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的程式有什麼規則

General 更新 2024年05月11日

  公證受理的一般是具有民事法律關係相關的事情,公證機關會根據當事人的要求進行公證,下面是由小編為你整理的公證的程式規則,歡迎大家閱讀!

  公證的程式具體規則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需要辦理公證的,應當向公證機構提出申請,或者委託他人代為申請。但委託、宣告、贈與、遺囑扶養協議、遺囑、收養等與公民人身有密切關係的事項,不得委託他人代為申請。

  2、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後,應當對申請人的身份、民事行為能力以及申請公證的事項、申請人提供的材料進行審查。申請人提供的材料不完備或者對申請人提供的材料有疑義的,公證機構應當要求申請人補充或者說明。申請人舉證有困難的,公證機構可以接受申請人的委託,調查取證。

  3、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公證事項,公證機構應當在受理公證申請之日起15日內出證。疑難複雜、申請人舉證不足需要調查核實的公證事項,出證期限最長不得超60日。

  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證機構無法工作的時間,不計入前款規定的期限。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證機構應當拒絕公證,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一***申請公證的事項不真實、不合法;

  ***二***申請人提供虛假材料或者隱瞞事實。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證機構應當終止辦理公證:

  ***一***因申請人的原因致使公證機構在本條例規定的期限內無法出證;

  ***二***公證文書生效前,申請人撤回公證申請;

  ***三***申請人死亡或者申請公證的法人、其他組織終止,繼續辦理已無意義。

  6、公證機構負責公證審批的人員批准公證文書的日期為出證日期。公證文書自出證之日起生效。

  7、公證文書由申請人或者其委託代理人到公證機構領取;到公證機構領取有困難的,可以由公證機構郵寄送達。

  申請人或者其委託代理人領取公證文書,應當在公證文書送達回執上簽名或者蓋章。郵寄送達的,以郵寄回執上註明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8、公證機構發現出具的公證文書不真實、不合法的,應當予以撤銷。

  司法行政部門發現本行政區域的公證機構出具的公證文書不真實、不合法的,應當責成公證機構撤銷,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9、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撤銷公證文書的,公證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撤銷或者不予撤銷的決定。

  10、申請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對公證機構作出的不予受理公證申請、拒絕公證、撤銷公證文書或者不予撤銷公證文書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司法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司法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訴之日起30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借條公證的情況

  借條是指借個人或公家的現金或物品時寫給對方的條子,就是借條.錢物歸還後,打條人收回條子,即作廢或撕毀。它是一種憑證性文書。通常用於日常生活以及商業管理方面。

  真實合法的借條不經過公證也具有法律效力,公證是國家證明權的體現,主要證明借款人是在書寫借條過程中是其自己的意願,沒有受到他人的威脅和強迫,借條是借款人本人書寫等。根據我國《合同法》、《民法通則》、《公證法》的有關規定,借條是借款合同關係存在的最直接證據之一,公證機關針對借條所作的公證書,是對借條的真實性、合法性最有力的證明。同時,經過公證的借條具有強制執行效力。所以,借條不公證同樣具有法律效力。當然,經過公證後,借條具有強制效力,更有利於對債權人利益的保護。

  寫借條應注意的問題

  對於法律方面的問題,從來都是防範第一,補救第二。除了寫借條要注意寫明借款人,借款的日期,還款的日期,借款人簽字,借款的數額,借款的原因等,大寫數字,千萬不要有差錯,另外還需要注意以下五點:

  1、最好附帶在借條中體現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身份證號碼,這樣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2、借款人簽名的時候,出借人必須親眼看其簽名,防止借款人用其他人來簽名,最後拒絕承認借條。

  3、借條的書寫人必須是借款人,而不是出借人,否則借款人會以內容非其原文抗辯。

  4、儘量避免使用容易產生分歧的語言,簡潔和語義單一的借條才是最標準的借條。避免出現“甲向乙借錢”這樣模糊不清的語言,因為,很容易分不清誰是出借人,誰的借款人。

  5、名稱要寫為借條,而不是欠條,一字之差,它們的法律含義則存在著較大的差異,借條有效期為20年,欠條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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