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公證的注意哪些事項

General 更新 2024年04月26日

  辦理離婚後,為了避免離婚後產生糾紛,可以去辦理離婚協議公證書,下面是由小編為你整理的離婚協議公證注意哪些事項的知識,歡迎大家閱讀!

  離婚協議公證的注意事項

  1、雙方當事人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應當注意核對當事人的身份,審查其婚姻狀況,看其是否持有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我國駐外使領館頒發的《結婚證》,是否夫妻雙方當事人本人親自到場,申辦離婚協議公證,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2、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應當注意審查簽定離婚協議的原因、動機,辦理離婚協議的目的,用途,瞭解離婚協議達成的經過等基本情況,防止借協議離婚達到其他非法目的。

  3、離婚協議約定的有關事項,看其是否具備法定的條件,應當注意徵求有識別能力和認知能力的子女意見,審查是否照顧了子女的利益,房屋是否公房或只擁有部分產權,財產所有權是否明確和有無爭議,財產是否過去曾有約定,對於雙方關於公房使用權的約定,須按房管部門的有關規定辦理等。

  4、離婚協議的內容。應當注意審查離婚協議的內容是否明確具體,條款是否齊全、合法,文字有無歧義,提供的協議和有關材料有無矛盾之處,是否附有財產清單以及協議中是否註明“與本協議相粘連的附件與本協議不可分割,具有同等效力”,協議中有無“本協議自婚姻登記機關頒發《離婚證》之日起土效”的規定。

  離婚協議公證提交的材料

  離婚協議公證是公證機關依法證明夫妻雙方為解除婚姻關係而就子女撫養、財產處理等事項簽定協議行為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離婚協議公證不是證明其婚姻關係的解除,而是證明雙方為解除婚姻關係而就離婚的合意、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簽定協議行為的真實性、合法性。離婚協議必須自婚姻登記機關頒發《離婚證》之日起生效。

  離婚協議公證的申請人應當提供下列證件、證明材料:

  1、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薄》;

  2、結婚證、夫妻關係證明;

  3、離婚協議中所涉及到的財產所有權證件和債權債務情況的證明:

  4、離婚協議書及財產處分清單;

  5、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證件、證明材料

  離婚協議公證的流程

  在辦理離婚協議公證時,夫妻雙方當事人必須本人親自到場,不能委託他人代理,具體的程式是:

  1、審查當事人的身份及行為能力、意思表示。

  2、審查離婚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及協議內容:

  ***1***詢問離婚雙方當事人是否自願離婚,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

  ***2***審查當事人的婚姻狀況,未成年子女是否作了妥善安排;

  ***3***宣傳法律,詢問雙方當事人對共同財產的處理意見;

  ***4***詢問雙方當事人對債權債務的處理意見;

  ***5***詢問雙方當事人對探視權的約定。

  3、出具離婚協議的公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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