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賄罪的司法解釋是什麼樣的

General 更新 2024年05月05日

  在職場中,行賄的情況時有發生,從而構成了行賄罪,但是,行賄罪在法律上是有相關的司法解釋的。下面就是小編提供的行賄罪的相關司法解釋,希望對你有幫助。

  行賄罪的相關司法解釋

  第一條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條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行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二***行賄數額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向三人以上行賄的;

  2.將違法所得用於行賄的;

  3.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向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嚴重危害民生、侵犯公眾生命財產安全的;

  4.向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影響行政執法和司法公正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三條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第四條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行賄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行賄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向三人以上行賄的;

  2.將違法所得用於行賄的;

  3.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向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嚴重危害民生、侵犯公眾生命財產安全的;

  4.向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影響行政執法和司法公正的;

  ***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第五條多次行賄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行賄數額處罰。

  第六條行賄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與行賄犯罪實行數罪併罰。

  第七條因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而破獲相關受賄案件的,對行賄人不適用刑法第六十八條關於立功的規定,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單位行賄的,在被追訴前,單位集體決定或者單位負責人決定主動交待單位行賄行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對單位及相關責任人員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受委託直接辦理單位行賄事項的直接責任人員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自己知道的單位行賄行為的,對該直接責任人員可以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八條行賄人被追訴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九條行賄人揭發受賄人與其行賄無關的其他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依照刑法第六十八條關於立功的規定,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十條實施行賄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適用緩刑和免予刑事處罰:

  ***一***向三人以上行賄的;

  ***二***因行賄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

  ***三***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而行賄的;

  ***四***造成嚴重危害後果的;

  ***五***其他不適用緩刑和免予刑事處罰的情形。

  具有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的,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第十一條行賄犯罪取得的不正當財產性利益應當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追繳、責令退賠或者返還被害人。

  因行賄犯罪取得財產性利益以外的經營資格、資質或者職務晉升等其他不正當利益,建議有關部門依照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二條行賄犯罪中的“謀取不正當利益”,是指行賄人謀取的利益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定,或者要求國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行業規範的規定,為自己提供幫助或者方便條件。

  違背公平、公正原則,在經濟、組織人事管理等活動中,謀取競爭優勢的,應當認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十三條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二款規定的“被追訴前”,是指檢察機關對行賄人的行賄行為刑事立案前。

  商業行賄罪的量刑標準

  1、自然人犯該罪,給予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單位犯該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對於罰金的數額,法律未作明確規定,主要根據行賄的數額和情節來確定。對於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自由刑處罰,主要根據職責許可權的大小和在行賄中所起的作用大小來確定。

  3、免除或減輕刑事責任的特別規定。本條第3款對該罪的減輕處罰或免除處罰的情節作了特別規定。減輕或免除處罰的情節是指行賄人在行賄行為未被追訴前,主動交待其行賄行為的,也即在行賄行為未被追訴前有行賄自首行為的,可以減輕或免除處罰。不管犯罪輕重,只要有自首行為的,均可以減輕或免除處罰。這對分化瓦解賄賂犯罪分子具有重大意義。

  行賄罪的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其中,主要客體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的廉潔性;次要客體是國家經濟管理的正常活動。另外,行賄罪的犯罪物件是財物。這裡所說的財物,與受賄罪中的財物相同。

  ***二***客觀要件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或者在經濟往來中,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行為。上述行為須達到一定界限才能構成犯罪。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是收買國家工作人員以及其他依法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關自己謀取不正當的利益而實施這種行為,意圖謀取不正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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