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安全生產監察管理規定***2***

General 更新 2024年04月26日

  有易燃、易爆等物品的區域,有顯眼的部位應設定安全標誌,並嚴格執行動火審批制度,經批准動火的,還應設專人監護。

  第十六條 產生粉塵、毒物、噪音、振動、高溫、放射性等有毒有害物質的生產場所,應採取通風、吸塵、淨化、隔離操作等必要的防護措施,並按規定定期進行檢測。不得將有塵、有毒和其他有害作業轉嫁給沒有防護設施的企業或個人進行。

  第十七條 建築施工必須根據現場情況採取有效的安全技術措施。

  ***一***建築工地所用的電氣、機械裝置的安全防護措施應符合有關標準和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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