通知。口頭、廣播、喊話甚至讓他人轉告的簡便傳喚方式,都不是這裡所談的"合法傳喚",所以不能作為缺席判決的條件。

  二、經過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兩次合法傳喚

  要經過人民法院對被告人的"兩次合法傳喚" ,傳喚的次數不得少於兩次,而且兩次傳喚都必須合法。雖然兩次傳喚,如果其中一次傳喚合法,另一次傳喚不合法,就不能以經過兩次傳喚為理由,對被告作出缺席判決。

  三、被告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

  雖經人民法院對被告人的"兩次合法傳喚" ,還要看被告人沒有到庭有無正當理由。所謂正當理由除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理由外,還應考慮當事人遇到的其他困難。如被告人有緊急公務需要處理等。但有的被告單位主要負責人或代理人藉口工作忙而拒不到庭,不屬於正當理由,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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