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清算有哪些內容

General 更新 2024年05月19日

  合夥企業的清算包括哪些內容,合夥企業清算的種類有哪些,現在小編為大家解答有關合夥企業清算的疑問,希望對你有用。

  合夥企業清算的內容

  一、查封、管理企業現存財產和裝置,及時了結未了結業務。合夥企業解散時,大都具有進行生產經營所需的廠房、裝置、物資和原村料、成品半成品等財產,企業清算首先要對這些財產進行必須的查封和管理,使之不致因企業解散而受到損失。同時,在企業解散時尚有未了結業務的,要採取必要措施使之儘快了結。

  二、清理企業債權債務。即根據企業各類賬冊反映的收支往來情況,清理債權債務,進行登記造冊,以備催討債權和償還債務之用,在此基礎上及時通知債權人或向社會公告,促使債權人及時申報債權。

  三、催討債權,償還債務。即根據債權債務的清理情況,派人及時催討債權,追回貨款和外欠債務,同時根據法律規定的清償順序,以企業現有的資產償還所欠債務。

  四、分配財產和虧損。在以企業所剩財產償還欠債,並開支清算所需費用後,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損益分擔比例,或沒有約定該比例的,按照平均分擔的原則,仍有剩餘財產的,返還合夥人出資、分配企業利潤;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各合夥人按協議規定的方法和比例以自己的其他財產償還債務。

  合夥企業清算的分類

  從合夥企業清算的組織者來看,可以分為合夥人組織的清算和合夥人之外的人或單位組織的清算。

  從合夥企業清算的條件來看,可以分為法定條件的清算和合夥人約定條件的清算。

  從合夥企業清算的方式來看,可以分為合夥人主動清算和人民法院強制清算。

  從合夥企業清算的程式來看,可分為一般清算和特別清算。按照合夥企業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式由合夥人或合夥人確定的第三人組織的清算,為一般清算,又稱普通清算;由人民法院依法指定清算人組織的清算,為特別清算。

  合夥債務清償的三大基本制度

  第一、企業與投資人財產責任的相對獨立性制度。從責任承擔順序而言,合夥債務清償在企業正常執行期間尚與合夥人的財產不發生牽連關係。在不涉及企業清算時,合夥人自身的財產與合夥企業的財產是相對獨立的,企業債權人在主張權利時應直接針對的義務主體是合夥企業而不是合夥人,也不能同時向二者一併主張。進入清算程式後,是否牽涉到合夥人連帶責任的啟動應根據合夥企業債務清償能力的實際情況來進行判斷。當合夥企業“資可抵債”的情形下,則對其債務應以企業全部財產進行清償,並應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金、清償債務後,將剩餘財產按照約定或法定的股權比例向投資人進行分配。

  第二、存在債權競爭時的分別優先權制度。當合夥企業及其合夥人的財產足以清償各自的債務時,各債權人應當遵循債權債務法律關係的相對性原理,分別向各自的債務人主張權利。即合夥企業的債權人不得跨過合夥企業而直接向合夥人主張權利或涉訴。反之,合夥人的債務人也不得直接向合夥企業主張用該合夥人的股權份額進行清償。

  第三、對債權人行使抵消權的有條件禁限制度。當某第三人既是合夥人的債權人又是合夥企業的債務人時,該第三人不得以其對合夥人的債權來對其所負的合夥企業債務行使抵消權。但該債務系由為執行合夥事務或與合夥企業直接相關的事由而所產債務除外。也即,第三人抵消權的行使應當受到是否與合夥企業直接相關這一條件的限制。否則,無條件地行使抵消權等於使其在合夥人處所享有的債權受到了全額清償。這在該合夥人存在多個債權人且其償債能力不足的情形下對其他債權人會產生不公,同時也損害了合夥企業及其他合夥人的正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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