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勞務派遣的利與弊及其風險

General 更新 2024年05月16日

  很多地方用工荒催生了勞務派遣制度,很多勞務派遣工認為勞務派遣制度損害了他們的利益,其他人認為這是很好的用工制度,今天小編為你介紹勞務派遣的利弊及風險的內容。

  勞務派遣的利

  1.用工單位***實際使用勞動者的單位***的利:不佔用自己的正式員工編制***因為員工是派遣公司的正式員工***;優化員工配置,節約成本***因為針對臨時性的崗位不用招聘長期員工***;一定程度上降低用工的法律風險***因為員工的勞動合同在派遣公司處,派遣公司是員工法律上的僱主***;在員工中產生鯰魚效應***因為派遣員工會努力工作以謀求轉正,那麼正式員工就會有一定的壓力,從而更努力的工作***

  2.派遣公司的利:就是盈利。

  3.勞動者的利:可以有機會通過派遣的形式去一些以正式工身份無法進入的大公司,努力工作,從而可以轉正,可以曲線救國;可以去不同的大公司體驗工作,即使沒有機會,派遣公司也會支付最低工資。

  勞務派遣弊

  1.用工單位的弊:有些員工促成企業的鯰魚效應,有些員工就可能因為沒有歸屬感而不好好工作;

  2.派遣公司的弊:

  3.勞動者的弊:對於需要歸屬感的員工來說,這種用工方式可能給不了;如果派遣公司和用工單位都不知名,可能會對下一份工作的找尋帶來負面影響;

  勞務派遣風險

  主要還是從法律角度來說一下,現在勞動合同法遲遲沒有定義所謂的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工作崗位,外加現在很多公司使用派遣是為了降低用工成本,這與國家的意思背道而馳,所以整個行業的運營在一個不確定的法律環境之下,說不定明天的一個新的解釋,就會讓整個行業重新洗牌。

  “勞務派遣”的含義

  “勞務派遣”的本質,是法律上的勞動關係和實際的用工、管理的分離。

  在勞務派遣這組三方關係中,派遣公司和員工之間建立名義上的勞動關係、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在派遣公司處建立社保賬戶、繳納社保。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這組三方關係中,派遣公司被稱之為“用人單位”。《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 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

  另一方面,派遣公司將勞動者派遣至指定的公司工作,這些接受派遣員工的單位稱之為“用工單位”。雖然沒有和勞動者發生法律上的勞動關係,不簽訂勞動合同,但是實際負責管理、指揮勞動者。《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九條 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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