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糾紛的解決方式都有哪些

General 更新 2024年05月14日

  在生活中,民事糾紛的事情有很多,而解決方式也有不同。那麼,在法律上,對於民事糾紛,都有哪些解決方式呢?以下是由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民事糾紛的解決方式,希望能幫到你們。


 

  民事糾紛的解決方式

  1,協商解決。雙方當事人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通過友好協商、互諒互讓達成和解協議,進而解決糾紛。

  2,調解解決。在有關組織***如人民調解委員會***或中間人的主持下,在平等、自願、合法的基礎上分清是非、明確責任,並通過擺事實、講道理,促使雙方當事人自主達成協議,從而解決糾紛。

  3,仲裁解決。糾紛當事人根據糾紛前或者後達成的仲裁協議或合同中仲裁條款向仲裁機構提出申請,由仲裁機構依法審理,作出裁決,並通過當事人對裁決的自覺履行或由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而使糾紛得以解決。

  4,訴訟解決。通過打官司解決,它指糾紛當事人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由法院依法審理,作出判決或裁定,通過當事人對生效裁判的自覺履行或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而解決糾紛。

  民事糾紛的調解方式

  一、態度和藹,把握調解主動權:對待當事人要態度和藹,讓當事人對你有一種親近感,讓當事人打消對你的顧慮,取得當事人的信任,當事人才會跟你說實話。立案時就要了解當事人的訴求,以聊天的方式瞭解當事人情況,摸清當事人的心理,瞭解當事人想什麼,要做什麼,做到知己知彼,佔據主動,調解時才知道該從何處入手做好當事人的調解工作。

  但在立案中說話不能太隨意,熱情接待中一定要注意自己的觀點和立場,當事人急你一定不能急,適當控制當事人的情緒,有理有序開展工作。在立案時就要進行調解說理,為調解工作打下伏筆。如果立案工作做得好,調解工作就順暢多了。

  二、 熟悉案情,理順調解思路: 要審理好一個案件,審判人員在庭前就要熟悉案件、卷宗、案情。特別是在基層法庭,當事人起訴後,往往要找審判人員講一講自己的理由。其實這對法官調解案件也是一種幫助,雙方各說各的理,有些問題原告不說的,被告會說,一些相對簡單的案件在庭前就被法官所熟悉了,調解時法官就容易抓住重點。因此,對當事人的談話要耐心傾聽並作好記錄。

  民事糾紛造成輕傷害賠償標準

  1、醫療費

  醫藥治療費的賠償,一般應以所在地治療醫院的診斷證明和醫藥費、治療費、住院費的單據或病歷、處方認定。必要時,可以委託法醫予以鑑定。

  所在地治療醫院,一般是指距離受害人住所或侵權行為發生地較近的醫院。

  受害人先後到數個距離基本相等的醫院治療的,一般應認定最先就診醫院的醫療費,但該醫院治療失誤或有其他特殊情況的除外。

  應經醫務部門批准而未獲準擅自另找醫院治療的費用,一般不予賠償。

  受害人重複檢查同一科目而結果相同的,原則上應僅認定首次的檢查費用,但治療醫院確需再行檢查的除外。如檢查結果不一致,確診之前的檢查費用均應認定。

  受害人擅自購買與損害無關的藥品或治療其他疾病的,其費用不予賠償。

  受害人確需住院治療或觀察的,其費用應予賠償。但出院通知下達後故意拖延,或治療與損害無關的疾病而延長住院時間的,其延長期間的住院費不予賠償。

  受害人進行與損害有關的必要的補救性治療的費用,應予賠償。

  在訴訟過程中,治療尚未結束的,除對已經治療的費用賠償外,對尚需繼續治療的費用,經有關醫療機構證明或者經調解雙方達成協議的,可以一次性給付;也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告知受害人在治療結束後另行起訴。

  2、誤工費

  受害人誤工日期,應當按其實際損害程度、恢復狀況並參照法醫鑑定或者治療醫院出具的證明等認定。

  受害人的實際誤工日期少於休假證明的,應以其實際的誤工日期認定;實際誤工日期多於休假證明的,一般應當根據休假證明認定。

  受害人確需休養但無休假證明的,可在徵求法醫或治療醫院的意見後酌情處理。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的賠償應當按照其收入的實際損失計算。

  固定收入,包括工資、資金及國家規定的補貼、津貼,但不包括特殊工種的補助費。

  獎金,以受害人上一年度本單位人均獎計算,超出獎金稅計徵起點的,以計徵起點的,以計徵起點為限。受害人受害前由於自身原因無獎金收入的,其次獎金不予計算。

  受害人無固定收入,或者受害人是承包經營戶或個體工商戶的,其誤工費的賠償,可以參照受害人前一年的平均收入或者當地同行業、同工種、同等勞動力的平均收入酌定。如依法應向稅務機關納稅的,應以稅單為據。

  受害人依法從事第二職業的,其實際減少的收入,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是另謀職業的離、退休人員的,其誤工費的賠償可以區別以下情況處理:

  ***1***符合政策法律規定的,其實際減少的收入應予賠償;

  ***2***違反政策法律規定的,其賠償要求不予支援。

  受害人無勞動收入而要求賠償誤工費的,不予支援。如果受害人是家務勞動的主要承擔者,因受害確實無法從事家務勞動造成其他家庭成員負擔過重的,可酌情予以經濟補償。

  受害人的實際收入高於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計算。

  3、伙食費

  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元/天***×住院天數賠償。

  4、護理費

  受害人受害後的生活自理能力,一般應以法醫的鑑定或者治療醫院出具的證明認定。

  受害人生活確實不能自理的,其護理費應予賠償。

  護理期限,可以委託法醫鑑定;也可以根據受害人的實際損害程度、恢復狀況並徵求治療醫院的意見後酌定。

  護理人員一般設一至二人,但確有必要的除外。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護理費的賠償可以按照本意見關於誤工費的規定計算。

  護理人員無收入的,護理費的賠償可以按照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標準計算。

  5、交通費

  受害人到所在地醫院治療或者必須轉院治療的,其本人和必要的護理人員的交通費應予賠償。

  交通費的賠償,一般應以公共電***汽***車、火車的硬座、輪船三等以下艙位等的收費標準計算。但傷情危急,交通不便或當地無上述車***船***的除外。

  交通費的票據應與就醫次數相符。票據少於就醫次數的,一般可根據實際票據認定;票據多於就醫次數的,應以實際就醫次數認定。

  6、住宿費

  必須到外地醫院治療的受害人,因醫院無床位或其他原因的限制確需候診且傷情不允許往返家中,或者往返家中的交通費高於住宿費的,其本人和必要的護理人員的住宿費應予賠償。

  住宿費的賠償,可以按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標準計算,以住宿費的收據為憑。

  7、營養費

  經法醫鑑定或治療醫院證明,受害人傷情嚴重,確需補充營養食品作為輔助治療的,其費用可以酌情賠償。

  營養費的賠償,可以按照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標準的百分之四十至六十的比例計算。應賠償的期限,可以委託法醫鑑定,也可以在徵求治療醫院的意見後酌定。

  侵害人探視受害失時攜帶的食品,一般應當視為贈與。

  8、撫慰金

  精神損害撫慰金是因侵害人的侵權行為給受害人造成肉體痛苦或身體傷殘、死亡的同時,給受害人或受害人的近親屬造成精神痛苦和創傷的一種經濟補償方式。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具體數額,由法院根據實際情況酌情判決。

  輕傷害導致殘疾的還有下列賠償:

  9、殘疾賠償金

  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

  10、殘疾輔助器具費

  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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