衍生金融資產發展歷程和法律問題

General 更新 2024年04月29日

  金融衍生品也就是由金融產品衍生出來的另外一種產品,在這裡產品指的就是一份買賣雙方簽訂的合同。下面由小編與大家分享,希望你們喜歡!歡迎閱讀!

  金融衍生工具derivative security是在貨幣、債券、股票等傳統金融工具的基礎上衍化和派生的,以槓桿和信用交易為特徵的金融工具。

  發展歷程

  衍生金融資產產生於20世紀70年代。自出現以來,發展迅速。衍生金融資產的產生和迅速發展主要有以下原因:

  1.70年代高通貨膨脹率以及普遍實行的浮動匯率制度,使規避通貨膨脹風險、利率風險和匯率風險成為金融交易的一項重要需求。衍生工具能有效地轉移投資者某些不願承擔的風險給願意承擔者。

  2.各國政府逐漸放鬆金融管制以及通訊技術、資訊處理技術的進步等有利條件促進衍生工具飛速發展。先進技術的出現,使實施套期保值、套利和其他風險管理策略的成本費用得以大大降低,從而也使衍生工具供給量大大增加。

  3.金融業的競爭日益加劇促使金融機構不斷進行金融創新,推出新的金融衍生工具。

  4.70年代以來期權定價模型等衍生工具估價模型和技術取得突破並有了長足的進展,這有利於投資者更為準確地對衍生資產進行估價、風險管理,有利於衍生工具的發行和使用,從而促進衍生資產的正常發展。

  法律問題

  國際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之熱絡,已成為金融市場最閃亮的交易標的。然金融衍生工具雖具有避險及價格發現的功能,但其具高度的財務槓桿作用,加上國際市場間存有高度的相關性Correlation及共變性 Covariance,對其認識不足、應用不當或監理不力,都將威脅到全球金融體系的穩定。金融衍生工具對金融市場而言,仍屬新的投資工具,而且仍持續推陳出新,變化越來越多,價格與盈虧的計算也漸複雜。當然金融衍生工具對法律規範而言,更是一個新的領域,法律風險也相對高。加上如信用及氣象金融衍生 工具等新商品的推出,更模糊了金融衍生工具與保險的界限,而引發諸如此等金融衍生工具是否受保險法規範之爭議。

  據統計,在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中,所發生的虧損,多半源自於法律缺陷或不完善。中國法律實務工作者及學者對此領域的研究尚屬有限,究其原因,一方面系囿於財務金融專業知識的深奧,另一方面乃因市場實務經驗欠缺,以致於對金融衍生工具內容及交易流程無法深入瞭解,自難有精闢之分析與獨到之見解。本研究以金融衍生工具之定義起始,探討金融衍生工具的變化與發展,並藉由法律功能分析,歸納出金融衍生工具之風險性。再以法律經濟分析觀點說明對其監理的必要性及特殊性,並建構合理有效之監理原則。另本文也將從國外監理架構模式及金融衍生工具市場之規範,分析金融監理一元化是否適於中國實行,並嘗試建構中國應有之法規範,以利與國際市場接軌;並將參考國際會計準則及其它國家相關規定,說明資訊提供者應有的法律責任。再者,本文亦將從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之法律上定性、交易契約之性質及特色等面向逐步闡述,並深入研究ISDA主協議Master Agreement條款,並就國際上有關金融衍生工具爭議的訴訟案例,整理、評析當事人所提出的主張及抗辯,以勾勒出金融衍生工具之法律風險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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